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曾被男方家暴,聲請過保護令一年,因此女方已經搬離男方數年之久
所以想在這請問各位大大
女方已經覺得這婚姻沒有辦法繼續下去這樣可以跟法院訴請離婚嗎?!(男方不願意)
我幫朋友問的..
請問各位大大,
這案子可以找法扶會嗎?費用怎麼算?
如果外面請律師的話費用大約多少??
在次感恩~
A la Cia wrote:
女方曾被男方家暴,聲...(恕刪)
民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曾對男方申請家暴保護令,符合第三款,此為絕對離婚之事由
已搬離數年之久,顯然婚姻生活難以繼續維持下去
無過失的女方的確可以訴請法院為離婚之請求
建議找律師研究一下提出離婚訴訟,應當可由法院裁判離婚,不論有過失之男方願不願意
或者是調解,和解離婚;細節則跟律師討論即可
我想 只要樓主已經無法繼續婚姻關係而提出離婚訴訟的話,無過失的女方贏面很大,離定了!

若是由法院裁定離婚.只要裁定了.男方那邊不管他爽不爽.
判決書最大!

想抗議?叫他自己找法官橋

我當時問到的部分是.
只要裁決書一但寄達.上面寫啥時候生效就是那時候生效.
個人身分證只要自己找時間單獨去做更改即可!
(記得戶口名簿ˋ裁決書ˋ印章ˋ證件都要帶.雖不確定但帶著總是較安心!)
若你朋友已經搬離超過三年的話.放心去辦! 穩贏!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A la Cia wrote:
已經跟男方說要去法院...(恕刪)
法扶基金會不在法院,我不知你在那個區域,可以上網查一下,先打電話去詢問是否符合受法律扶助的標準~
但基本上要達到法律扶助的標準,名下一定不能有資產,收入也不能太多,總之蠻嚴格的
除非家境真的很差,不然這條路是不用考慮了
如果自己請律師,以我在台中市這裡的行情
從最菜的律師開價四萬,到粉有經驗的律師大概是六萬或六萬五千元都有人開
一般行情大概是落在五萬~六萬間差不多,這是指一個審級的價格
萬一一審判決完,有任何一方不服而提起上訴的話,二審要再付一次律師費,通常會跟一審價格一樣
離婚這種案件是可以打到三審的,所以萬一對方死不放手,可能就是長期抗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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