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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有關離婚後的小孩探護權

有一些關於法律的問題想請問版上各位大大
事情是這樣的
女友的大姐在8年前由於丈夫吸毒、販賣毒品要入監服刑
大姐在當時決定跟丈夫離婚,而小孩~大姐決定自己親手扶養
當時對方不願意離婚,不然就是要大姐給一筆錢才願意離婚
大姐決定長痛不如短痛,付了幾百萬給對方(好幾年才償還完債務)
取得了自由身,並且小孩這8年來都由自己照顧
小孩也跟母姓了

而對方在這8年的期間也有跟其他女子在一起
現在問題來了
大姐前夫似乎因為現在在一起女子年紀太大,無法生育
這幾年開始會要求要見小孩一面、說什麼希望能讓小孩認祖歸宗
站在我們這邊的立場是,當時離婚一個男人居然還要求幾百萬的離婚費
而這8年來小孩也都是大姐在照顧的
現在對方希望小孩認祖歸宗、希望能夠每個月有兩次的探護權
甚至如果不答應的話要走上法庭,寄存證信函
想請問各位大大,這樣的情況下
難道大姐只能認人宰割,是否撫養權以及探護權都無法告贏嗎?
2011-08-01 20:3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小孩 護權
那就上法院囉,

因為有吸毒的前科,通常法官都會判定對方無法給孩子一個正常的家庭,

根本不會看對方目前的經濟狀況如何,

對方說會改??會戒毒??真有那麼好戒,那戒毒所可能要關掉好幾間了!!!

扣扣衝 wrote:
那就上法院囉,因為有...(恕刪)


感謝大大回覆,不過對方要求每個月兩次的探護權
這部份上法院對方是否會勝訴呢?

版上是否有對法律相當研究的人
對於目前我所敘述的狀況分析一下上法院是否對我們贏面比較大
大姐很擔心小孩被帶走
版主, 你跟你姐姐一個個性, 遇到事情就慌了, 完全不會想, 讓壞人為所欲為!
1. 姊夫若已被判刑入獄, 基本上就是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民法 1052 條規定裁判離婚的要件中就有"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你姐姐想離婚, 根本不用出一毛錢. 當年幹麼給幾百萬? 而且據版主所言, 還是借來的!
2. 目前的狀況根本不需擔心. 民法 1055 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之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你要看的是最後一項.

資料來源 台灣婦女資訊網


假黑人 wrote:
大姐決定長痛不如短痛,付了幾百萬給對方(好幾年才償還完債務)
取得了自由身,並且小孩這8年來都由自己照顧
小孩也跟母姓了


當初協議離婚的文件給律師看一看吧

Pusher wrote:
版主, 你跟你姐姐一...(恕刪)


非常感謝大大的回覆,不過當時女友大姐離婚時我還沒跟他交往啊
不然我也不可能讓她付出金額的

還是再次感謝大大協助整理出這些法條,畢竟法律這些東西實在不清楚
有了這些條文後我相信大姐會安心多了
何必剝奪孩子有爸爸的權利呢???
唉唉唉....何必呢....
你要是小孩子...你心裏會如何???
跟著媽媽恨爸爸是不對的.....
看到許多孤兒....長大後尋親....你大概可以猜到...
這些小孩子的心理.....
一個長久未見到爸爸的小孩....他也有那種情感上需求....
別這樣....傷害的是孩子....大人的恩怨歸大人....
別把孩子也扯進來....
給他看孩子....不是對他好....而是對孩子好!!!
以上....請您好好思考一下...
另外....就法律而言....你們不可能在法律上進指他探視孩子的....
理由如上:孩子也有那種情感上需求....!!!!!
結要解開...不要再打更大的結....
處理過很多這種案子(至少30件)....忠言逆耳...盼您能勸勸大姐...
給孩子一個....完整的情感!!!


法律上沒有撫養權以及探護權...
是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
及探視權....
及扶養義務...
探視權...他100%勝!!
大姐的部分...則可請求扶養費(扶養子女)....之前八年沒付的...
也可以用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要回....
所以...孩子給他探視....扶養費可以對他進行訴訟...你們100%必勝....
但探視與扶養....是2回事....別扯一起(法律如是)....
光看法條沒用啦....禁止探視子女的裁定....1000件看有沒出現一件...

Pusher wrote:
版主, 你跟你姐姐一...(恕刪)


多看看案例....法院99.9%裁定...可以探視!!
剝奪親權這種事....除非是他對小孩有傷害(例如虐待..毆打等等..明顯的前例)...否則不會這樣裁定(ps:探視為非訟事件)
吸毒部分....不能直接證明對子女會有傷害...(屬臆測...就算考量在內...法院也不敢剝奪親權...頂多到家暴中心輔導探視而已)

chun777 wrote:
何必剝奪孩子有爸爸的...(恕刪)


我能懂大大想表達的意思
但換個角度想,如果當初的離婚是和平離婚(對方沒有要求離婚居然要給他費用)
而這8年來對方有積極表現出他後悔當初做的事情
這8年來總是有付出身為一個父親想給孩子的溫暖
他如果想要探視權,換做是我
我也覺得應該要給孩子有爸爸的權力

但今天並不是這樣的狀況,對方似乎是最近發覺到沒有延續香火的狀況
不要臉的說出讓孩子認祖歸宗
如果對方擁有了探視權
每次探視的時候在孩子面前表現出一副自己很愛對方
不停的購買孩子想要的物質東西
難保一個才8歲的孩子不會迷惑...好像跟爸爸在一起比較開心?
但這有可能是短暫的探視權對方演出來的(換做是我,我以也演的出來)
對方假設因此上法院要求擁有撫養權
甚至在探視的過程中灌輸孩子跟爸爸在一起就是很快樂
最後法院是否有可能將撫養權判給爸爸
再者縱使法院沒有將撫養權判給爸爸,如果每次的探視權
爸爸一直灌輸孩子跟爸爸在一起很快樂,不會像媽媽一樣管東管西
難保孩子心理不會產生比較,事後自己吵著想要跟爸爸在一起?

今天換做這種情況是發生在大大身上
您確定您還是可以如此冷靜的認為這是在剝奪孩子有爸爸的權力嗎?
以上純粹是想跟大大討論而已,絕對沒有想要筆戰
也非常感謝大大的回文

chun777 wrote:
處理過很多這種案子(至少30件)....忠言逆耳...盼您能勸勸大姐...(恕刪)


從上面回文看來,大大是律師?
所以探視權以目前看來在法律上很難阻止?
那是否有我上述的可能,探視到最後將撫養權奪回了
假黑人 wrote:
我能懂大大想表達的意...(恕刪)


類似事件看多了...能體會您的情緒...確實..如版大所言...很多未有監護權之一方...會如此拉攏子女感情...我會如此冷靜...當然是因為我客觀...相同的法官也是客觀的...請注意!!所以以下的部分....
接是站在您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角度...而不是站在媽媽角度...

原則如下:
第1.認祖歸宗是他家的事...這部分不可能退讓...
第2.只是給他探視權和要他負擔扶養費...監護權部分他不可能有機會贏(您稱為扶養權,法律上沒此名詞)
第3.父母比較部分..其實這都會發生..但多一個人愛孩子..好處大於壞處..爸爸不會因此獲得監護權..請寬心

角度問題...建議版大站在孩子利益為依歸(如同家事庭法官一樣,這樣看法會大不同)
你的角度是站在媽媽的角度...例如爸爸八年沒負擔過..離婚還要費用等等...
當然站媽媽角度我也會不平,絕對跟您一樣..差別在會用別種方法反擊...而不是拿孩子當角力的籌碼...
我發表的論點全是站在孩子的角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所以跟你大大不同.....
(監護事件...法律明文規定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注意:這邊公平原則會不適用哦!!!...每位家事庭法官亦皆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之裁定,滿足親情是子女的基本權利及重大利益...這方面無從禁止!!)
他的惡是對母親而言...對子女部分...除了他未負擔扶養費外...似乎沒對子女惡...
每次探視的時候在孩子面前表現出一副自己很愛對方
不停的購買孩子想要的物質東西....這部分實在是人之常情....莫怪之!!

法律部分:
法律沒有扶養權....您說的是所謂的監護權(現稱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
1.監護權部分:
媽媽只要是對孩子沒有不當教養部分...對方幾乎不可能勝訴...這部分實在無須擔心!!
(理由:監護權及既有環境穩定性原則)
監護權裁定有2種...一種是酌定監護權...另一種是改定監護權....
酌定監護權<----雙方共有監護權...請求法院裁定其中一個單獨監護...
改定監護權<----一方有監護權.....要求改為另一方....
看來您是屬於"改定監護權".....
改定監護權的要件...(1)原監護人對子女有不盡扶養之義務(過失或故意),(2)另一方比原監護人好....

所以...只要媽媽只要做好他照顧孩子的本份...爸爸是不可能可以改定的!!(監護穩定原則)
這部分就算爸爸上法院...法院也會將之駁回...這部分請寬心...

2.探視權部分:
爸爸一定會有探視權,此乃人之常情,法律亦如此規定...
(衷心建議您定時給爸爸探視,否則妨礙親權部分可能會成為改定監護權的理由!!請注意!!)

3.扶養費部分:
(1)爸爸8年未負擔扶養費,則媽媽對爸爸有不當得利之請求權,可訴請爸爸返還這筆費用
費用大約為85萬上下(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台灣地區每人每月支出計算1/2)
(2)爸爸仍需每月負擔扶養費至孩子20歲止
(可以孩子為原告提出告訴,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亦可)
每月大約是8800....(ps:對孩子而言...爸8800...母8800...每月受扶養17600)...
金額或負擔比例可能依實際情況有所不同...

以上..或許沒站在你的角度...請莫怪請見諒...
我是站在法院對此一事件的裁判角度...萬一不幸您將來真的遇上了...思路會叫清晰!!已傾囊相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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