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婚前財產與婚後個人財產家庭支出之調查??

想請問版上已結婚之男女針對你/妳另一半婚前財產婚後處理方式??

1.仍由個人持有婚前財產,婚後每月收入交由老婆或先生管理,如要支出大筆金額在協商由婚前個人財產支出???

2.婚前所有財產交由另一半管理應付家庭支出包含每月之收入,每月只領零用錢!!

3.婚前個人財產婚後開立共同帳戶應付買房,買車之大筆金額支出,每月收入仍繳出入公庫??

會有該問題是因為目前社會總是聽見再交往期間,總不希望對方來過問自己薪水收入如何花用??婚後另一半要管理

你/妳婚前個人財產時??你會如何處理!!!
2009-11-12 21:12 發佈
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如何重婚有效(新歡幹掉舊愛)

第 988 條 (新歡)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二、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 988- 1 條 (幹掉舊愛)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法律條件情境可以人工製造出來)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如何成功偷吃?
第 7 條
(屬人主義(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以「第 7 條」條件,免除「第 239 條」.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