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碰到這種事情(外遇被抓),男生的心態到底是什麼?

朋友老公外遇被抓包
朋友請外遇的女生 立即離職以徹底切斷這段感情(先生和外遇在同公司上班)

外遇雖然答應了(因為朋友答應不告她們,而這位外遇女生本身也有老公)
卻不斷打電話來騷擾
一會說沒有工作她活不下 一會說她和朋友老公是真的相愛
朋友老公雖然知道這件事情 卻不聞不問
任由朋友被外遇女生虐罵

事情發生至今(三個月)
朋友老公的確斷了與外遇的聯繫(之前兩人在一起半年)
並把重心轉回家庭 說會好好待朋友

但想請教各位大大的是
朋友一直認為 如果先生當時外遇沒被抓包 或許會和那女生繼續走(直到被發現...)
那先生在東窗事發後 口口聲聲說愛朋友的事情是真的嗎?
是安慰,還是只是怕被告的權宜之計(因為朋友有證據可直接告妨害家庭)

此外,朋友先生說,因為瞭解到朋友對自己的重要而斷絕與外遇的牽連
這話可以相信的百分比到底有多少?
碰到這種事情(劈腿被抓),男生採安慰太太,息事寧人的心態到底是什麼?

朋友其實是一個條件很好的女生,但因為這件事情正在考慮離婚(與先生有一個小孩)
朋友和我說,如果先生沒有誠意,她打算年後就散了吧
我不想朋友太衝動
所以來請教一下各位大大的看法啊~
2010-01-06 18:10 發佈
MOFI0900 wrote:
朋友老公外遇被抓包朋...(恕刪)


是要找有外遇經驗的人來發言嗎?

結過婚還生了一個小孩。還條件很好。
請問她是上市公司董事長的獨生女嗎?

男人什麼心態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朋友打算怎麼做。
MOFI0900 wrote:
那先生在東窗事發後 口口聲聲說愛朋友的事情是真的嗎?)



感情本質就是種曖昧不明的"認知"

當自己一相情願的相信的時候

對個人而言
這就是所謂的"真理"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MOFI0900 wrote:
如果先生當時外遇沒被抓包 或許會和那女生繼續走(直到被發現...)

相信這絕對是肯定的...

MOFI0900 wrote:
那先生在東窗事發後 口口聲聲說愛朋友的事情是真的嗎

可能是真的...但也有可能是權宜之計
但我不是他,我不會知道

MOFI0900 wrote:
朋友其實是一個條件很好的女生,但因為這件事情正在考慮離婚(與先生有一個小孩)
朋友和我說,如果先生沒有誠意,她打算年後就散了吧

誠意這種東西只是個感覺...
如果憑感覺,我只能說...在事情發生後的短時間內,怎麼樣都看不太到對方的優點。
如果你朋友的老公能在時間的考驗下,慢慢的讓你朋友打從心理面認為他回來了,他就是有誠意。
但這時間...因人而異,

我也不建議直接分手,畢竟那是一個家,但是...
如果決定繼續走下去,一定要提醒你朋友,

『如果要接受他老公,就不要沒事拿這件事當作吵架的話題』
因為這樣夫妻間的嫌隙將會越來越大...對誰都不好
MOFI0900 wrote:
朋友老公外遇被抓包朋...(恕刪)


他還是愛老婆.外遇純屬玩玩.一時的刺激感.感覺沒了就散

他會斷.只是會換另一個來外遇.不會是同一個女人

要不要離婚.需要老婆自己判斷.是否能接受..如果不行就離婚比較好

有一就有二.只是他下次會更小心..
狗改不了吃屎啊...

既然朋友老公那麼愛他的老婆的話,為什麼對外遇那個女人一直打電話騷擾都沒反應???
既然愛的是原配,那這個時候應該出面處理不要讓原配受到這種待遇吧...

關於樓主的問題的答案:
問題1,答案:怕被告的權宜之計,所以有證據就給他衝下去了啦...姑息主義不會比較好
問題2,答案:息事寧人的心態100%

重點來了,就是"錢"啊...你朋友的老公已經很爛啦,把錢拿到手閃人重要啊,離婚可以拿到很多贍養費的話,那就快離一離吧..
如果離婚拿不到甚麼錢,那就認命把自家男人看緊,順便把外遇的事告一告,這種事告一次就可以嚇到了,很多人不見棺材不掉淚,所以有證據就告吧,反正你朋友老婆是原告,不用怕吧,叫那個女人吐錢出來吧...拿錢給教訓啊

離婚有小孩,也是可以找到新的人生啊,都甚麼年代了
MOFI0900 wrote:
朋友老公外遇被抓包朋...(恕刪)

做為朋友,夫妻只有勸合不勸離的,
網上全不認識他們夫妻,如何回應
下次那個外遇再打電話來就錄音存檔,
最好談話內容引導她講出與自己先生的外遇細節,一方面跟先生談話時也一併錄音。
如果外遇是屬情緒容易失控型更好,不小心咒了原配還可以多幾條罪名。
蒐好證據提告他們,並且在打贏官司後,把相關文件公告在他們公司,
然後冷眼旁觀看他們所謂的真愛能持續多久。

管男生的心態做啥,當他外遇時可沒在管原配的心態
...我只知道...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第 1053 條 (裁判離婚之限制(一))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 1056 條 (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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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有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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