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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我只要不指名道姓,我公開他人秘密及毀謗,他也不能告不了我?

A君與B君2人互相在現實中認識,也有交集

因A君與B君某件事私下發生爭執,但雙方私下也成和解共識

隨後A君卻在部落格網誌公開發表討論他人隱私,但"不具名",內容部分屬實,部分不實誇大,發表他人行為與性觀念隱私,供網友討論

日後B君發現,他是A君所編寫網誌內的主角(等於B君對號入座),內容部分屬實,部分不實誇大毀謗

B君私下要求A君,不公開方式向B君道歉,並撤除該篇文章,如果不撤除將尋求法律途徑

由於該文不需要帳號登入即可閱讀

A君不肯,並數落嘲諷B君,A君理由是該文"不具名",當消遣來看看,態度傲慢要求B君有種就告

於是B君給A君幾天時間要求A君私下道歉

A君卻在B君要求私下道歉當日,隨即發表另一篇公開網誌,文中提到"他不說全世界有沒人知道在講他,全世界也只有他知道在講他,他不出來講沒人知道我再說誰",隨後並補上該人的生活近況,內容與B君相符,變再次供給網友評論。

1.請問這是否已經構成犯罪?
2.B君有充足證據來證明該文"不具名"對象為B君本人,如果B君提告,檢方是否會受理?
3.如果對方只要"不具名"公開他人秘密毀謗,就等於無罪?
4.上述情況,B君以整理好相對話證據,警方是否受理這件事備案?
5.我只要不指名道姓,我公開秘密,毀謗,他也不能告不了我?我是否可以藉此發洩?
2013-02-27 1:42 發佈
承認你是A君吧151515
J.C.Y.T wrote: A君與B君2人互相在現實中認識,也有交集

因A君與B君某件事私下發生爭執,但雙方私下也成和解共識

隨後A君卻在部落格網誌公開發表討論他人隱私,但"不具名",內容部分屬實,部分不實誇大,發表他人行為與性觀念隱私,供網友討論

日後B君發現,他是A君所編寫網誌內的主角(等於B君對號入座),內容部分屬實,部分不實誇大毀謗

B君私下要求A君,不公開方式向B君道歉,並撤除該篇文章,如果不撤除將尋求法律途徑

由於該文不需要帳號登入即可閱讀

A君不肯,並數落嘲諷B君,A君理由是該文"不具名",當消遣來看看,態度傲慢要求B君有種就告

於是B君給A君幾天時間要求A君私下道歉

A君卻在B君要求私下道歉當日,隨即發表另一篇公開網誌,文中提到"他不說全世界有沒人知道在講他,全世界也只有他知道在講他,他不出來講沒人知道我再說誰",隨後並補上該人的生活近況,內容與B君相符,變再次供給網友評論。

1.請問這是否已經構成犯罪?
2.B君有充足證據來證明該文"不具名"對象為B君本人,如果B君提告,檢方是否會受理?
3.如果對方只要"不具名"公開他人秘密毀謗,就等於無罪?
4.上述情況,B君以整理好相對話證據,警方是否受理這件事備案?
5.我只要不指名道姓,我公開秘密毀謗,他也不能告不了我?我是否可以藉此發洩?

寫了什麼?想看
樓主應該是b君吧?

不過理論上好像是這樣說沒錯,除非對方雖然不具名但是有強烈暗示才有機會告成吧

不過換個角度想,他既然會寫成這樣,一定會有身邊的人去詢問,可以從他身邊的人搜證

應該是這樣吧
全世界都不知道在說誰
只有當事人自己感覺在說自己
這就是標準的對號入座庸人自擾
這應該很難告的成
除非他不指名道姓
但是暗示的很明顯
認識的都知道在說誰
這樣才算

不然寫小說的麻煩了
隨便一個人跳出來說你在寫的就是我
我要告你...
好複雜的問題,有三個要件都要存在,本案才會成立,一、何謂公開的要件;二、何謂秘密的要件;三、何謂構成毀謗,太難了,這三個搞清楚您就會知道,需不需要指名道姓了。
”我公開秘密毀謗,他也不能告不了我”

根據標題這幾句話的文法來看,就算你指名道姓有意毀謗人,對方很可能也根本不知道你在說甚麼,所以不會被告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J.C.Y.T wrote:
A君與B君2人互相在...(恕刪)


我是30cm君

J.C.Y.T wrote:
A君與B君2人互相在...(恕刪)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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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提到指名道姓的問題

而且已經涉及私德,且意圖散佈

很明顯已經構成誹謗了
生活不需要為五斗米折腰,時間多到可以數地上多少隻螞蟻,每天過著有錢有閑的日子那就請個律師發存證信函嚇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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