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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成年性關係 男35歲 女17歲

我朋友最近認識一個女生
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關係
後來分手 女方要威脅提告

這樣的話在我知道 在民法有沒有罰
刑法的話也是沒有限制滿16歲要罰

我也不太清楚 幫朋友發問一下大大的意見
2013-02-04 15:2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關係 35 17
你朋友?~~ 還是你......??
不管是誰~ 呆誌大條嚕~~
SAVE陳小重 wrote:
我朋友最近認識一個女...(恕刪)
我朋友

我是覺得沒差因為我知道滿 16 在台灣法律只要是自願 沒有交易都不算違法
確定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關係.有可能判無罪恐龍法官
滿16不構成準強姦罪

除非把這位女生留在家裡過夜...可構成誘拐未成年少女

滿16歲..只要雙方同意性交..無罪


SAVE陳小重 wrote:
我朋友最近認識一個女...(恕刪)


這ok的~免驚啦
這...道德問題比較嚴重

為啥會跟一個年紀可以當自己老爸的......
可以看看 出入場所的 對方表情是否有不願意之類的當佐證吧
之前社會案件 好像都這樣判

提告只是不想分手吧????

SAVE陳小重 wrote:
我朋友最近認識一個女生
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關係
後來分手 女方要威脅提告
這樣的話在我知道 在民法有沒有罰
刑法的話也是沒有限制滿16歲要罰
我也不太清楚 幫朋友發問一下大大的意見...(恕刪)


你朋友有證具能證明是兩情相悅嗎?

兩情相悅不是你朋友說了就算數

另外分手搞到女方要提告~~~~

啥狀況~~~

SAVE陳小重 wrote:
我朋友最近認識一個女...(恕刪)


強者你捧又有讓她在家過夜嗎?
有的話麻煩大了
監護人可以告略誘罪
還有可能違反兒少法?
兒少法49條第九款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還是要問
到底是你還是你強者捧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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