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
老爸幾年前離家(已簽走戶口)~搬到別處.後來外遇被我媽派徵信抓姦~然後告到法院~
現在發現他跑路了~然後欠了約3家銀行的卡~共約100萬.
因目前我媽還需處理掉金錢的部份才要離婚~
請問離婚後~這卡債會不會被銀行追討到家人??
謝謝各位回覆:
我補充一下:
家裡沒有任何人有辦過他的附卡.
所以我現在不用擔心,因為已經修法改成限定繼承,所以他掛了很久,就算我不知道,只要之後有舉證說他早就搬走了
,這樣再去辦都來得及?
只是不管離不離婚,男方的欠債就是男方的,跟老婆何干呢?要離婚就離,媽媽根本不用管那一百萬的負債,但是兒子就要注意了,父債不一定子還,民法修正,限定繼承,未來父親死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呈報財產清冊,如果知道負債大於資產,那就直接拋棄繼承就好了
欠銀行的錢還好,根本不用怕,以後不用還啦,就算銀行債權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也不用理他們,安心啦,就離婚對啦
不過要注意哦,以後老爸老了之後還是要撫養哦,除非他在你小時候就拋棄你,沒有養你,可以訴請免除撫養義務,否則老時還是要盡義務的
pin520 wrote:
windtklu69...(恕刪)
第 1148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即為限定繼承,不因是否申請而喪失
1156條,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第一一五七條 繼承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一一五九條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簡單的講,向法院說要限定繼承,法院公告要債主提債額,再依比例由財產來還,沒有向法院提債額,就不用還了,事後也不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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