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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

跟自己男友已經交往五年多了!
雖然還沒到適婚年齡~但有結婚的打算!!
而我想要再還沒成"定局"前先同居....
同居就是生活在一起!萬一真的生活在一起有問題~也還有離開的機會吧!
可是我的家裏好像不是很贊同這樣的想法!
不知道到底哪種想法比較正常~還是這是觀念問題呢????
誰可以幫我解解答阿~~~~
2009-04-09 13:53 發佈
先撇開道德不談

心理學家的建議:

有很多小細節不是平常外出的時候可以輕易察覺,
或者就算剛同居也很容易"刻意隱瞞",但這些小問題從很多各案中都變成離婚的"爆點"

所以專家建議可以於定婚後同居三個月,
通常三個月的時間足以判斷兩人的"食衣住行"是否能契合,若發現很多無法忍受的習慣....

還是重新考慮吧!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我舉雙手雙腳贊成同居一段時間!

一周見一次面,甚至三天見一次面,雙方都會將最好的一面拿出來,很多兩人生活上一些問題是根本不會察覺的,很多人談戀愛談了八年十年,結果一結婚半年就離婚,原因就在這裡,偶爾約會一次,對方不合自己的意,忍忍也就忘了,但當天天在一起時,一個擠牙膏都很有可能成為兩人間衝突的引爆點。

真真正正的住在一起,你才能確定能與這個人長時間相處下去,不然戲人人都會演,三天見一次面還會幫你整理房間做早餐,看看真的住在一起還會不會做吧。

我就遇過真的住在一起時,才發現對方(女生)居然房間比我還亂(都不整理房間),成天無所事事老打線上遊戲,正經事都不做,那當然就是趕快分手囉。
katie102760 wrote:
跟自己男友已經交往五...(恕刪)


我是男生,在過去我真的是很不正常的反對跟女友同居
我覺得這樣對女孩子不好,別人也會覺得太隨便

但時代不同了,現在我認為是需要同居的
很多生活細節是需要靠每天的相處來發掘
現在的人自我意識很強烈,有時不見得會去包容對方什麼
與其這樣,還不如早早發現來免去未來的爭執

我女友說不先同居就不結婚
住在一起
真的是在考驗耐性
日常生活瑣事
小至擠牙膏方式
大到金錢收支
無所不吵

除非有一方
真的很容忍(愛)對方
不然很容易戀情告吹

住在一起
男生比較不吃虧
女生要仔細考慮
萬一
未來沒結婚的話.....
~~~以上所言 未經查證 千萬不可參考 否則後果自理~~~
如果雙方面都能接受的情形下,同居一陣子我想是好的~
就如同上面幾位說的,生活上的一些小細節、習慣,平時出門是看不出來的
小弟和前女友交往十年,其間吵架次數一隻手數的出來,
要結婚前岳父大人還特別交待說,不要認為平時感情好,在一起生活後還是會有很多小問題的,叫我要包容點
那時心裡還認為是不可能的事,怎麼會有什麼問題,岳父大人多慮了~
等這位前任女友變成現任老婆大人後,岳父大人說的可都是一一命中啊.....
因為沒有結婚證書這張"紙" 的關係 (你可以把它當作一張紙, 也可以當作你一生的決定)
所以可以把同居當做"試用" 開心就繼續在一起, 不開心就尋另一春

想結婚, 應該是一個決定, 決定要愛對方, 不應該因為對方的不同(大小問題)就分開
婚禮上, 不是都會問:不論生老病死, 都要跟對方永遠相愛.....etc

同tico大的岳父說的: 凡事要多包容點

我不知道大多數同居後再結婚的人後來的婚姻狀況如何
就我身邊, 親朋好友還有他們的親朋好友同居再結婚之後婚姻都不是很美滿
有好幾個, 都想離婚, 我覺得同居試用過後, 也不會比較好

參考一下囉
樹大必有枯枝,人多必有白癡
傳統觀念還是認為女生吃虧的
你父母會不贊成那並不是什麼意料之外的事情

當然有些細節不真的生活在一起也是無從得知到底合不合拍

比如
女生很愛乾淨~~這一般人應該都會覺得很讚吧
那要是愛乾淨到每天掃拖N次~有人來家里拜訪過後一定要大掃除大消毒
這時候還會覺得讚的應該就大大減少了

更不要說擠牙膏從哪裡擠
馬桶蓋要不要掀開
寵物要不要養~要狗還是要貓之類的
戀愛比較美
婚姻讓人看到醜陋
所以同居就好
要分要合
省掉很多麻煩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
WestSide wrote:
想結婚, 應該是一個決定, 決定要愛對方, 不應該因為對方的不同(大小問題)就分開
婚禮上, 不是都會問:不論生老病死, 都要跟對方永遠相愛.....etc


你居然把婚禮上的話當真!?如果每個人都當真離婚率就不會那麼高了。

你那些同居過後結婚再離婚的難道是因為生活習慣問題才離婚的嗎?

離婚的原因太多了,同居能把因生活習慣問題而離婚的機率降到最低,但還有太多小孩問題、觀念問題、金錢問題、家庭問題....等等是無法用婚前同居來解決的,同居的目的就是至少先確保你能與這個人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且朝夕相處不會發生摩擦,(不要以為不可能,這可是離婚原因的前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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