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要先靜下來... 好好想對策... 要能拿到確切證據... 才是...還有... 這不是報復... 僅是取回你之前的付出 (金錢感情時間)... 及造成精神傷害的補償... 這是你應得的。還有... 能告到她們... 也算替社會盡一份心力... 因為放過她們... 會有更多家庭受傷害!加油!沉住氣!一舉告垮她們
dearotto wrote:你這個資料大概是八成...(恕刪) 一定要抓姦在床才有起訴的可能,以王羽為例.http://blog.yam.com/god00717/article/24642116不過找徵信社要抓到證據,通常要花很多錢.像王羽也是花了一番功夫,才能一次就抓到.現在很多案例,大都是要犯罪人賠償和解.
李小肥 wrote:那請問各位 丈夫名義...(恕刪) 樓主,你大概很不喜歡讀長一點的文喔?再貼一次給你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2836號判決】要旨:按電話錄音乃對人民基本權之重要侵害,縱使明文規範得竊聽電話及錄音之德國立法例,亦限於針對重大犯罪適用,以符合憲法比例性原則,觀諸我國現行刑法規定通姦罪,乃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輕罪,縱然通姦罪於實務上採證不易,惟依憲法比例原則,在此情形,實不宜允許偵查機關竊聽電話錄音以取得證據,更何況係私人以不法手段取得之竊聽電話錄音,若法院此際毫無條件援用私人違法取得竊聽錄音,無異縱容、鼓勵私家徵信社及其他個人違法竊聽,恣意侵害他人私權領域,法院若將之援用作為有罪判決之證據,則是逕以國家機關即法院之審判高權行為,侵害人民自由權之基本權。本件要難以被告二人同處於一公寓即推論被告二人有通姦犯行;系爭電話錄音並無證據能力,且縱承認系爭電話錄音有證據能力,亦難以被告二人對話曖昧,即推定被告二人確有性行為。錄音都沒用了,你覺得號碼會有用嗎????!!!上面的人說了,抓姦要在床!
今天的新聞:抓猴即時通 色誘情夫擄人勒贖更新日期:2010/02/06 02:48 簡光義/苗栗報導中國時報【簡光義/苗栗報導】賴姓男子在網路MSN發現妻子出軌,不甘綠巾罩頂,慫恿弟媳色誘姦夫,趁兩人幽會時夥同弟弟及友人將施姓工程師擄走,毆打勒贖十七萬元再脅迫簽下三張各十一萬元本票。對方付不出錢,賴嫌「討債」未果,還張貼欠錢未還海報,警方四日晚間逮捕賴嫌等六人移送法辦。卅歲的賴姓男子去年八月間在家中電腦,發現結婚六年的廿六歲吳姓妻子六月間在奇摩網站即時通與施姓電腦工程師對話,內有:「都沒有用保險套,妳都不怕?」等親暱、曖昧字眼,直覺妻子紅杏出牆,於是找電腦熟練的楊姓表弟到家中清查MSN通話記錄,逼問後,妻子坦承與施姓工程師發生六次性關係。MSN揭妻出軌 慫恿弟媳色誘賴嫌愈想愈不甘心,和表弟商議給施某一個教訓,再找弟弟及劉姓弟媳及楊姓高中同學幫忙,由弟媳劉女上網與被害人聊天勾搭,施姓電腦工程師受不了色誘,主動邀約劉女見面。劉女答應,約在頭份鎮下公園附近一家飲食店前碰頭。施某獨自開車赴會,接劉女上車後在頭份、竹南市區聊天閒晃,不知劉女已悄悄通知賴嫌等人分別駕駛兩輛車,到偏僻處攔截擄人,將施某押到苗栗市經國路旁後龍溪堤岸,徒手毆打施某致頭、臉及嘴角受傷,脅迫一百萬元和解,否則「現在就給你死」。工程師中計被擄 遭毆打簽本票經討價還價以五十萬元成交,由於施某當天向兩名朋友只借得十七萬元,賴嫌等人脅迫再簽下三張各十一萬元本票,限兩周內還錢,施某同意後才被釋放。由於施某籌不出錢,賴嫌等人即到施住處討債,要不到錢,即在施某住處周遭及上班公司附近,張貼「施某欠錢不還」的海報,逼迫還錢。莽夫暴力「討債」 警逮六人送辦施某被逼得走投無路,去年十二月底具狀向苗栗地檢署控訴。檢察官葉竹鳳接案,發交竹南分局調查,經兩個月的偵查,調閱相關人士通聯記錄,確定賴妻吳女知情,四日晚間警方持六張拘票將六人拘提到案,昨依擄人勒贖、恐嚇取財、傷害、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等罪嫌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