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三年前,我女友去看婚紗展,一時被洗腦就預約拍婚紗照~
而且還付了5萬元的訂金(總價5萬5千)~
現在經濟不景氣,想要解約拿回現金,不知行不行的通???
我知道不可能全額拿回~~我們也有打算要付一點違約金了~~
但我擔心婚紗公司不給退~~
有人說訂金只要付百分之二十就好了,履約前,對方不得要求全額付清~
如果違約,只能沒收那百分之二十的訂金~~~
當時我女友可能錢多,一下子付那麼多~~
現在我們只想拿回百分之二十以外的錢~~
不知能不能要的回來~~~
有此經驗的大大或熟知法律的大大,可以為小弟解答一下嗎???!!
另外,當初也沒有訂契約,只有一張預訂單而以,上面有幾條注意事項~
但預訂單不在我身邊,要回去才知他上面寫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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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今天把訂購單帶來看一下~~~
它的注意事有寫到:
預約訂金概不退還或轉讓....(靠~那訂金付的多的人不就很吃虧)
另外~~會先來這邊問而不先問婚紗公司是因為一般婚紗公司一定會說不能退~~
所以我要先找一些因應對策,這樣才比較好跟對方談判~~~
不然什麼都不懂...對方講什麼,很容易被牽著走....
還有文中的女友已經是前女友了,只是答應幫她處理這件事~~(這樣算好人嗎?)
當初錢都他付的,我並沒有出到錢~~~不然怎麼可能一下子付那麼多訂金~~~
現在她很缺錢,所以想退掉~~~
還有我有找到消基會裡的一個案例~~跟我情形很像~~只不過他有不能拍的理由(對方悔婚)
節錄其中一段話~
本案中,契約無法履行,乃因消費者婚約取消,並非婚紗公司無法提供服務,屬消費者的因素所造成。
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訂定的「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第八條: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因契約終止對婚紗公司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故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解約的要求,但得要求消費者負賠償責任。
2.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依此規定,業者雖能從其所可請求之對待給付(即契約總額7萬元)中,扣除其已提供服務或應得利益後,再將餘款歸還消費者。
但本案消費者的婚約已取消,而業者尚未提供任何服務,亦尚未生應得利益,因此業者可扣除金額不多。
本案消費者與業者協議終止契約,依民法規定,雙方有回復原狀的義務;就業者而言,應返還近7萬元的契約價額予消費者,但業者因消費者上網散布傳言,而商譽受損,可要求消費者賠償,故業者於扣除21,000元後,退還消費者49,000元。
從訂購至今,我們從未接受到對方服務過~~所以應該可以適用上面條例~~~
如果對方不退,我可能會去找消基會~~~請消基會出面要不要錢丫???
或是任何你之前有的契約,
原則上如果你們雙方有契約規定的話,
就依照契約去走,
沒有契約的話,
就要依民法規定了,
民法第249條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所以除非你能夠說明,
不是因為你和你女友的問題,
而不去拍那個婚紗照,
不然純以法論法而言,
對方是有權力不還你定金的.
PS:私人建議可以去婚紗店問問看,
看看對方要不要讓你退,
如果對方堅持不讓你退的話,
法律上你可能會佔不住腳.
不過給到九成的定金我還是第一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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