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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被老公打,傷勢不輕~我該如何幫她

要告傷害
去年年中我妹也是被先生打
因為一時心軟沒有告他傷害
後來反被告偽造文書
同時在訴請離婚的過程
都以無傷害事實來扭曲
現在過了一年卻已無法再針對傷害來提告了
(只有半年的追溯期)
先告吧
日後真的不想告了也是可以撤銷的
何況對方有傷害的事實
對於您妹妹在爭取撫養權也是比較有利的

還有
保護令有兩種
一種是暫時保護令
另一種是通常保護令
好像要去法院申請
可以詢問警察局承辦家暴的人或是社會局的人
不管哪種保護令
記得把小孩一起申請進去
這樣你妹就可以帶著小孩離開暫時過自己的生活了
而且如果要入學或是申請移轉戶籍
都可以用保護令去辦理
先說明,我家也是單親,一個沒唸過書的女人,帶三個小朋友的窮苦家庭!

不過那都以過去了...

我認為,如果你妹妹還是看不清,這種爛人就該分,離了算了!

如果再不離,我只能說那是你妹的選擇,就像槍擊要犯就是會有人女肯跟他一樣,打不走,罵不跑的

周瑜打黃蓋!

我家也是一個沒用的人,和我母親結婚,每天只會在家當英雄,出外當狗熊。

沒法照顧,又帶來麻煩,愛打人又愛喝酒,最後是在我和我妹妹的堅持下離的,我只能說..

女人這種動物要你們給他支持,不然他雖然被打被罵,還是會和他在一起..

最後還是那句老話,這種人,這種環境,還是早早,早早換一換,兔得以後小鬼頭長大後只是社會的敗類
如果你是在中部的話,可以帶你妹去找台中晚晴婦女協會,我有朋友在那邊當社工

他那邊會給你婚姻法律諮詢,好像也有專業婚姻律師免費建議服務(子女扶養監護權,傷害離婚官司.....)

電話:(零四)二三七一零一七一   

網址:http://warmlife_2.womenweb.org.tw/default.asp

加油!!

==========我是分隔線==============

剛把文章轉告那位社工朋友,他即時回覆給我如下:(字有點多請耐心看)

==========我是分隔線============
你妹妹已經申請保護令的話,等開庭保護令核發後,如果她先生再有施暴行為可報警,警方可依現行犯逮捕她先生,她先生因此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沒有要告先生傷害,保護令還是要申請比較好,對女方和子女是一種保護,到時也可以作為裁判離婚的證據。子女監護權的裁定,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來決定判給男方和女方,評估面向包括女子年齡、性別、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性、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等等,同時法院會派社工員進行訪視調查,瞭解兩方所能提供教養子女的環境。通常母親都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只要母親有經濟能力溫飽小孩,監護權判給女方的機會很高,若男方有家暴狀況的話,女方幾乎可以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監護權不是男方說不給就可以不給,除非雙方是經由協議的方式來離婚,即使經由協議方式離婚,監護權部分也在協議書中明定向法院聲請裁定,但前提是男方要願意簽署離婚協議書,兩人共同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離婚才生效。語言恐嚇、辱罵也是一種暴力,可透過錄音方式來蒐證,暴力是非常容易再犯的,目睹暴力也對小孩的心理有非常不好的影響,若無法再阻止難方的暴力行為,離開婚姻是一種必須的選擇,保護自己的措施,除了保護令之外,也可以和子女就讀的學校討論如何保護子女在校的情況、隨身攜帶可以保護自己的用品、請求轄區的警持加強住家的巡邏等等。以上回應希望對你妹妹的情況有幫助。
我有叫我妹來看這個討論串~她要我感謝各位的意見~也比較有信心跟決心來面對這一切~
下禮拜法院就會傳喚我妹~問一些問題然後才能拿保護令~希望一切順利~
筆錄時警察先生有告訴我們~若男方違反保護令法規時~
包括不能靠近女方的家人及工作場所~若違反會以現行犯逮捕它~這讓我們鬆了一口氣
警察有告知我妹雖然現在不提傷害告訴~但法院傳喚時~可以在庭上提出~
這幾天回去搬東西~我有陪我妹去搬~男方剛好都不在家~所以沒有再發生衝突~
但如果它在家~就無法保證了~所以傷害告訴部份~會是我們的最後一道防線~
希望它好自為之!!
要記得把小孩子一起納入保護令的範圍
還要記得傷害追訴期只有6個月
史涅克 wrote:
我有叫我妹來看這個討...(恕刪)


最後一道防線?

全世界只有你家人會問人家法律常識?對方好歹也是個會上網打怪的,他就不能上網也找相同的法律訊息規避?

前面已經很多人說了傷害先提告還可撤銷,難怪大家要酸來酸去,真的是看太多了。

(好啦,樓主也沒義務報告或是照著做,只是"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好啦,樓主也沒義務報告或是照著做,只是"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你可以說清楚是誰可恨嗎?注意一下你的用字遣詞
每個人的立場跟感受都不同,你並非樓主妹妹
不提告有她的考量,她也只是暫時不提告,不知你在酸什麼??
被打已經很可憐了,還要被你消遣,希望這種事不要發生在你的家人身上
Rosette wrote:
只是"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這句話常常見到
最早不知道是誰說出來的
當時可能是對某一種現象的感嘆
被大家濫用之後
已經變成心態凉薄之人的愛用語了
看到際遇可憐的人
隨手就是一箭射去

確實看不出來
樓主的妹妹有什麼地方可恨?


再舉幾個例子:

被酒駕肇事撞死的人可不可憐?
他有什麼地方可恨的?

因公殉職的消防員
又有什麼地方可恨的?

在街上被飆車少年砍傷的路人
可恨的地方在哪裡?


無惻隱之心者,非人也

如果覺得事不關己
請在一邊看就好
不要說風凉話
To:87F

我沒有詛咒你家人,請你也不要喇叭嘴亂放炮,裝甚麼正義,前面那篇已經講了,要不是因為這次被打到這麼嚴重,他妹妹根本就不會打電話回家求救,樓主也不會知道"原來他妹妹長期被家暴","長期被家暴"不就是姑息出來的?

老實告訴你,在旁觀者立場,我只在乎兩個孩子的感受,如果樓主妹妹在乎孩子,當初就應該選擇積極處理這件事情,現在打到這樣,孩子也知道了,長大後他們心裡會有個影像→爸爸常常打媽媽,就算沒當場看到,以後他們也會知道,媽媽跟爸爸離婚是因為爸爸打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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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88F

你會把這些人事物拿來比,是不是因為在你心目這些人就跟那些加害人是一樣的,要不然我不懂為甚麼可以放在同一個天平上比較?

再說事不關己,請問在這串樓裡發言的人有哪些跟樓主有關係?那你又發甚麼言?
呵~
to 87跟88樓的前輩們!
我不覺的樓主的妹妹適用於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這一句!
但目前已發覺有人很可憐,但也知道他的可憐是因為他可恨之處在那了!
這樣87跟88樓的前輩們應該懂了吧!

祝版大的妹妹好運~因為再怎樣可恨,也沒必要被打的半死~
除非~女方殺男方全家,不然就算是討客兄也沒有到打的半死的地步!
最多一巴掌,罵聲"妳這個賤女人!",但也要檢討自己有沒有錯,如果是女方自己去討客兄的話,
就真的打一巴掌罵一句,等離婚而已啦!
女人嫁給夫家並不是連命都賣過去了,並不是給夫家糟蹋的,就算要算祖譜,妻子的名字有上去嗎?沒吧!
正派的s 正派的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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