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這樣在大陸過了4年,丈人和其哥哥發生了一般合股公司大概都會發生的事(意見不合拆伙)。丈人的哥哥把我丈人的股份買去,所以我也失業了(沒有遣散費的)。其間大概有1年多的時間股權轉移需處理的事務大都是由我老婆再幫我丈人打理(我承認我老婆在這次的事件承受了很多壓力,幫老爸爭取權利,和律師溝通,被威脅等等)。我自己也在此其間搞些貿易出口來過生活。
在公司拆伙後丈人又出資搞了個小工廠。就在去年過年的時候找我們開會說希望大家再一起來做,另外也希望我老婆她妹妹(我小姨子出國留學回國)和其男朋友都一起來幫忙這個小工廠。本來我老婆是不想再大陸呆下去因為小朋友也快要上小學了(我們沒本錢讓小朋友讀台商小學)。但是經過老丈人的幾次要求我們也只好答應了,條件也都談好了。
問題來了,過不久後我老婆跟我丈人發生了一點矛盾,導致無心在工作上,奇妙的是我老丈人這時卻要求我們當場確認是否要簽5年的工作合同(未做滿五年要罰兩成的所得薪資,做滿五年後可以有工廠的分紅跟配股但沒明確量化說明)。我不想簽這種賣命合同所以我跟老婆都沒簽而且這跟之前談的條件不一樣。
最近我老婆回台灣了,我還在大陸這邊交接工作(給小姨子和他男朋友),但是我老婆回他娘家時,他媽媽好像因為我們不幫我丈人在生氣都不跟我老婆說話,搞的家庭氣氛很不好。
請各位網友幫忙看這事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