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收到存證信函(離家不歸)後的一個月,又收到了調解委員會寄來的通知函;內容大致上是離家、棄養小孩之類的。
男方說,兩個小孩的監護權不可能給,另外還要求女方支付小孩教育費。
==========================這是講到錢的分隔線==================
婚後住男方家裡,故無房屋租賃費用支出。
在95/12生老大時,男方僅僅拿了伍萬元生活費(除下來,一個月不到三千的生活費),其餘費用皆由女方支付。
一年半後(97/6),由於女方不堪經濟壓力過重,故男方同意每個月提供伍千元生活費,其餘費用還是由女方支付。
懷老二時,提出需求,故從99/4開始,男方提供壹萬貳仟元做為生活費,其餘費用還是由女方支付。
因為雙薪家庭,公婆又都在上班,故小孩從小就交由保母帶(每個月需支付壹萬貳仟元),而小孩接送皆由女方負責。
目前狀況:
老大→幼稚園。因女方為該園所老師,故可扣抵註冊費(半年繳壹萬參仟元)、規費(每月繳陸仟壹百元),但仍需支付雜費(每月繳伍仟元)。
老二→保母,每個月需支付壹萬貳仟元。
除上述固定支出外,剩餘雜費(尿布奶粉...等)皆由女方支付。
公婆僅提供房屋供居住外,並無提供任何金錢。
民法 第1003-1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由家庭生活費的部份來看,女方可否提出抗訴????????
=======================依舊是談錢傷感情的分隔線==================
民法 第979-1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因男方要求訂婚時所贈與的金子需歸還。
女方可否提及因家庭生活費問題,將金子變賣兌現,故無需退還?????????
↓↓↓↓↓↓↓↓(11/17問題已解決)
某位律師大人回覆了:
男方要求訂婚時所贈與的金子需歸還。--->這個應該不會成立,女方並非騙婚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他們是正式結婚也經過很久,確實有夫妻行為,並不是訂定婚約之後無效、解除或撤銷....而是要離婚
=======================接下來講到不堪同居的分隔線==================
婚前,曾男方劈腿被抓到過,苦苦袞求,女方因此原諒。
這說明了「姑息養奸」、「狗改不了吃X」、「小時候偷採蔥,長大偷牽牛」
………這類的話,古人的話真是有智慧啊!!!!!!!!
婚後,男方下班後沉迷於網路遊戲及網路聊天室,小孩子皆由女方照顧。
女方無意中檢查到男方手機通訊記錄、電腦聊天記錄發覺男方交友狀況不正常。與女網友互稱老公老婆,而經常假日行蹤成謎。
女方打電話給該名女網友訊問交友情況後發現不單純,進而被男方威脅提告妨害隱私權。
99/8因女方不堪長期糟男方忽略家庭親子互動關係,忿而離家。
因離家事大,在驚動家長後,由雙方家長出面調解,男方也再三保證會重視家庭親子關係,因此女方回家。
男方開始倒吃甘蔗…(可以這樣用嗎???)
100/1開始,白天出門上班,晚上則常用加班理由晚歸。
100/6開始,白天出門上班直至深夜(十二點過後)才回家,回覆的理由依舊是加班。
100/8/7,早上出門,100/8/8晚上回家,為期兩天,行蹤不明。
100/8/22,早上出門,100/8/23晚上回家,為期兩天,行蹤不明。
100/8/31,早上出門,100/9/4晚上回家,為期五天,行蹤不明。
行蹤不明期間,公婆皆知,但無法可管,只能口頭勸導。
直到男方爸爸打電話去公司詢問出勤記錄後,男方才回復正常下班時間內回家。
男方時常假日依舊行蹤不明。
100/9/14,男方下班後,半夜接到電話,出門,直到隔天晚上才回家,行蹤不明。
100/9/15,男方下班後,半夜接到電話,出門,直到隔天晚上才回家,行蹤不明。
100/9/16,男方下班後,半夜接到電話,出門,直到隔天晚上才回家,行蹤不明。
在半夜男方出門後,女方通知公婆。直到回家前,男方行動電話皆為連絡不到人。
100/9/17,男方下班後,洗完澡,準備出門。女方在大門口阻攔,男方以同事聚餐為由,強行出門。
女方見男方去意堅定,故等公婆下班後,告知無法忍受這樣的精神虐待,收拾行李,再次離家。
離家期間,女方仍早晚開車接送小孩,直至男方向公司請調至外地工作,將車開走。
100/10/1起,女方停止接送小孩行為。
因公婆雙方皆需上班,在女方接到通知後(星期六),仍會回家將小孩帶至幼稚園就近照顧。
以上
因女方皆有手寫日記的習慣,多少會記錄一些男方沒回家的日期。
請問「日記」可以拿來當證據嗎??????
如需男方長期行蹤成謎不回家的「證人」也有,相信男方的某二位弟弟很願意出庭。
女方可否向男方公司調閱「出勤記錄」當證據??????
上面這些可以拿來給↓↓↓↓↓用嗎???????
民法 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女方受到男方交友問題、長期行蹤成謎、不回家的精神虐待,故無法履行同居之義務***
我猜男方應該要用「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來當主要原因。
女方曾在十月初回家協調離婚事宜,但扯出更多不堪的事情。(比扯鈴還扯)
男方家長只是一昧的責怪女方,態度整個大逆轉。
因此,女方離婚念頭是百分之百肯定了。
===========================監護權的分隔線===================
若您想爭取子女監護權,則您可以:
(1)舉例列出男方不適任當監護人的原因(例如:男方經濟能力不佳、會嚴厲責打孩子、會將孩子托給父母隔代教養等等),且需提出證據證明,亦可請法官傳訊相關證人。
(2)清楚表達女方適任監護人的原因(例如:您過去盡心盡力照顧孩子的具體事例、日後在您工作時有誰可以照顧孩子?以及您對孩子的未來計畫為何?),且要有具體的行動,而非口頭說說而已,如此才能在爭取監護權的訴訟當中有較佳的機會。
這是網路上面找到的~
所以還要再來想想可以打掛男方緊握監護權不放的理由
如女方離家在先,對於爭取監護權會比較困難嗎???????
==========================首次發文結尾==================
要告男方通姦比較難,因為要花大筆的錢找徵信社(雙方沒錢是主因),應該會排除。
目前手上唯一的證據是100/10女方回家收拾行李時,在男方摩托車車箱撿到的一張親蜜合照。
男方父母認為那只是朋友間會有的舉動,女方太大驚小怪了。
就是有這種父母,才會養出這種兒子,未來這個兒子應該會捅更大的蔞子出來吧,讓我們期待。
我叫女方「沒事多錄音,多錄音沒事」,之前男方講的話,現在全盤翻供,可惜沒錄到音啊。
下星期五就要進調解委員會了,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現在是走「民法」訴請離婚,未來會不會變「刑法」,就要看男方表現了。
p.s 有新的消息會隨時update在一樓,感謝大家的幫忙~~~
==========================11/25調解委員會過後==================
今天九點的調解委員會,因塞車,硬生生遲到了半個小時,之後開到十點就結束了
噗~半個小時結束~~

和女方事先達成共識,女方這邊覺得先分居,然後小孩如果沒人照顧,願意帶走。(其實是要爭取時間給徵信社)
開會一開始,男方態度強硬,堅持就是要離婚。
而且男女一直扯去年女方要求離婚這件事。(第N次抓到他跟女網友互動過於親蜜後,女方決定離婚,後來男方答應要改才合好的。答應的事又變本加厲,誰會受的了啊!!)
男方還扯女方一直都不相信他。(男方都不回家要相信什麼,真的去加班?????跟公司確認過男方馬上改口說找朋友!!!!)
最扯的是,房子是他們的,水電瓦斯也是他們繳的,車子也是他們的,這些無形的付出怎麼可以指責我都沒拿錢回家呢???(X,他講的這些東西都是他父母付的吧??!!!!!!車子是他的沒錯,但是油是女方加的,還讓他開出去把妹,囧。)
重點是女方已經氣到完全不想反駁了,要講上法庭在講吧!!!!!!
調解委員說,他們這邊沒有在給人家辦離婚的,他們主張勸合不勸離。
如果男方堅持要離婚,當初不應該來申請調解的,應另求其他途徑。
所以,半個小時內就結束啦,雙方都沒什麼好講的。

事後,男方走的很快,剩我們留下來請教調解委員一些事情。
調解委員說,男方這麼急著要離婚,而且沒得商量,他剛剛和主任就在猜,一定是外面有女人了。
(

再來,因為我們有提出分居,然後如果這陣子小孩沒人照顧,我們願意將小孩帶走,但是被男方大聲的拒絕。
所以調解委員說,如果到時候要上法院,他們可以出庭證明說我們有提出照顧小孩的需求,但是被男方拒絕。
(委員真是一個好人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男方一整個態度大變(便),有鬼。
而男方的爸媽原本也是走勸合路線,今天只開口講兩句話。
「一切都照我兒子的意思」、「小孩現在都是我們兩個老的在照顧」
女方的姊姊提出,想辦法把離婚這件事拖過年,因為她合理的猜測小三應該是懷孕了,不然男方在急什麼?????
所以小三回家過年時,肚子大大,要怎麼對家人解釋懷孕這件事????????
以上
報告完畢
接下來要著手進行上法院的資料搜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