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小弟在一間飲料店上班,但是薪水拖了一個多月還沒發(現在已經離職)每次打電話進公司問,得到的回應都是"差不多明後天就可以領" "我再請示老闆""老闆不在" "下禮拜再打電話進來問問看"...等等每次得到的回應都是這樣,都要我打電話進去問,問完結果又是這樣,一點誠意都沒有我一直想說,留一點情面,話不要說得太絕,但似乎覺得我好欺負?!我的辛苦錢...想請教大家,有哪些管道可以讓老闆不能再拖?請各位幫幫我!!
blueshore wrote:日前小弟在一間飲料店...(恕刪) 有問錯地點吧 拿出勞基法: 告死他 第二十一條(工資之議定及基本工資)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七十九條(罰則(五))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以上都是嘴砲,實務上最快的就是存證信雙掛號寄給他,通常馬上就給你回應~外加揚言找頻果或週刊,老闆才會乖乖就範~
john6517 wrote:可能因為領不到薪水 ...(恕刪) 因為不知道要PO在什麼板比較適合 故PO在這裡如果不適合的話 我會修改或刪文 不好意思!!至於你的回覆"涉世未深 法律觀念及組織能力較欠缺"請問這是從何而知?我只是單純想問各位關於薪資的自救方法,怎麼感覺你是來酸的?!還是我會錯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