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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質老闆強迫懷孕六個月的孕婦離職,該怎麼辦???

小弟的弟媳在一間飾品店工作約兩年
每月薪水2萬3,月休6天有勞健保
工作是排班制
早班從早上10點上到下午06點
午班從下午03點上到晚上11點
一天兩人上班顧店
上班時要站著一整天不能坐下來。

現在我弟媳懷孕了,目前6個多月大
預產期大約在明年初
原本應該是一件很開心期待的事情。

結果他們公司老闆這幾天突然要求
下個月開始每天一個人上班
而且工作時間要從早到晚
就是從早上10點上到晚上11點
也就是說工作時間從1天8小時,中間有一段時間兩個人顧店
變成1天工作13個小時,從早到晚一個人顧店
重點是,薪水並沒增加!月休還是6天
如果不能配合,就請自動離職
我弟媳說上班要站那麼長的時間她真的受不了
但離職生活又打不過去...

我們覺得這樣很過份!

第一、工作時間未免也太長了!一般人一天站13個小時都快受不了
更何況一個懷胎6個多月的孕婦?

第二、已經工作兩年了,現在肚子大起來,才突然改這樣的政策,
我們強烈懷疑是為了逼走孕婦而訂的。因為這工作時間跟薪水根本
不合比例!

第三、老闆不願意用資遣的,只願意提供包含當月1.5個月的薪水
現在懷孕快6個月的孕婦挺個大肚子請問要到那裡去找工作?

第四、而且孕婦生完小孩依照勞基法還可以請產假、育嬰假,而且
產假好像還有半薪可以拿,如果現在被強迫自己離職那不是什麼都
沒有?

我們家不是富裕的家庭,我弟弟的工作薪水一個月也才兩萬多,是
靠著雙薪家庭才勉強維持,我跟我弟弟還要幫忙分擔家裡的房貸、
水電費、生活開支。現在弟媳的老闆突然來這招,真的讓我們非常
憤怒又無助!

我請我弟媳去向他們老闆說,如果真的要這樣,是否能用資遣的,
也不用給我們資遣費,因為挺著6個月的大肚子一定找不到工作,
這樣我弟媳至少還能領個半年的失業救濟金....節省一點還勉強
能過活。

但他們老闆直接嗆一句:免談。

想請教各位...

目前遇到這種情形我們該怎樣用合法的途徑來處理比較恰當呢?

老闆可以這樣子,無故提出不合理的上班條件來強迫孕婦離職嗎?
2011-09-16 19:0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老闆 孕婦

diffeco wrote:
小弟的弟媳在一間飾品...(恕刪)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本法第三條修正前已適用本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二條(加班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四十九條(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例外)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者。
二、生產原料或材料易於敗壞,為免於損失必須於夜間工作者。
三、擔任管理技術之主管職務者。
四、遇有國家緊急事故或為國家經濟重大利益所需要,徵得有關勞雇團體之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六、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從事體力勞動者。
前項但書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你可以仔細研究一下,真的要玩,老闆穩輸的!
妳們不但能拿到資遣費,還能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你門完全不用在考慮了啦,電話拿起來 打給勞工局,他門很熱心幫忙的.

小公司也學大企業耍屌,那可不行,反正是你老闆自己打算盤在先
這種雇主不告白不告,一定告上去,告規告你還別想叫我走人,遣散費跟非自願離職先談妥再說
要不然卡我一定照打,班一定照上,當然是上八小時的
電話打下去吧,沒什麼好左思右想的,你弟媳老闆不顧人情,你還替他想不撕破臉?
你老闆說免談更好,現在資遣費也跟他要,一定要堅持下去,自己退讓條件就沒了
找勞委會投訴一下.

另外, 現在有產假, 育嬰假, 兩個錢加起來不算是個小數目. 可能的話, 不要拿資遣, 要求[工作權].

當然, 有工作權就要好好做事, 免的被老闆找藉口開除
產假期間是不能資遣,但懷孕期間仍可資遣

第13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50條 (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若資遣,則可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以利日後申請失業給付,此部分請求權自非自願性離職辦理勞保退保之日起算2年內

(1)失業給付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最高可申請6個月
(2)資遣費
年資兩年,資遣費=24000*0.5*2=24000元
(3)生育給付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2項,退保後1年內仍可以申請1個月的生育給付

當然如版主所述
若未資遣,則可以申請產假、育嬰留職停薪,產假期間雇主仍須給付全薪

至於資遣的問題,仍需有合法的理由,否則硬上也只能訴諸調解或訴訟了

最佳方案的提供者 http://blog.yam.com/darkowl




diffeco wrote:
小弟的弟媳在一間飾品...(恕刪)


1.生育津貼1個月投保薪資一定可以領(無論現在有無離職)

2.建議忍耐一下至生育, 有產假且有薪水領, 若老闆不爽, 跟老闆談條件, 等產假後離職但請頭家開立"非自願離職", 領半年6成投保薪資, 其中另找工作...這款頭家不用續待...
直接找工運團體比較快

夠專業

也會給予必要的協助

上班要不要打卡?記得把打卡資料留下來.........

diffeco wrote:
小弟的弟媳在一間飾品...(恕刪)

你先說哪一間飾品店

大家先搞老闆發動抵制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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