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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的愛情故事 - 能撿回一命已是萬幸

去年11月,我以同ID在m01貼出[天使的愛情故事]一文,
當時有許多網友看了之後, 給我支持打氣,當然也有不少朋友給我批評指教,
文章雖早已刪除,經過一年,[天使的愛情故事]涉及妨礙名譽的官司上也總算是告一段落了,
此事落幕的同時,
再度感謝m01網友們曾經給過我的寶貴意見,
僅以小弟個人的案例,
希望所有曾受情傷的朋友,都能在其中獲得前進的動力,
並再度見到陽光.



所謂愛到癡心即是魔
而情傷既有催魂鬼 一命還她方始休

去年和前女友分手之後,陷入極度悲傷情緒中.
當時精神被損毀的程度,每三天才有辦法睡一次.
與其說是三天睡一次覺, 不如說是精神耗弱到得花三天才有辦法把自己累到瞬間昏過去,
而昏過去之後, 沒多久便會因為夢到她而驚醒,
這種狀況大概是持續了將近半年的時間,
我知道,
人如果長期在這種狀況下繼續耗損下去,
幾乎沒有任何活下去的機會,
如果沒有人能夠救我,
如果真的必須這樣死去的話.
得說明自己是為什麼死的.

小丙總得在死去前做些甚麼.



於是2010年11月12日,
我以一萬五千字寫了[天使的愛情故事]一文,
內容詳述了和女友怎麼認識的,如何愛上她,交往的甜蜜,以及分手的結局
把天使的愛情故事這篇文章當成自己的遺書,
這也是當時的我,在死前僅存能做的事了.

事情已過了一年,
而那本來該死去的小丙, 最後為什麼沒有死去呢?
這一切還得感謝天使的幫助, 為了保住小丙的性命,她確實做出了很大犧牲.
這點是就算我已經不再能照顧她, 但卻是無論如何都無法否認的.
本來這篇文章早就該寫了,對天使的感謝也早該說的,
但要寫之前, 得先從三年前的事開始回憶,
現在的記憶已經不像當時那麼清晰,
硬要回想那些令人感傷的部分,胸口依然會像受到重擊一般的悶疼.
於是,本來在兩個星期前該交稿的文章,一直提不起勁寫.
另外, 能夠支撐我活下去的原因,
有一部分是法官和檢察官給我的力量.
這部分在偵查終結之前不能公開,文章也沒辦法出版.
如今刑事部分的審判終結了.
我總算能夠公開的感謝那些關心小丙的朋友.

並表達我對天使的感激.


[天使的愛情故事]一文發表後,
小丙確實得到許多陌生網友的支持和鼓勵,
他們來自各個不同的生活圈,
但卻曾經受過一樣的情傷,
看了文章後感同身受,
到小丙的部落格,分享著過去那些同樣受過的傷和流過的淚.
有了這些網友的支持和鼓勵,
也讓小丙知道自己不是那麼孤單.
這世界上確實同樣有許多人,
和自己一樣困在愛情的淤泥中匍匐前進著努力想找到一絲有光亮的地方,但確無路可走,也無處可退.
對這些網路上的朋友們,小丙也要謝謝您們的鼓勵的. 也頗有同是天涯淪落人的感觸.

但你以為靠網友的鼓勵就能讓一個想死的小丙活過來嗎?
這樣的愛情未免也太簡單太夢幻了.
如果愛情那麼簡單.
吳三桂在朋友的安慰下, 肯定不會為了陳圓圓打開山海關,
呂布也不會為了貂蟬殺了他義父.宋江更不會殺了老婆放著好好的官不作,落草為寇.對吧!

從古至今有過太多的案例
有種愛情
只要碰上了,無論你是何等人物,無論是啥英雄豪傑,
所有人EQ瞬間降低,甚至干負一世罵名.
至今
我依然得感謝天使為我做過的努力.



故事是這樣的
2010.11.25也就是[天使的愛情故事]發表的12天之後.
小丙收到了天使委託律師事務所寄的的信,
信中提到,
如果我在一周內不撤除文章的話,
天使就會以妨礙名譽[等罪名]提出告訴,
為什麼寫[等罪名]? 因為其實總共羅織了三四條罪.但是最後法院裁定只有妨礙名譽成立,
其他的事子虛烏有, 我只寫實際發生過的事,
子虛烏有瞎編出來的事我也就不寫了.

這事可以這樣理解, 小丙貼了遺書, 內文圍繞著與前女友交往的所有過程,
描述了那些關於我們的夢想,我們的承諾, 和關於最終是什麼導致我們心碎的事, 然後打算去死了.

好吧,也許在法院決之後,各大報紙媒體的對這件事報導,
都只關注於在整篇一萬五千字的文章中擷取三十字關於親密行為的描述當成報導重點.
但當時我並不以為自己的戀情是可恥的,
也不認為這些正常相愛男女會發生親密行為有甚麼好不名譽的,

也就是說, 小丙打心理就不認為天使是個不名譽的人,
既然我不認為她是個不名譽的人,
自然也不認為寫些我們一起做過的事, 這有任何需要刪除的理由.

就算退一萬步來說好了.
姑且不論[天使的愛情故事]到底有沒有妨礙名譽,
單就小丙前女友委託律師要小丙把遺書刪除,
要是你的話,當時已經連死都不怕了,難不成還會怕成為被告嗎?

也就是說這篇文章,在邏輯上是不應該刪除的.

雖說道理是這樣 ,但我還是選擇把文章刪除了.這是為甚麼呢?
仔細想想的話,當時刪不刪除對我來說一點差別都沒有,
自己的遺書就算刪了, 要貼我等到跳河自殺前一天再貼不就好了.
對一個將死之人,根本就不是問題.

我相信她也很清楚,對一個死人寄這種律師信根本是白寄,一點用都沒有.
這是其一.

其二是,收到律師信的那一刻,我突然明白了一件事.
天使此舉是想救我的,畢竟我們曾相愛過, 她希望我能走出這片泥悼,堅強的活下去.
怎麼說呢?
你如果看過[天使的愛情故事]這篇文章, 就會明白,
文章內主角(也就是我本人啦)總總痛苦的來源,源自於對她的[放不下]
[放不下],則源自那些我們許諾過的夢想以及我對她的愛.
對她的愛如果無法被消滅的話, 那痛苦就會永遠伴隨著我,無法消失.
而如果她要救我的話,
她必須扮演一個讓小丙無法繼續愛她的角色, 也只有這個辦法,
小丙的愛才會被消滅, 小丙才能繼續前進,才能保住性命.

於是, 我在收到律師信的瞬間, 心情頓時好了些, 情傷平復的程度,比收到一百個網友的鼓勵還有用,

試想,有個女子告你多項罪名,你還能不計得失的繼續愛她嗎?
果然是個冰雪聰明的天使啊,
收到律師信的一瞬間, 我彷彿看見久違的陽光.

她一直都很聰明, 也明白自己在做些甚麼.
首先她很清楚, 如果我應了她的要求把文章刪了以後, 她就不提告的話.
這封律師信就寄的非常沒有意義, 我也會回到相同的迴圈裡, 而這律師費花得也太過不值.
要救我的命, 得下猛藥才行.
她願意救我的命,我非常感激.
而我所需要做的,是得幫她把這齣戲演圓滿了, 立馬如她的願把文章刪了,

如果她真肯幫我, 肯定會在文章刪除以後堅持提告,
也表示她想給足我那些不能再愛她的理由,
我們的愛情能夠徹底死去, 我就能活下去了.這啟不妙哉?


2011年1月,也就是在文章刪除的兩個月後
我如願的到了偵查庭, 並發表了[人生第一次的偵查庭]一文.
當時文章是這麼寫的:
[小丙的心情其實並不會特別哀傷,
至少, 與之前將近兩年的交往, 必須時刻猜測她的眼光望向何方,
並陷在愛與不愛之間,掙扎的矛盾情緒相比,
現下, 反倒有求仁得仁的感覺,心情也舒坦多了.
這是小丙這輩子第一次被人告,而且還是被前女友告,
但是我並不因為失去了對人心的信賴而感到畏懼,
從當初的我愛你,到如今不管有的沒的事都拿出來告,結局也算是嘆為觀止,
她得做出這個決定,這其中肯定隱藏著無數悲傷與無奈的成份.
如果能夠告一個自己愛過的人,或是被一個曾愛自己的人告,
那你又怎麼看待你的愛呢 ?
人類對於他們曾付出及收到的感情,內心肯定會因為良知受到煎熬的.為此我替她感到不捨.]


第一次的偵查庭離現在已經11個月之久了
當時寫到, [她得做出這個決定,這其中肯定隱藏著無數悲傷與無奈的成份].
這句話並沒有解釋其中隱藏的部分是甚麼.
悲傷與無奈的部分到底在哪裡?
首先,
如果天使真的認為天使的愛情故事對名譽有影響的話,
那聰明如她, 一定也知道文章刪除之後,走上法院程序,對她的影響勢必會更大.
為什麼這麼說?

發表[天使的愛情故事]後,小丙的部落格了不起也就是一天幾十幾百的點擊率,傳播率極其有限.
但在檢察官偵結之後,情況就大不相同了,
與編輯交往過兩年的她,
很清楚我們這些嗜血的記者,看到身為編輯的同業被告,肯定不會放過這種新聞,
而刊載在報紙上的閱讀率,卻是百萬千萬之譜.

[她也許和我一樣, 不覺得這文章對我們的名譽有任何影響吧?] 在離開偵查庭之後我是這麼想的.

如果真覺得有影響的話,
又何苦在我刪文後自己去把影響擴大萬倍?
她咬牙將影響擴大萬倍,這是其悲傷的成分.

換著角度看, 就算我們都覺得文章不影響名譽,
但要一個女孩,為了救我的命,甘願自己背負著[為情,狀告前男友]的各種負面報導,
這即是其無奈的部分.

這是何等的令人感到不捨?這行為是何等偉大?
也許我們無法相愛了,
但愛情的偉大莫過於此,
世上的悲哀也莫過於此,
曾經我們是多麼驕傲的要一起幸福一輩子 ,到頭來卻在斷壁殘垣中各自剩下了自己.

我一輩子都會記得,命是在妳的努力之下撿回來的,
也許我以後無法再繼續照顧妳,但是妳放心.妳放心,我一定會為了妳好好活下去.




題外話,
這部分文章,本應該每次出庭完就個別發表的,
但在[人生第一次的偵查庭]一文中,
因為提到部分在偵查庭裡發生的事,法官為此大發雷霆,在法院斥責此事.
寫了這篇文章導致法官困擾, 小丙也在此對辛苦審理此案的法官說聲抱歉.
畢竟像我這種案子,本就不應該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
一般的妨礙名譽案件,頂多是鄰居互罵或是PTT的推文說別人是中指蕭被告.
起訴書了不起一兩頁,把人找去問問你有沒有罵他,他有沒有罵你, 也就偵結了,審理起來比較不麻煩.
但小丙的文章寫超長, 照片,文章,對話紀錄等等證據卷宗,
光呈給法官和檢察官就有幾百頁, 要認真看完證據得花上好幾個小時,
將心比心,如果小丙是法官的話,我也會超不爽的,
你這個死小丙沒事寫那麼長的文章幹嘛?
我還得一萬五千字找出可能影響名譽的幾句,前言還得搭後語,不能斷章取義,
光看證據就夠辛苦了你這傢伙還繼續在部落格寫法庭的過程,
是想繼續讓我工作量加大是不是?

想了這一節,盡量別給法官製造麻煩.我也就乖乖的在判決前不寫法庭的事了.


在妨礙名譽的刑事案件判決確定之前,
小丙總共跑了五次法庭.每次的心情轉折都不盡相同,
天使除了第一次偵查庭外,
往後皆以委任律師代替出庭,
我再沒見過她,但對天使的用心和犧牲卻永遠心存感激,





2011年8月3日,
也就是我把天使的愛情故事刪除後的九個月之後,
經過了兩次偵查, 檢察官認定文章確實構成了妨礙名譽,並做出簡易判決.
判決文如下,判決文在法院網站是公開公布的,
基於自己做過的事自己要面對以及負責的想法.
名字也不需要遮遮掩掩, 男子漢不做遮遮掩掩的事.


【裁判字號】 100,簡,5346 【裁判日期】 1000802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346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品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4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品豪散布文字,而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黃品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毀謗罪 。又被告先後刊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文 字於上開公開網頁,供不特定多數人閱覽,其詆毀對象同一 ,且係在密接之時間、空間為之,顯係基於單一誹謗犯意之 接續數動作,屬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應論以一加重誹謗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林文禎所 生危害非輕,且迄今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 受之損失,以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曾 淑 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 育 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好孩子的法律教室:

一般人看這種判決書會看得很頭痛,
裡面的用字遣詞為求精簡,不太口語化,
懶得看的話可以看以下小丙寫的易讀版

判決的大意是說,檢察官已經搞清楚小丙發表了[天使的愛情故事]這篇文章,
而小丙在經過偵訊之後也承認他就是寫文章的人,
另外文章內容因為關於私德,所以就算內容是真實發生的事,
依然明顯觸犯了妨礙名譽罪,
這文章犯法了,有罪! 必須拘役五十天.

而所謂的簡易判決就是說,法院可以直接判小丙罪, 當事人就不用再上法庭解釋了,

簡易判決的目的是要節省司法資源,
畢竟法官的時間有限,但如果小丙或者天使不服的話,可以在判決後十天之內提出上訴.
簡易判決,大概就是這麼回事.


收到簡易判決之後,先說說我的部份吧.我到底要不要上訴呢?


2011年8月,我的腦袋已經比去年想尋死時清楚得多了,
首先我和她是正常交往,周遭的同事朋友也都知道,
所以我單方面的認為,我與天使名譽都不會有任何問題.

如果國家法院覺得我和她的愛情, 是一件名譽有問題愛情,這點我是無法忍受的.

這麼說好了,
如果我們的愛情就像是九把刀[那一年我們追的女孩]九把刀寫他和和林佳宜戀愛的故事,
遠征世界賺外幣,那是多麼的風光名譽.

如果是像民國初年, 胡蘭成發表[民國女子]一文中寫張愛玲:
[我與愛玲是桐花萬裏路,連朝語不息,如此只顧男歡女愛,伴了幾天,兩人都吃力]
世人記得張愛玲,那是何等的浪漫多情?

當時封建社會寫民國女子一文,一般大眾尚不認為張愛玲名譽受損,
更何況現今開放社會 ,[天使的愛情故事], 小丙與天使的愛情居然被法院認定是不名譽的?
我和天使當時是被社會認同, 是兩情相悅之情侶.

她是我的天使,我無法再照顧她,但我不能接受法院宣布她的不名譽.
是可忍 孰不可忍?
換言之,我談的可是堂堂正正的戀愛,
無愧天地的愛情,
縱然其有令人悲傷與心碎的部分, 但這不就是愛情嗎?
法院憑甚麼說我們的愛情不名譽?

當然在法律之前, 邏輯絕對不會是我這種幼稚的人想得那麼簡單,
觸犯法律就是觸犯法律,法官說了算,我們得學著去尊重國家的法律.


而就如我們之前所想的.在簡易判決下來的隔天, 報紙立刻報導了此事.
而所謂報章雜誌報導的畢竟不是我發表文章的全文, 僅擷取隻字片語的報導,對她是不公平的.


判拘役五十天,我並沒有任何意見,
在法律面前小丙犯了罪,那就該誠實面對法律,並檢討自己為什麼會觸法.
這件事,會讓我這種從未當過被告的人自此背上刑事前科.
但比起去年的肝腸寸斷, 比起交往的步步艱辛.
如今我能從她手中撿回一條命,已是萬幸.
所以我並不想為了爭取自己無罪或懇請法官輕判而上訴.
但,我該不該為了維護天使的名譽而上訴呢?


我必須清楚的讓法官知道, 我們的愛情並不是不名譽的.
你這樣判對我是應該,
但對天使的名譽並不公平.

[大丈夫不能保一女子,何面目見人耶?]
我必須在有限的時間之內,對我們的愛情寫出一份答辯書.
並寄給法院.讓法官明白我們的愛情是無愧於心的.

答辯書這東西真不好寫,
首先得花大量的篇幅說明這一萬五千字[天使的愛情故事]
每一段在表達甚麼,

好不容易平復的心情,必須回到當時寫文章的心境, 這點非常折磨人.

其次,

文章在答辯書內引用後再加以註解, 使一份答辯書厚到得買專業的釘書機才能裝訂.
要你是法官的話,這麼厚的答辯書你有時間看嗎?

想想也對.

月初正逢雜誌出刊的截稿期, 無心工作的狀態下,總算花了三天寫完超厚的答辯書 ,
接著去蕪存菁的工程, 把內容刪減到一般人能夠閱讀的程度, 這還得花上不少時間.
同事看我每天不幹正事, 只顧著埋頭寫答辯書時說到: 小丙你就請律師幫你搞定就好啦.

你知道的,請個律師少說得花個十萬台幣.
撇開律師費不談,
況且我並不認為, 有哪位律師會比我更明白自己的愛情是否名譽.
於是我繼續加緊埋頭進行撰寫答辯書這項大工程.

總算是自個兒寫完了答辯書, 而就在小丙答辯書準備寄出的同時.
天使委託大律師寫的上訴狀已經先寄到公司了,
大意是他們不服判決,認為判得太輕,
希望法官能夠加重對我的刑罰.
另外希望我附帶給天使三百八十四萬的民事賠償.

上訴的理由是 因為這件事導致了大量的媒體報導,傳播力驚人,在驚人的傳播力下,對天使損害非輕,
且當事人(也就是我)並沒有和天使道歉,
再加上小丙於審判期間還在blog寫了[第一次的偵查庭]一文,很明顯無絲毫悔意.希望法官加重刑責.

好吧,既然她已經先上訴了, 那我上訴的答辯書也就不用寄給法院了,
出庭時我直接跟法官用講得比較快,省得法官還得花時間看我那超厚的答辯書.
萬一因為太厚看到起度濫丟垃圾桶,對我們反而更不好.

不過話說回來,對方律師寫的上訴書,小丙還真的完全看不懂.
所謂導致媒體報導, 傳播力驚人, 不就是因為你這大律師告我,媒體才會報導的嗎?
走法律程序,則必然導致體報導,
這不是我們在上法院之前都知道的嗎?

這...這..怎麼會變成是我的問題咧?
那篇天使的愛情故事我貼十天就刪了,
記者看了法院判決之後,按法院判的報,這也不是我叫他們報的啊,
這筆帳怎麼會算在我頭上?

另外 我沒有和天使道歉? 天使的愛情故事開頭第一段 ,
我記得我在開頭寫了[對不起]這三個字.
對不起不叫道歉的話難道非得說個卡好大水餃才是道歉嗎?

還有[第一次的偵查庭]我明明寫的是祝福,並為她感到不捨.....
這倒變成了毫無悔意了
我真的不懂所謂法律的邏輯在哪裡...


看完了對方律師寫的上訴狀,
小丙覺得狀況非常不妙
也更加確定了自己寫得落落長的答辯書不能寄給法院,
我腦袋不夠好, 無論怎麼努力,這輩子都寫不出與律師相等邏輯的東西,
如果我和法律人的邏輯相差這麼大,
他們的上訴書我看不懂
我的答辯書, 他們也應該看不懂.
對此小丙感到無力.

但此時我依然感謝天使為了救我脫離苦海, 花了這麼多的心思.
縱使她的律師的上訴書裡面邏輯我完全不懂,
我依然能夠體會到,她是希望我能面對人生的逆境,堅強的活下去.

等等?

對方上訴的話,如果法院審理再度再度宣判..
那媒體啟不是又要報導一次?
這事情連我這種笨蛋都知道的吧?
他們怎麼可能不知道?

然後律師又會說因為媒體又報導囉! 所以刑責又得加重囉! 再來個無限迴圈.
這....這種無限迴圈之下, 最後我真不我需要被關多久才有盡頭.....
好吧,我得承認因為小時候不愛念書,所以專業的法律邏輯我是真的不懂.


2011年8月
情傷已經好大半了,我能吃能睡,不再因她的噩夢而驚醒,
我得承認,天使堅持提告是對的,
忙於處理官司的問題, 已無太多時間感到哀傷.
她這麼作確實是救了我一命,我再度能見到陽光了.


她是原告,我是被告,基於兩人這樣的身分,
我雖然仍記得相愛的美好,但潛意識已經無法容許自己再愛她,
而愛情離去後, 痛苦的部分也因此大幅輕減.

至於我們的愛情是否是名譽的愛情? 亦或是如簡易判決所說,是件不名譽的事呢?

至今我堅持著我們的愛情無愧於心,

縱使它曾是那麼的令人感到悲傷與無奈.
我堅持著天使絕對不是一個名譽有問題的人 ,她只是需要人呵護而已.
法律可能會錯, 但良心絕不會錯,

既然她再度上訴了,那這部分就等我親自到法院跟法官解釋吧.


2011年8月,等待開庭的同時, 有個小插曲,
我在公司收到新北市文山派出所的傳票,
大意是,有個女孩到警察局報案, 說小丙對她性騷擾,
要我能夠在指定時間到警局做筆錄.協助調查.

好吧,我得承認,我們幹編輯的,經常因為拍攝單元,可能跟模特兒有接觸,
有時候說話比較不知輕重,很有可能對方不悅,但我們卻不自知,
自然很有可能涉嫌性騷擾.
這是我對性騷擾案的認知.
再加上今年不是我的年,吃上了妨礙名譽官司,又來個性騷擾調查,人生能不能再精彩一點?

這也是人生第一次到警局作筆錄,
懷著不安的情緒一大早到派出所.
正想搞清楚到底是怎麼回事,
警察先生翻出了厚厚一大疊我涉嫌性騷擾的證據,
放在活頁夾裡大概有電話簿那麼大本,

證據有沒有這麼大一本啊?

沒錯! 依然是那本[天使的愛情故事].............


我不得不承認她比我想像的還有創意,古靈精怪的,
難怪我會那麼愛她,

這方法應該是這樣的,

如果一個你愛的人,
想讓你公司所有同事知道你涉嫌了性騷擾,那你還能愛她嗎?

為了停止我對愛情的痛苦,我完全能體會她有多麼用心,
在此小丙依然心存感激.

好啦!戲都演到上訴了,
我情傷已經好了大半了,應該可以不用再去麻煩警察幫我做心理諮商了吧,
但天使這招簡直是太酷了.
誰能想到, 這篇在去年11月貼了十天後刪除文章,
妳在今年8月想起了妳看了不舒服,
然後去報案說文章對妳構成性騷擾,
簡直令人嘆為觀止, 而警察也受理了.


有些讀者可能不太清楚性騷擾防治法, 小丙在這解釋一下,
男性如果發表文章, 女性看了覺得不舒服, 是可以提出性騷擾告訴的...
比如說你寫了篇[我的家庭真可愛]裡面提到妹妹每天刷牙都要刷很久之類的,
妹妹看了不舒服, 基本上救可以去警局報案, 而警察基於他的職業道德是不能吃案的.


當天花了很長的時間在警察局錄影(作筆錄的時候警察得錄音錄影),
然後看著厚厚的一疊[天使的愛情故事]
一頁一頁解釋這是在寫啥,從開始的
[天使誕生的地方, 是在清晨的淡江,一句好久不見,彼此粹不及防,那時候的我們,不知道故事會這麼展開]
一直到最後一句
[如果你並不打算將她好好疼惜,捧在手心,請你不要進入她的愛情,她曾是我的天使,即使我們的愛情已經死去,但我希望她永遠都是天使]
你知道這得錄多久啊,解釋還得力求精簡,不然筆錄紙寫不下,
呼呼, 這筆錄可不太好做.

ps1:這故事告訴我們,遺書真的不要寫太長,最怕的是你寫了很長的遺書,寫完人又沒死,事情就會很麻煩.

ps2:按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員工涉及性騷擾, 警局偵查後是必須通知其雇主的
不意外的, 一星期後, 小丙涉及性騷擾的正式通知寄到公司了.
老闆也依規定在公告欄張貼了請員工不要性騷擾女同事的相關注意事項.
老闆和同事們由於大概都知道我們在演哪一齣, 也都見怪不怪了.
不過這對無聊的工作也算是個挺好的調劑..


承辦的員警在筆錄的過程和我一起讀過文章之後,
大致也能理解這文章表達的是甚麼樣的心情,
他勸我多看看佛經之類的書籍,得學著放下執著,只要能放下執著,人生就不會有那麼多痛苦..

於是小丙想起了一個很有意思的佛經故事...

阿難跟佛祖說他愛上了一個一見鍾情的女子.
佛祖問他有多愛?
阿難是這麼回答的「我願化身石橋, 受那五百年風吹, 五百年日曬, 五百年雨打, 只求此少女從橋上經過」
你覺得這是多麼愛呢?
他的執著讓一見鍾情便傾心一世?
讓他甘於付出等待?
讓他捨身棄道, 甘受情劫之苦?


詩人席慕蓉對這故事寫了這麼一首詩.

如何讓我遇見妳,在這最美麗的時刻,
為此,我已在佛前求了五百年,求佛讓我們結一段塵緣,
佛於是把我化做一棵樹, 長在妳必經的路旁。
陽光下, 慎重地開滿了花, 朵朵都是我前世的盼望。
當妳走近, 請妳細聽, 那顫抖的葉, 是我等待的熱情。
而當妳終於無視地走過, 在妳身後落了一地的...那不是花瓣! 那是我凋零的心!


警察要我去看佛經, 你看看佛經裡的愛情,可是得受苦一千五百年啊!!!
我得感謝天使的付出以及創意,
讓我免如阿難般受一千五百年之苦,
冰雪聰明的她用了常人想不到的方法,只讓我痛苦了半年,
如今, 我的心已不再凋零, 你為了救我性命所做出的努力,小丙一輩子都會深深感激...


2011年10月的合議庭,也就是文章刪除的將近一年之後,
小丙總算等到見法官的機會.
天使救了小丙性命這事已經可以辦周年慶了,
我依然想跟她說, 她真的很努力,她的用心我都感受到了,謝謝.

當然這也是我第一次進刑事合議庭,法庭內和檢察官那邊不一樣,
在法庭,被告是有座位的,合議庭由三個法官一起審理, 以避免審判不公,
天使按慣例沒來,由她的律師代理,

比較值得一提的是, 她的律師和偵查庭的時候不一樣了,
這次換成一位女孩, 負責上訴的檢察官也是女孩,很有氣質的審判長法官何燕蓉也是女孩,
另外坐在兩旁兩位看起來年紀約莫二十來歲的法官是錢衍蓁小姐和吳韻馨小姐.

通通 是女孩....

我本來希望有個法官能夠理解,
所謂的愛情對一個男人來說究竟是甚麼樣的東西.
但男人來自金星,女人來自火星,
庭上全是女孩的話, 這共識看樣子是沒辦法達成了.

那退而求其次,
我希望她們至少能夠理解, 愛情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關於男女交往的過程,是否能被一般大眾接受?
亦或是它是骯髒且影響名譽的?

至少這點應該無論男女都能夠達成共識的吧?
至少,開庭之前我是這麼想的.

法官做了簡單的開場白, 其中有許多法律名詞我聽不懂,

比如說講法條她們會直接念號碼,有點像數學家在講笑話那樣,大概是這樣子,
[被訴人違反了310, 那麼我們就310進行討論,至於之前另外的330,305,387等部分,我看是沒甚麼問題,不進行討論,檢察官跟律師有沒有意見?]
(號碼我亂寫的,但大概是像這樣的對話)

靠..我完全聽不懂她們在講三小, 這就是沒請律師的壞處?

接著總算講了些白話文,
大意是,當時檢察官希望法官這邊做出簡易宣判, 本席已經判了, 那你們檢察官這邊究竟有甚麼不滿,需要再上訴?是不是有新事證?
於是對方律師拿出一疊新的事證,
也就是中時,蘋果,東森,等等媒體網站對這件事的報導.
包括各類網站對上次判決的報導,

接著說因為網路媒體因報導大量充斥關於[天使的愛情故事]的相關資訊對天使傷害非輕, 希望法官能夠重判.

法官拿那些證據給我看, 要我說明網站的報導是不是我寫的.

靠? 報紙和新聞網站那些記者,他們要寫啥根本不是我能控制的啊!!
何況怎麼會問是不是我寫的? 我真的很難懂法律人的明白,這也是沒律師的壞處.

是不是有點怪怪的啊?
小丙雖然在雜誌界待了幾年,也沒神通廣大到全台灣的新聞媒體都收我的稿啊..

這不是我幹的, 當然不能認.
既然我沒有認,
法官希望先調查這些媒體網站的ip, 是不是我的ip...
等調查完確定證據上那一堆網站是不是我搞的, 11月再行開庭.

等等? 這是演哪一齣?

我還沒跟法官解釋[天使的愛情故事]到底在寫啥,
今天來這開庭居然只是要查各大新聞網站的ip和我用的ip有沒有一樣?

花一個月去調查壹蘋果的ip和小丙的ip有沒有一樣 ?
事情未免也太過詭異了吧......

難怪冰雪聰明的天使沒來, 只有我這種笨蛋才會乖乖的來這解釋,各大媒體網站全都不是我架設的....

最後法官交代我11月一定要到, 也和大律師說請天使要到,
等調查完這些網站之後,11月應該就能夠宣判了吧.



很快的

11月到了, 第二次合議庭也應該是最後一次的開庭,
天使依然沒有到,
當然同一天另一個她希望獲得三百多萬賠償的民事庭,她也沒出席,
原因我們就不細究了
畢竟要面對自己, 並不是那麼容易, 這所有人都能夠理解的.
如調查所顯示的, 去年我在自己的blog貼了天使的愛情故事後, 涉及妨礙名譽屬實,
但那些新聞網站的報導與其他七七八八網站的東西則全都與我無關,
我還是不懂這有啥好查的...我就說不是我弄的啊...

我寫的根本就是自己的遺書, 是我貼的話我能不認嗎?


法官一開庭問了律師, 天使到底要的是甚麼, 是要被告關一輩子嗎? 對方律師答不上來,

見對方律師不語,場面有些冷,小丙就接話了[ 我其實也弄不清楚她到底要的是甚麼]

法官又問到,那有提民事賠償嗎,

我說 [有,她希望我給她三百八十四萬...]

法官說了 [那很簡單, 她要的就是錢啊!!!]

[她要的就是錢啊........]
[她要的就是錢啊...................]

法官斬釘截鐵的說了這句話,
至今還在我腦海中迴盪著.
法官的理解,和我的理解顯然是有差異的.

我曾不只一次的說過, 她並不是個愛錢的女人
就連和跟她新男友的姐姐也是這麼說的,
她跟我交往, 我很確定她不是為了錢, 為錢的話, 何苦和一個雜誌的窮編輯交往?

雖然天使人不在場, 但這部分我有義務在法庭為她辯解,
法官律師檢察官,認為她和我談過的戀愛,名譽不好,
我點我無法接受, 我若覺得她名譽不好怎可能那麼愛她?

但大家對感情價值觀的差異有別,
雖然我很難接受這件事, 但是尚能理解

若硬要說她為我做了這麼多, 只是為了錢, 我無論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法官說這句話的當下,我都想告法官妨礙名譽了.


我希望法官說的是錯的, 我也從來不認為她是把錢看那麼重的人,
如果真是的話, 那整篇[天使的愛情故事]都該重新改寫 , 而過去那些我所相信的那些感情也只會成為笑話.


接著我對[天使的愛情故事]妨礙名譽一事做出了答辯,
我原本希望講的是,

男女交往發生性關係,在當今社會,
是否能被一般大眾接受?
若女方於交往時與男友發生性關係能否毀及女方名譽?

當社會大眾以認同婚前性行為是正常的事情,
現今社會婦女的地位比起古代已有了顯著的改善,男女平等也被奉為一項法律原則,
法院確認為一位女性與男友發生性行對其名譽有損
豈非法庭對女性的性別歧視?

更何況現金開放社會 ,原告與被告均被社會認同, 為兩情相悅之情侶.
觀諸被告所發表的[天使的愛情故事]文章中
除以數十字描述兩造於曾有性關係
尚有如
[她的眼神,她的一顰一笑 都深深讓我著迷]
[即使知道眼前荊棘遍佈,但大手拉著小手,我們相信將會緊緊攜手共行至終]
[遇見她, 生命就像被注入陽光一般, 一切都變得有意義了起來 ]
[我很愛妳,當妳淡望我們之間的記憶, 沒關係,只要記得這點就夠了]
[僅此紀念林文楨,她曾是我的天使]
[我更堅定了對她的愛,這輩子終於遇見了我肯無怨為她付出的女人]
[我愛天使,所以我必須擦乾天使的淚水,代替天使哭泣]
[我不曾後悔,她也不認為這是遊戲,但最後的結局,依然只剩一片狼藉]
[至今,我都不認為天使這個值得被疼愛的女孩應該被批評]
[如果你認為天使並不值得愛,我會說你無恥到底, 虛偽至極]
[她有著一顆愛怕受傷的心, 保護她都來不及,怎忍心對她再做批評?}
[那些只能用煎熬形容的日子,其中會為妳擔心受怕,多能在妳身邊扶持妳,眼見妳跌倒,
卻失去扶持你的資格,我只能默默的替妳祈求,妳能在跌倒後更堅強]
我甚至寫給天使的新男友

[我們遇到的,是一段特別的愛情, 如果你不打算將她好好疼惜, 捧在手心,請不要進入她的愛情,
她曾經是我的天使,即使我們的愛情已經死去,但我希望她永遠都是天使]

[天使很脆弱,她需要你的包容,你必須學習包容,並加倍給她更多,
她會有些任性,被我寵壞了,您還得多包涵, 我在有生之年能遇見天使,已經花光了所有的運氣,如果你不能讓她開心,我也會很難過,
無論如何,希望你能夠替我好好照顧天使,並溫柔的對待她]

這些在天使檢附的證據裡是都有的
我對她的新感情始終是持著祝福的態度,
雖於文章內描述兩人情事,
若有意詆毀天使的名譽.
自可以惡毒文字對原告之行為大肆批評.

我何須不只一次於文中請觀文者不要誤解她? 並以諸多筆墨哀掉兩人愛情美麗之處.
若心生不滿,以防礙其名譽為目的, 啟有希望往後愛她的人能夠好好照顧她之理?

而觀看全文之第三人, 更並非僅以節錄之隻字片語判斷原告之名譽.
若綜觀全文, 此為描述兩人戀愛過程所經歷的風雨,其中更無不分緣由的謾罵告訴人
而被告描述自身無愧的戀愛經驗, 並以文字書發失戀後之傷感 ,應屬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權利之範疇.
告訴人個人主觀雖有不悅之感受,
此僅為對比被告在交往期間對原告呵護備至之落差所帶來的不適.
在社會大眾以接受男女情事的現今, 法庭何需為女性強加不名譽的標籤?
更啟有將小丙以刑法毀謗罪相繩之理?


大致上是這麼答辯的, 不過沒有律師的小丙, 以上這些答辯, 很明顯不像法律人講的話,
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像她們把數字夾雜在講話的內容中,

法官顯然沒辦法接受我的解釋,

我再執意解釋下去,
最慘的下場是
被告死不認錯, 顯然對所犯之罪毫無悔意, 應該加重其刑,....

第二次合議庭,就在非常不妙的氣氛下結束了.






2011年12月最終的判決下來了,如法院網站公佈的文本刊登
原文本, 讀者同時可以在法院的網站找到.
以下同樣原文照刊
【裁判字號】 100,簡上,832 【裁判日期】 1001209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832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品豪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5346號中華民國100 年8 月2 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4423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一、黃品豪與林文禎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於民國99年6 月間 分手,黃品豪因而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於99年11月 12日、13日,在其新北市○○區○○路二段37巷216 號 住處 ,利用其申請之電腦網際網路,以「lstudio 」帳號,在不 特定多數人均得觀看之「無名小站」部落格上及Mobile 01 網站之「兩性與感情討論區」,以「天使的愛情故事(序) 、(二)、(三)、(四)、(五)待補」為標題,接續發表其與林文禎交往 過程系列文章,並刊登林文禎之全名,搭配張貼黃品豪為林 文禎拍攝之私人照片,且描述兩人性愛過程、林文禎與他人 交往細節,其中發表內容含有「那就叫她的本名林文禎吧」 、「小惠出現了,並拿出自己丈夫習慣劈腿的許多證據…天 使也許比較無法抵抗物質的誘惑和新世界的刺激…」、「那 時我的心底有一絲的不諒解,天啊,這是什麼樣的一個家? 爸媽整天酗酒,但對別人的要求倒是不低」、「我依然希望 她能夠回到我身邊,照顧她,讓她回復那所謂正常人的日子 …而不是夜夜於酒店笙歌,計算著該從誰那裡弄多少貨,得 再喝掉多少酒,白天再醉倒躺在藥廠中盤懷裡的日子」、「 現在的夜生活中,另一群人隨時等著救她,只要她肯付出她 的肉體」、「如果你有幸成為我的穴兄弟,你和天使現在有 利益關係,而我們的體液,也有一定的親密…」等之文字, 傳述足以毀損林文禎名譽之事,嗣經林文禎上網發現,始悉 上情。二、案經林文禎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訊據被告黃品豪固坦承於上開時地透過電腦網際網路,以「 lstudio 」帳號,在「無名小站」部落格上及Mobile 01 網 站之「兩性與感情討論區」,以「天使的愛情故事(序)、 (二)、(三)、(四)、(五)待補」為標題,接續發表其與告訴人林文禎 交往過程系列文章,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 伊認為所發表文章無影響到告訴人之名譽,亦未誹謗告訴人 云云。惟查: (一)被告與告訴人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於99年6 月間分手, 被告於99年11月12日、13日,在其新北市○○區○○路二段 37巷216 號 住處,透過電腦網際網路,以「lstudio 」帳號 ,在「無名小站」部落格上及Mobile 01 網站之「兩性與感 情討論區」,以「天使的愛情故事(序)、(二)、(三)、(四)、(五) 待補」為標題,接續發表其與告訴人交往過程系列文章,刊 登告訴人全名,搭配張貼其為告訴人拍攝之私人照片,且描 述兩人性愛過程、告訴人與他人交往細節等,其中發表內容 含有「天使(指告訴人)也許比較無法抵抗物質的誘惑和新 世界的刺激」、「天啊,這是什麼樣的一個家?爸媽(指告 訴人父母)整天酗酒」、「我依然希望她(指告訴人)能夠 回到我身邊,照顧她,讓她回復那所謂正常人的日子…而不 是夜夜於酒店笙歌,計算著該從誰那裡弄多少貨,得再喝掉 多少酒,白天再醉倒躺在藥廠中盤懷裡的日子」、「現在的 夜生活中,另一群人隨時等著救她(指告訴人),只要她肯 付出她的肉體」、「如果你有幸成為我的穴兄弟,你和天使 現在有利益關係,而我們的體液,也有一定的親密」等文字 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lstudio 」帳號於「無名小站」網誌及Mobile 01 網站之「兩性與感 情討論區」發表文章之電腦畫面列印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 可堪認定。 (二)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 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 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 負面的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另按 散佈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 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 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 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 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 。查被告透過電腦網際網路,以「lstudio 」帳號在「無名 小站」部落格上及Mobile 01 網站之「兩性與感情討論區」 發表上開文字,而上開部落格或「兩性與感情討論區」皆可 供使用網際網路之一般不特定人得隨時上線觀覽,是被告上 開所為,自有供不特定人觀覽之散佈於眾意圖甚明。次查, 被告以「天使的愛情故事(序)、(二)、(三)、(四)、(五)待補」為 標題,發表其與告訴人交往過程系列文章,內容中除刊登告 訴人之全名,搭配張貼告訴人私人照片,且描述兩人性愛過 程及告訴人與他人交往細節,其中更有內容「天使也許比較 無法抵抗物質的誘惑和新世界的刺激」、「天啊,這是什麼 樣的一個家?爸媽整天酗酒,但對別人的要求倒是不低」、 「而不是夜夜於酒店笙歌,計算著該從誰那裡弄多少貨,得 再喝掉多少酒,白天再醉倒躺在藥廠中盤懷裡的日子」、「 現在的夜生活中,另一群人隨時等著救她,只要她肯付出她 的肉體」、「如果你有幸成為我的穴兄弟,你和天使現在有 利益關係,而我們的體液,也有一定的親密」等文字,綜觀 前後文義,該等內容均足使閱覽者引發告訴人重物慾、以肉 體確保工作、性關係複雜、家庭狀況不佳之聯想,且依社會 常情,上開聯想係就個人人格、家庭所為之負面評價,並伴 隨有對感情不忠、性生活不檢點之貶抑,顯足以毀損他人名 譽。實則,從被告所登載「天使的愛情故事(三)」中有「也許 你會覺得她(指告訴人),遊走在許多男人中,將愛情當作 遊戲,而稱之為Puma,或是被用到破爛的狐狸精,如果你這 樣想的話,請滾開!!不要再繼續看下去,至今,我都不認 為天使,這個值得被疼愛的女孩該被這樣批評」等文字,即 可知被告明知其所發表文章內容足使閱覽者引發上開負面聯 想,而將毀損或貶抑告訴人之名譽,然被告仍執意登載,豈 可謂無影響告訴人名譽及誹謗告訴人,被告上開所辯,顯為 飾卸之詞,委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二、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認定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又被告先後刊載上開文字於公開網 頁,供不特定多數人閱覽,其詆毀對象同一,且係在密接之 時間、空間為之,顯係基於單一誹謗犯意之接續數動作,屬 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應論以一加重誹謗罪,經核原審認事 用法,並無違誤。就量刑方面,原審已詳斟刑法第57條事由 ,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利用網際網路可由多人任意閱 覽、且快速傳播之特性發表上開文章之手段,對告訴人名譽 所生危害非輕,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 ,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50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原審對於被告之量刑 ,亦無違法或濫權裁量之瑕疵。檢察官仍以被告以網路為工 具發表上開文章,對告訴人名譽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原審 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淑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好吧,再度的簡單解釋一下這判決都寫了些甚麼,
大致上是寫被告因心生[不滿], 貼了[天使的愛情故事]這篇文章,

ps:
我不知道她們從哪裡看出我寫文章的時候非常不滿,
不過另一個解釋是,人失戀了都會不滿, 也許對自己不滿, 也許對對方不滿,
按常理沒有人失戀是開心的,所以心生不滿, 也是說得過去.

接著說了我承認發表了文章, 但卻不承認文章對名譽有損害.

然後法官很辛苦的在一萬五千字裡面,
在各段節錄出其中約三百字看起來影響天使名譽的句子
認為這些語句確實對天使名譽有損害而做出判決,

當然在法律面前, 小丙再多的辯解都是狡辯,

我若自己忽略一萬四千字的前後文, 拆開這些單獨的句子一句一句看,
在法庭裡, 這文章看起來確實像是為了罵人而寫的東西.

你就是隨便找個庭警來鑑定, 看了這三百字的節錄, 任誰都會說,這男的肯定在毀謗那個女的.
這點我是沒辦法否認的,也尊重法院的專業.

我自己深刻的檢討,要在小說裡面拆開語句看文章,其實是有技術性的事,

如果給我看村上春樹的[國境之南]
我不看前三十萬字, 只截取最後一段, 肯定會認為島本是個重利背信,嫁給黑社會老大的變態女人.
看金庸的[神鵰俠侶]
我只看楊過進襄陽城要殺郭靖那段, 其餘一百萬字略過, 那我會覺得楊過這傢伙是個忘恩負義的王八蛋.
就連看藤子不二雄的[小叮噹]也一樣
如果把每本大雄進浴室的畫面都錄下來, 就單獨做成一本大雄在浴室的大全集,
那小叮噹他媽的就是本猥褻的黃色書刊, 還涉及大量繪製未成年人的裸體....

大致上是這麼回事.

原告上訴希望加重罪刑則因為無理由而駁回.
不過既然判決終結了, 法律面前,小丙有罪,需要拘役, 我沒話說.

法律這麼訂了,我們是好國民就得接受, 並痛定思痛,檢討自己為甚麼觸法, 為自己對社會帶來困擾表達歉意.

總觀這件事
法官需要看一大堆證據, 真的辛苦了,
我再度為我們在愛情面前的脆弱,
致使耗費寶貴的司法資源而感到萬分的抱歉.



而我的疑問是,
如果把這些法律不容許的句子去除了, 其實對整篇[天使的愛情故事]文章架構不會有任何影響.
就像小叮噹把浴室畫面去除了,對內容不會有影響是一樣的.

若去除了這些句子, 發表文章依然可以讓人體會到愛情悲傷以及美麗的部分.

此文章可否在去除這些不適當的語句之後出版呢?

畢竟這文章並不是我為了罵人而寫的,
我在情傷過後仍究希望, 能夠為自己在心痛時寫的文章, 在合法的情況下保有出版權與擁有權.



而天使, 為了救我的命,
做出了很大的犧牲
這我會永遠感恩的
在這結局中, 小丙能撿回一條命已是大幸.
費日的審理過程,雖說曠日廢時,
過程值不值得就見仁見智了



物必先腐 而後蟲生
而名譽有兩種,
一種是自己幹出來的, 另一種是別人幹出來的.
是自己的處事為人得到的?
還是告前男友得到?
It's question
在法律面前, 腦袋不太行的小丙,也沒有答案.



結局就是這樣了
最終小丙需要服刑
而法院也認為我們的愛情故事並不名譽
就算我並不這麼認為,
到最後一刻還是想著為妳澄清我們的愛情是無愧於心的,也不愧於人的.
但這一切努力,在國家執意為妳的名譽認證時,也無力回天.

而媒體果然再度報導了法院的判決,更是我們不樂見的
不過就如同我前文所說的[大丈夫不能保一女子,何面目見人耶?]

我因為寫了[天使的愛情故事],
讓我們的國家認為小丙的愛情名譽有問題,
雖然文章早已刪除, 雖然保護妳,早已不再是我的責任
但再寫一篇文章,去回復妳的名譽肯定是我的責任,

趙孟之所賤, 趙孟能貴之
對此我不會逃避,

不過寫這些文章須要點時間 , 我得先服刑,
而新文章妳得需要有些耐心等等.

然後我會替所有曾和小丙一樣經歷這類事情的朋友天天祈禱.
希望他們的前女友那些破裂的處女膜能夠重新長出來,
好讓聖潔的女孩在男人的汙衊下維持她們的名譽,
雖然,那全都不是我弄破的....


至於必須需要賠錢的民事庭還沒宣判,
得等宣判後才能寫
我想說, 天使, 咱倆誰跟誰啊,
妳也很清楚小丙是甚麼樣的人
要錢的話,妳跟我說,我能不給妳嗎?







僅此紀念, 去年11月,我以同ID在M01貼出天使的愛情故事,
當時有許多網友給我支持打氣,當然也有不少批評指教,
文章雖早已刪除,經過一年,這天使的愛情故事篇文章涉及妨礙名譽的官司上也總算是告一段落了,
此事落幕的同時,
再度感謝m01網友們去年在我最困難的時刻, 曾經給過我的寶貴意見,
僅以小弟這一年來所經歷的過程,
希望所有曾受情傷的朋友,都能在其中獲得前進的動力,
並再度見到陽光.

另外,再度為這個社會造成負擔,以及耗費的司法資源感到萬分抱歉.



2011-12-26 12:3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天使 愛情故事
對這個故事好像有印象

有沒有其他備份可以參考的呢?
~~人生有幾多個十年~~

kidd9876 wrote:
對這個故事好像有印象...(恕刪)


那篇文章違法啊...貼了又得再跑一年法院吧..

LSTUDIO wrote:
那篇文章違法啊......(恕刪)

好像有印象= =a
不過...
如果是我的話.我會直接表掉對方一.一"
看對方想玩陰的還是光明正大的我都奉陪!
把我惹火了?
我就要看看是誰玩誰!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這篇文章我有印象。

其實我覺得整篇除了最後的x兄弟以外,
(我感覺這應該是自嘲成份比較多)
其他都只是顯出版大在這段愛情裡的用心與付出。

不過我們學到以後還是別在文章裡放入真名還有照片吧

加油囉!感覺你已經走出來了,
不管怎樣的磨難換來大半輩子繼續能正常的生活著,
值得:)
這社會本來就很多事是說不得的~~ 更別說指名道姓的說~~

除非你像媒體公器般 ~~ 如果今天是名人被蘋果還是壹週刊報料...大概都很難告的成~~

以後寫文章還是用假名照片還是打碼的好呀~~


不用真名,
這基本是安全很多,
三百多萬應該很難告成吧。
感覺上她似乎很缺錢,我比較好奇,她怎麼有錢付律師費。
To be or not to be.
我記得之前有給你建議
倒霉的是
對方有請律師
只是既然你跟她等級差那麼多
你還發這樣的文章
你是要賭她不會再追究下去嗎?
該放手就要放手
你也得到你要的效果了
討論一定有風險, 言論攻防有贏有輸, 申辯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嘴砲者須知)。
”被告上開所辯,顯為 飾卸之詞,委不足採”


你這事我在01上從頭到尾都有追著進度,大概知道是怎麼一回事,原委曲直不論,我覺得就妨礙名譽一事,判決書寫的一點也沒錯,就算到你現在這篇長文,都還是充斥著一股”舍曰欲之而必為之辭”的矯情.

人生還長,認賠殺出,別再浪費你寶貴的時間了,你還有家人朋友,為這種鳥事攪屎,不值得.

希望你能順利地擺脫這些麻煩,要擺脫,首要之務就是別再關注它啦.

三百多萬民事賠償,你不在乎便罷,要是還覺得肉痛,那還是務實點,看要找律師還是自己積極點,不要還在繞來繞去想些有的沒的,情緒總有天會過去,債務可是真金白銀要兌現滴.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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