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dan wrote:事後感言:唉~~~~======== 12/09 三審定讞了! =============最高法院判決1. 今後公司所有所得均規老婆所有(附加條款:每月4日交出提款卡)2. 每月只能領 NT.3000 , 其中包含中餐,行動電話費,網路費,飲料費3. 晚上外出必須填寫外出單,並標註抵達地點/隨行人員/反家時間.....我的人生變黑白了.........(恕刪) 每天出門跟老婆請款100那就更完美囉鼓掌
不過在大陸的台幹,在大陸歡樂之餘,也要有時候關心一下在台灣的老婆,我就認識一位先生在大陸的姑娘,對於老公不在,尋找新的愛情很有興趣,我有位單身的朋友,晚上常常會接到這位姑娘的電話,甚至深夜想到他那邊找他聊天,他深表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