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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問題求助) 調解委員會信函(11/25update)

平常都潛水爬文居多,現在遇到一些事情,需請求各方法津高手協助~~(跪拜)


在女方收到存證信函(離家不歸)後的一個月,又收到了調解委員會寄來的通知函;內容大致上是離家、棄養小孩之類的。


男方說,兩個小孩的監護權不可能給,另外還要求女方支付小孩教育費。



==========================這是講到錢的分隔線==================

婚後住男方家裡,故無房屋租賃費用支出。

在95/12生老大時,男方僅僅拿了伍萬元生活費(除下來,一個月不到三千的生活費),其餘費用皆由女方支付。
一年半後(97/6),由於女方不堪經濟壓力過重,故男方同意每個月提供伍千元生活費,其餘費用還是由女方支付。
懷老二時,提出需求,故從99/4開始,男方提供壹萬貳仟元做為生活費,其餘費用還是由女方支付。

因為雙薪家庭,公婆又都在上班,故小孩從小就交由保母帶(每個月需支付壹萬貳仟元),而小孩接送皆由女方負責。


目前狀況:
老大→幼稚園。因女方為該園所老師,故可扣抵註冊費(半年繳壹萬參仟元)、規費(每月繳陸仟壹百元),但仍需支付雜費(每月繳伍仟元)。
老二→保母,每個月需支付壹萬貳仟元。

除上述固定支出外,剩餘雜費(尿布奶粉...等)皆由女方支付。


公婆僅提供房屋供居住外,並無提供任何金錢。



民法 第1003-1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由家庭生活費的部份來看,女方可否提出抗訴????????


=======================依舊是談錢傷感情的分隔線==================


民法 第979-1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因男方要求訂婚時所贈與的金子需歸還。

女方可否提及因家庭生活費問題,將金子變賣兌現,故無需退還?????????


↓↓↓↓↓↓↓↓(11/17問題已解決)

某位律師大人回覆了:
男方要求訂婚時所贈與的金子需歸還。--->這個應該不會成立,女方並非騙婚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他們是正式結婚也經過很久,確實有夫妻行為,並不是訂定婚約之後無效、解除或撤銷....而是要離婚

=======================接下來講到不堪同居的分隔線==================

婚前,曾男方劈腿被抓到過,苦苦袞求,女方因此原諒。

這說明了「姑息養奸」、「狗改不了吃X」、「小時候偷採蔥,長大偷牽牛」
                ………這類的話,古人的話真是有智慧啊!!!!!!!!



婚後,男方下班後沉迷於網路遊戲及網路聊天室,小孩子皆由女方照顧。

女方無意中檢查到男方手機通訊記錄、電腦聊天記錄發覺男方交友狀況不正常。與女網友互稱老公老婆,而經常假日行蹤成謎。
女方打電話給該名女網友訊問交友情況後發現不單純,進而被男方威脅提告妨害隱私權。

99/8因女方不堪長期糟男方忽略家庭親子互動關係,忿而離家。
因離家事大,在驚動家長後,由雙方家長出面調解,男方也再三保證會重視家庭親子關係,因此女方回家。



男方開始倒吃甘蔗…(可以這樣用嗎???)

100/1開始,白天出門上班,晚上則常用加班理由晚歸。
100/6開始,白天出門上班直至深夜(十二點過後)才回家,回覆的理由依舊是加班。

100/8/7,早上出門,100/8/8晚上回家,為期兩天,行蹤不明。
100/8/22,早上出門,100/8/23晚上回家,為期兩天,行蹤不明。
100/8/31,早上出門,100/9/4晚上回家,為期五天,行蹤不明。

行蹤不明期間,公婆皆知,但無法可管,只能口頭勸導。
直到男方爸爸打電話去公司詢問出勤記錄後,男方才回復正常下班時間內回家。

男方時常假日依舊行蹤不明。

100/9/14,男方下班後,半夜接到電話,出門,直到隔天晚上才回家,行蹤不明。
100/9/15,男方下班後,半夜接到電話,出門,直到隔天晚上才回家,行蹤不明。
100/9/16,男方下班後,半夜接到電話,出門,直到隔天晚上才回家,行蹤不明。

在半夜男方出門後,女方通知公婆。直到回家前,男方行動電話皆為連絡不到人。

100/9/17,男方下班後,洗完澡,準備出門。女方在大門口阻攔,男方以同事聚餐為由,強行出門。
女方見男方去意堅定,故等公婆下班後,告知無法忍受這樣的精神虐待,收拾行李,再次離家。


離家期間,女方仍早晚開車接送小孩,直至男方向公司請調至外地工作,將車開走。
100/10/1起,女方停止接送小孩行為。
因公婆雙方皆需上班,在女方接到通知後(星期六),仍會回家將小孩帶至幼稚園就近照顧。



以上

因女方皆有手寫日記的習慣,多少會記錄一些男方沒回家的日期。
請問「日記」可以拿來當證據嗎??????
如需男方長期行蹤成謎不回家的「證人」也有,相信男方的某二位弟弟很願意出庭。


女方可否向男方公司調閱「出勤記錄」當證據??????


上面這些可以拿來給↓↓↓↓↓用嗎???????

民法 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女方受到男方交友問題、長期行蹤成謎、不回家的精神虐待,故無法履行同居之義務***



我猜男方應該要用「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來當主要原因。



女方曾在十月初回家協調離婚事宜,但扯出更多不堪的事情。(比扯鈴還扯)
男方家長只是一昧的責怪女方,態度整個大逆轉。
因此,女方離婚念頭是百分之百肯定了。

===========================監護權的分隔線===================

若您想爭取子女監護權,則您可以:
(1)舉例列出男方不適任當監護人的原因(例如:男方經濟能力不佳、會嚴厲責打孩子、會將孩子托給父母隔代教養等等),且需提出證據證明,亦可請法官傳訊相關證人。
(2)清楚表達女方適任監護人的原因(例如:您過去盡心盡力照顧孩子的具體事例、日後在您工作時有誰可以照顧孩子?以及您對孩子的未來計畫為何?),且要有具體的行動,而非口頭說說而已,如此才能在爭取監護權的訴訟當中有較佳的機會。

這是網路上面找到的~

所以還要再來想想可以打掛男方緊握監護權不放的理由


如女方離家在先,對於爭取監護權會比較困難嗎???????


==========================首次發文結尾==================


要告男方通姦比較難,因為要花大筆的錢找徵信社(雙方沒錢是主因),應該會排除。



目前手上唯一的證據是100/10女方回家收拾行李時,在男方摩托車車箱撿到的一張親蜜合照。
男方父母認為那只是朋友間會有的舉動,女方太大驚小怪了。
就是有這種父母,才會養出這種兒子,未來這個兒子應該會捅更大的蔞子出來吧,讓我們期待。



我叫女方「沒事多錄音,多錄音沒事」,之前男方講的話,現在全盤翻供,可惜沒錄到音啊。



下星期五就要進調解委員會了,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現在是走「民法」訴請離婚,未來會不會變「刑法」,就要看男方表現了。



p.s 有新的消息會隨時update在一樓,感謝大家的幫忙~~~




==========================11/25調解委員會過後==================

今天九點的調解委員會,因塞車,硬生生遲到了半個小時,之後開到十點就結束了
噗~半個小時結束~~

和女方事先達成共識,女方這邊覺得先分居,然後小孩如果沒人照顧,願意帶走。(其實是要爭取時間給徵信社)

開會一開始,男方態度強硬,堅持就是要離婚。
而且男女一直扯去年女方要求離婚這件事。(第N次抓到他跟女網友互動過於親蜜後,女方決定離婚,後來男方答應要改才合好的。答應的事又變本加厲,誰會受的了啊!!)
男方還扯女方一直都不相信他。(男方都不回家要相信什麼,真的去加班?????跟公司確認過男方馬上改口說找朋友!!!!)

最扯的是,房子是他們的,水電瓦斯也是他們繳的,車子也是他們的,這些無形的付出怎麼可以指責我都沒拿錢回家呢???(X,他講的這些東西都是他父母付的吧??!!!!!!車子是他的沒錯,但是油是女方加的,還讓他開出去把妹,囧。)


重點是女方已經氣到完全不想反駁了,要講上法庭在講吧!!!!!!


調解委員說,他們這邊沒有在給人家辦離婚的,他們主張勸合不勸離。
如果男方堅持要離婚,當初不應該來申請調解的,應另求其他途徑。

所以,半個小時內就結束啦,雙方都沒什麼好講的。


事後,男方走的很快,剩我們留下來請教調解委員一些事情。

調解委員說,男方這麼急著要離婚,而且沒得商量,他剛剛和主任就在猜,一定是外面有女人了。
(果然年紀大的都很會看人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再來,因為我們有提出分居,然後如果這陣子小孩沒人照顧,我們願意將小孩帶走,但是被男方大聲的拒絕。
所以調解委員說,如果到時候要上法院,他們可以出庭證明說我們有提出照顧小孩的需求,但是被男方拒絕。
(委員真是一個好人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男方一整個態度大變(便),有鬼。

而男方的爸媽原本也是走勸合路線,今天只開口講兩句話。
「一切都照我兒子的意思」、「小孩現在都是我們兩個老的在照顧」


女方的姊姊提出,想辦法把離婚這件事拖過年,因為她合理的猜測小三應該是懷孕了,不然男方在急什麼?????
所以小三回家過年時,肚子大大,要怎麼對家人解釋懷孕這件事????????


以上
報告完畢

接下來要著手進行上法院的資料搜集了
2011-11-17 14:09 發佈
光一點(離家不歸)..其實說在多也沒有..
您上述所說的花銷..您有保留單據嗎??

還有以前共浴都被判無罪了..我想親密照因該也沒什麼用吧~
以上&加油

小evil wrote:
光一點(離家不歸)....(恕刪)




我有請教過專業人士相關的問題了

離婚可分民法跟刑法兩種

民法的比較簡單,法官比較通情理,在雙方有意願離婚之下,沒什麼太大的問題就會判了
刑法是因為牽扯到要判刑的,所以證據要十足十,例如:抓姦在床這種的



會走上法院訴請離婚的原因是
男方的爸爸不願將戶口名簿拿出來辦(不贊成離婚)
而男方又是俗辣,畢竟以後還要靠他擦屁股的
所以嘍......
狗急跳牆,不能等了(原因自行猜測),男方寄出存證信函,走法律途徑離婚
重點只有你自己寫的以下:
若您想爭取子女監護權,則您可以:
(1)舉例列出男方不適任當監護人的原因(例如:男方經濟能力不佳、會嚴厲責打孩子、會將孩子托給父母隔代教養等等),且需提出證據證明,亦可請法官傳訊相關證人。
(2)清楚表達女方適任監護人的原因(例如:您過去盡心盡力照顧孩子的具體事例、日後在您工作時有誰可以照顧孩子?以及您對孩子的未來計畫為何?),且要有具體的行動,而非口頭說說而已,如此才能在爭取監護權的訴訟當中有較佳的機會。



存證信函 : 只是當事人用來告知對方自己的立場或想主張的權利 , 將來如果訴訟 , 這東西沒甚麼用 ,
用白話文叫做寫給自己爽的

調解會 : 也不是很重要 , 簡單說如果兩邊四四六六講清楚 , 有個第三公證人幫雙方見證 , 雙方
簽了名以後就不可以對相同事件機機歪歪 , 就算去法院告也告不成 ,調解成不成不在於是否合理, 只有願不願意 , 要爭"理"的話 , 最後還是上法院


還有機會....
因為有兩個小孩....一人養一個....

不管那一方養兩個小孩
任一對方都沒辦法給付教養費...
所以...上法院的話...一人養一個...算是法官比較不傷腦筋的處理方式...
要不然...這贍養費很難判
雙方又不是財產差很多,責任也算半斤八兩..
一般人月薪算25K...是能拿多少給對方....
一個人養一個小孩...剛好...

調解...可能沒啥用...可能會搞到上法院
看對方的態度..應該是還想拿一筆...
養兩個小孩
每個月從女方身上可能拿....算1萬吧...


所以...最後結果...應該是...
小孩一人一個...
黃金聘禮不用還
不用互給贍養費


vincentcheng77 wrote:
重點只有你自己寫的以...(恕刪)




所以,調解委員會不是很重要?????不用太緊張???????


那我不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我以為會有第三方公證人來當裁判之類的
所以只是和對方談判,只是地點從家裡改到公開場所???????


那談判的重點應該會擺在「監護權」、「未來小孩教育費」這兩方面



本來只是以為男方一如往常的在畫龍畫虎
沒想到他認真的在尋求其他方式離婚
真是小看他了
建議:
調解會直接跳過.大家直接法院見!
調解會有時候也弄不出啥東西= ="
直接上法院比較快!
不過注意一下!
上法院時最好別想有任何偽造的事蹟證據或隱瞞情事的情形出現!
一切攤開透明化給法官知道.
不然結果會很BG= =
當然!
手上現有多少證據就給法官看不過.....
記得先留一手!
很矛盾吧?這才是決勝關鍵!
剩下的就自己去想囉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cucubird wrote:
還有機會....因為...(恕刪)



夜雙華 wrote:
建議:調解會直接跳過...(恕刪)




如果談判不成,當然法院見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本來我也是想很豪邁的走出場說
「小孩給你獨占,不可能!!!!!」
「要錢,不可能!!!!!」
「我們法院上見!!!!!」

可惜我不是當事人,要尊重當事人啊


再加上,跑法院流程,通常要很久很久
現在懂事的老大已經開始給價值觀偏差的阿罵洗腦了
「媽媽是壞人」

小孩是無辜的,囧

如果談不攏,可以直接把小孩帶出來,由女方自行照顧嗎???????
(以上為女方家長目前的意思)
因為男方控訴女方棄養小孩

JoyShen wrote:
所以,調解委員會不是很重要?????不用太緊張???????
那我不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我以為會有第三方公證人來當裁判之類的
所以只是和對方談判,只是地點從家裡改到公開場所???????
那談判的重點應該會擺在「監護權」、「未來小孩教育費」這兩方面
本來只是以為男方一如往常的在畫龍畫虎
沒想到他認真的在尋求其他方式離婚
真是小看他了


第三人只是見證
免得兩人講完口說無憑
所以兩邊都能接受後會簽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書
和解書簽下後
雙方都不得再用同事件做文章
法院也不會受理

法院負責"裁判"的工作
去法院才需要"舉證"

調解會就是談到雙方"願意"和解不走訴訟
兩手空空的去OK低

調解委員或許會勸雙方和解
但重要的是當事人接不接受

調解人往往不具法律背景
自己弄清楚自己的權益比聽調解人講話更重要





JoyShen wrote:
跑法院流程,通常要很久很久
現在懂事的老大已經開始給價值觀偏差的阿罵洗腦了
「媽媽是壞人」

小孩是無辜的,囧

如果談不攏,可以直接把小孩帶出來,由女方自行照顧嗎???????
(以上為女方家長目前的意思)
因為男方控訴女方棄養小孩(恕刪)


你信不信孩子真正懂事後會痛恨阿罵= =?
我身邊曾發生過!
後來是阿罵要去賣豆干之前才跟孫子認錯.時間多久?
根據當事人也就是孫子所說.差不多20年!
直到認錯那一刻.孫子才原諒她!
而在這之前.孫子自從知道真正始末後都不曾回去探望過!


若談不攏要照你說的辦?
還是要上法院= ="
因為這牽涉到監護權ˋ贍養費用以及後續的探視權等等相關一堆問題.
這些還是需要法院作處理宣判!
(如果調解不成)
所以我才說直接上法院最快!
而男方的控訴不一定成立.畢竟問題源自他身上!
你自己也講了!
你非當事人!
所以一切只能看當事人怎決定!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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