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妹10年前遠嫁英國威爾斯
但是不幸在2年前離婚了
兩人育有一雙兒女,與舍妹同住
監護權是兩人共同監護
如果想將小朋友帶回台灣居住
要如何爭取監護權?
是用哪裡的法律?
如果強行將小朋友帶回台灣
是否觸法?
請各位神人指點
cucubird wrote:
應該...以小孩國籍...(恕刪)
""依照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即屬中華民國國籍""
帶的出來 或許就先帶了
我剛剛稍微google 一下 這件事相當棘手 樓主也可以做一下
對方也可以在英國打官司 要求台灣法院強制執行
總之 離婚有小孩 真的是很傷 要有犧牲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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