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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我難以溝通 還是妳貪得無厭

xxxxxxxxxxx
就來分析一下吧~~

1.男方不補助
男方損失$NT 13,000押金
女方假設在外另找租屋每月$NT 3000,一年要NT 36,000
(押金NT 6,000先考慮能住滿一年押金能拿回來)

2.男方補助,女方分期攤還押金(假設住滿一年)
男方損失 13,000(給房東的押金) + 2,500 x 12 - 13,000(女方給的押金) = $ 30,000
女方花費一年 4000 x 12 + 13,000 - 13,000(房東給的押金) = $NT 48,000

3.男方補助,女方分期攤還押金(假設住不滿一年,女生只住N月,N<12)
男方損失(2,500 x N)-(13,000/12 x n)+13,000
自己Excel拉一下最低是只住一個月損失$NT 14,417
最高是住了11個月損失$NT 28,583
女生花費(4,000xN)+(13,000/12 x n)+3000x(12-N)
一樣自己拉excel最低只住一個月一年花費$NT 38,083
最高住了11個月花費$NT 58,917

4.男方補助到一半不補助
不想算...= =a
假設那麼多哪算的完...男方不補助...女方就不要繼續住就好了
結果會同假設3

結論是我認真了...= =a
最有利的情況還是要住到約滿拿回押金啦
如果假設住不滿一年真的是啥都不用玩,平白給房東13,000,補都補不回來
雖然說住不滿是在替樓主省錢啦...= =a

只能說一分手女生的信任感就不見了
如果真的要那麼計較的話選擇假設1當然是最省的(對男生來說也是花費最少)
不過一個月也只省1,000而已

不過樓主畢竟重情
這樣好了...我提供一個方法
以假設2你的花費為前提一年總損失$NT 30,000
扣掉在房東那的押金13,000,妳直接給女生$NT 17,000
跟女生說住到約滿你還可以從房東那拿回NT$ 13,000
要不要住到約滿就看妳自己
這樣女生不知道會不會比較有住下去的動力...

曉峰dragon wrote:
想請教各位大哥大姐...(恕刪)

曉峰dragon wrote:
想請教各位大哥大姐...(恕刪)

愛睏的貓貓 wrote:
請問是樓中樓的精英會館嗎?(不過應該不是的樣子~菁英我記得是3個月繳一次..)

我之前在高雄出差一年是住那裏

很喜歡那裏的環境

每天待在樓中樓都不想出門了
...(恕刪)


那邊不是都會聽到隔壁的啪啪啪聲音嗎!?聽朋友說過
stddg wrote:
之前是情侶關係,約定合住分攤租金
分手後在"法律上"我還有責任繼續付房租?
...(恕刪)


口頭約定沒有法律效益

不要被情侶關係搞糊塗
-------------------------------
今天你和朋友因為1+1>2的理論
共同合租一間房
一個月6500說好各付一半一個月3250
朋友住了2個月後說他不住了
跟你說:剩下的10個月的"租金債務"
你要自己全責負擔

請問朋友一點"道德責任"都沒有嗎?

然後同一個朋友又說
我看你因為租金債務,經濟狀況不是很好
看你可憐啦,我們是朋友,朋友要相挺
一個月"資助"你2500到合約到期,算你欠我一筆人情

可是合約的13000押金是我先出的阿,
合約13000的押金合約到期,要還我喔!
我看你也不是很有錢,給你無息分期慢慢還

你想對你這樣一個朋友說什麼?




Gundam-00 wrote:
所以是我邏輯奇怪嗎 ????...(恕刪)


你自己算的時候邏輯不奇怪
可你沒考慮前因
樓主在破壞"合租約定"時
該負擔多少責任

你的理論是樓主破壞合租約定時
樓主的是"零責任"的情況下

你認同在這樣的情況下
樓主的是"零責任"
可見你是個包容度大的人

應該也可以認同
前因後果問題的產生者"樓主"
應該是必要付些責任的人看法
------------------------------
如果今天樓主說法是
整件租金債務事件問題是我引起的
也是我單方面破壞合租約定

但問題發生了總是要解決
我願意負擔2500/3250,
即約75%責任(以整年度計算)
剩下的責任需要,請女友幫忙負擔(即25%)
過程中女友也獲得一定好處

這樣的說法或許公平客觀點





抱歉,用手機編輯
不小心覆蓋到這篇回文

我不是故意的
stddg wrote:
而你跟前面那位仁兄一樣,都陷入同一個迷思 : "分手都是男方單方面造成的"...(恕刪)


那請問你誰"已經"北上了?
誰不願意續繳共同債務一半租金了?

2人的計畫一起北上那些都不是"已發生"的事實

"證據會說話"
已經發生的事實
問題就是男方單方面造成的



至於他們情侶分手的原因責任誰對誰錯
都不是討論的範圍

我有朋友因為結婚不得不離開分租地
也不想繼續負擔共同債務
全部的問題就是他引起的
雖然我不認為他應該負"全部責任"

剩下的就是溝通問題
你覺得樓主這樣的溝通方式
你樂意接受?



一朵梨花壓海棠 wrote:
那請問你誰"已經"北...(恕刪)


"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單單只是"男生已經北上"
而是
1. 兩人一起計畫北上
2. 兩人協議分手
3. 男生北上
4. 女生自己決定留在南部

這些事情都跟目前女方的處境有關,對吧?

如果當初不要答應北上會發生這種事?
如果沒分手會發生這種事?
就算分手,但女方按照原訂計畫北上會發生這種事?

但你卻只看了3.男生北上,就把所有責任推給男生

難道1.2.4 就不是"已發生的事實"?

-----------------------------------------------------------------

我也說了,分手後還有金錢糾纏,樓主的做法其實不好

但實際上對女方來說,樓主的做法卻是壓力最小的方式

就用你舉的例子

A跟B合租,B經濟弱勢,所以A先出了押金,而且付出比較多的租金
但A不想租了,單方面搬走

你說B該怎麼做?

1. 跟著搬走,反正損失的押金不是我的,而且不用拿A資助的錢,不用欠他人情
但自己租屋會遇到幾個問題
a. 自己租只能挑便宜的,地點不好、環境不好
b. 自己租屋就要自己先拿出一筆押金,這對經濟弱勢的B,會是一個負擔

2. 接受A的方式,他補貼我租金,我還他押金
為什麼這麼做對B的壓力最小?
a. 自己出去租要負擔4000,但繼續租也是負擔4000,而且環境比較好
b. 分期付款還押金,反正租約到期這押金還是回到手上,實際上只是過個水
c. B不用額外先負擔一筆押金,壓力會比較小

唯一的缺點就是欠人情,但反正租約到期押金拿回來,我就跟你老死不相往來
當初租屋時 樓主和前女友就已經說好要分租3500元租金
依法女生可以要求樓主每月按時繳付3500元
當然樓主也可使用租屋處及到期拿回他的押金

既然樓主少給一千還罵女生貪得無厭 那女生乾脆也不要客氣了 拿回本來就是自己權利的3500


◎民法第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甲男在2008年4月底口頭承諾給付700萬元,這樣的口頭承諾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3/article.php?storyid=717

甲男在2008年4月底口頭承諾給付700萬元,這樣的口頭承諾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依據《民法》第73條規定,法律並無規定男女雙方分手後的協議書,必須「簽訂書面」。所以,甲男在4月底的口頭承諾,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事實上,常聽到閱聽人提及,要白紙黑字寫起來才叫契約,沒有寫下來雙方簽字就不叫契約,這樣的觀念是錯誤的。每一種類型的契約,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特別的「法定方式」,只要雙方口頭約定,契約就成立了。

口頭約定算數
http://blog.sina.com.tw/lavender_blog/article.php?entryid=592575
stddg wrote:
'已經發生的事實'...(恕刪)


你幫樓主說了這麼多,都是假設.(事實只有樓主清楚)
樓主射後不理,不出來澄清為什麼?


租約可能剩不到半年,好聽的補助他也只會付半年
他附2500*6
比原先租滿要附3500*6
省了6000,還可以拿回13000

天下好事都讓他佔盡了,
還有你這個天才在讚揚他.

你的邏輯沒問題,
有問題的可能是智商跟情商.


尤其是這句
4. 女生自己決定留在南部

好好的沒分手,當然嫁雞隨雞一起上台北打拼!
分手了上台北是喝西北風?
你說你智商是不是有問題??
JIN DER LAND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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