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現在這社會極為畸型的現象!
如果真的愛對方就結婚可以互相宣示主權!
去法院公證結婚會花到什麼錢?請客,拍婚紗都不用!
有的人就是這樣結婚的!
交往不結婚但彼此的身份證上配偶欄是空的!
男女朋友是什麼碗糕?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說白了就是對彼此都還不信任才不結婚或是還在找更好的!
就算別人要追你馬子也沒有犯到任何法律!
男方要娶別人也不能怪男方變心及欺騙感情!
交往不結婚但又阻止對方不能變心這心態跟法西斯有何不同?
甚至把對方當備胎又不準別人追他的備胎!
甚至敢分手就要把對方如何如何!
電視新聞不是沒報過!
女人還沒結婚就隨便給人吃虧的是自己!
便宜都被佔光光了才在說個性不合?
難道台灣的女人都這麼糊塗嗎?
把沒有俱有法律效力的關係當真?
這不是很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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