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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被告


我在墾丁‧天氣晴 wrote:
不過看原文是三個月之後才告...
...(恕刪)


>>>

應該不是三個月才去告

而是三個月後 , 被告才收到偵察庭的通知書

才知道被告

所以被告的時間 , 應該還要再往前推

同時警察那兒應該也有備案


escudolin wrote:
>>&g...(恕刪)




A辣愛怕跑 wrote:
刑法第16章的相關條...(恕刪)


而且 我喝了 威士忌+汽水 3-4杯 她才喝一杯

醉意很大

樓主光是這段話,第225條趁機性交罪就成立了~
因女方在酒醉情況下無力或不能反抗,她根本不需提出証明說是非志願行為
而且如果他手中有樓主扶著女方進motel或女方酒醉的影像畫面,就是強力的佐証了
重點在於女方是自己走進去的,還是被樓主扶進去的
而樓主又沒反証 手上沒任何証據的情況下...
樓主還是把屁股洗乾淨,等著進去換你被人插了~
一口氣看完82頁
總共#813篇回文
還真的滿累的
真的不甘心 就化悲憤為力量 就算進去蹲 過幾年出來再想辦法報復 如果真的不想活了 也要拖對方下水 那有自去死這種道理

我這樣寫算不算教唆犯罪啊??
小弟也體會過台灣的司法......

.....只能說
這社會本來就沒有公平與正義
黑白不分 是非不明......

沒錯
事實遲早有一天會浮現
但想想江國慶的冤案
浮現了 於事無補呀......

小弟曾經歷過幾個車禍所致滴"過失傷人"案件
上法院 上偵查庭好幾次(當然都算有前科.....棍!)

也賠了不少$
肇事時 醉醺醺得原住民原告 都超過酒測0.25.....
他們幾乎都是在醫院 碰到所謂司法黃牛.....
被黃牛拖出來告 纏你個兩三年.....無非只想搞個十來萬.....
然後拿這筆錢繼續喝.....

這些經歷 讓小弟深信
少造業 多行善.....

小弟建議版大 讓自己活著......
一切的不公平 老天自有安排
(我也被檢察官嚇過 也被法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少一事不如沒一事"的態度 硬要小弟跟原住民庭外和解 還說他今天案子很多 我們兩造有結論再來敲門找他.....同樣是高雄地院.....林北所有傳票都留著....上面留有該法官姓名;那案子我也有花5萬請律師出庭 結果....請到一個啞吧....收錢時很會說 開庭時...喪失言語功能....)

所以說

不管是上輩子你欠她的
還是下輩子她該還你的

你把你自己掛掉 你就輸了......

忍辱負重 等老天還個公道吧!
(至於性行為部份 那算自由心證 若你情我願而發生 則事後反悔的人 會隨其所牽扯出來的事 造出更多業障....)

你的動機 或許真有心懷不軌
也或許 你情我願後 女方反悔

想想江國慶(版大知道他是誰嗎?)
是個男人 就該堅持.....即使檢察官開偵查庭時自己緊張說錯話 之後也該在法官開庭審判時堅持......
你當初真是被檢察官嚇到 而說出不實之言 就請照實對法官說(法官跟檢察官是不一樣的....)

既然版大說 對方不實證詞有許多

那麼版大若問心無愧
便應篤定態度
一切以誠實為上策
(人免不了受誘惑 況且 事情這麼大條 詳述打砲過程 也早已超乎丟臉範疇 版主該坦然面對法官....)

之後駕車傷人案件 也應如此對待......(錯就認錯 對就力爭)

因為
法院雖沒有正義
但誠實的人 能坦然面對錯誤 痛改前非
老天也會幫助的

祝樓主好運
(媽的打個砲 也搞這麼大條 學解釋有多鄭?高雄明明很多發洩之處呀??要是小弟碰到學姐略有反抗 會立馬付錢走人.....找別處發洩....)

escudolin wrote:
>>&g...(恕刪)

escudolin wrote:
>>&g...(恕刪)
事情這麼大條事情這麼大條
一口氣看完,辛苦! 做個記號追蹤....
escudolin wrote:
>>&g...(恕刪)
寶`寶 wrote:
對方當天 就直接找警察蒐證
她跟我說 房間 還沒整理
那我想 衛生紙 就是最大得證據
它有去驗傷
但是 我不知道 有什麼傷害
為什麼 我說對方 有假筆錄
因為 檢察官問我
她當時 有掙扎 然後一直踹我很多下
這點 我聽到時 就知道 做假筆錄了
如果有 我在硬上 相信 她得驗傷報告 一定很精采
這已經算強暴了
但是 檢察官 一直偏袒對方
我能說什麼
對方 家庭 滿富有得 當然 我想在這三個月 要提告時 一定去詢問過高人 怎樣對我起訴
其實 我也有疑問
對方 為什麼當天能蒐證 卻不提告
我都認罪了 我還有翻身得餘地嗎
其實 我終究認為
對方 是為了給她男友交代
當時 在車上 她男友打給她 她不知道該怎圓謊
所以 只能這樣說 我強性侵她
那矛盾點 不是就好笑了
妳自己讓我約妳 又在跟我看電影 接吻 都不反抗
喝酒 也是妳答應得 現在就反咬我一口
我沒要釣魚
第一時間 我當然認為 仙人跳
第二 當時 很多人 都認為 對方告不成 我才想說 到法院說
只是 到後期 我整個被翻盤..(恕刪)


看到這裡我就確信您跟對方肯定不是情侶。
可能您一方面的樂觀認為是個普通的一夜情。
但是女方在酒後,在體力或是精神無法拒絕之時被趁機性交。

對方如何當天就去蒐證。
這表示對方跟你一定是分別自行離開飯店的。
或是你丟下沒有意識的女方自行離開。
(不論哪一種情況,都沒有人認為這兩人是情侶吧。)
等到女方醒來才驚覺,酒後在自己無法表達自己意願狀態之下。
被人趁機佔了便宜,當下就覺得受辱。
所以趁自己還沒離開飯店就報警來蒐證。
否則目前MOTEL業,競爭如此激烈。
客人一出門馬上就清房間了,哪有可能回家之後再叫警察來蒐證。
所以東西老早就被清理光光了,您說對吧?
這也可以被稱為是約會強暴,如前面一位網兄所說。
至於為何三個月後才提告。
也許對方家人有意見,認為此案件曝光擔心名譽受損等等。
所以延緩了提告的時間,這一點也不奇怪喔。
過了那麼久才講
告的成才有鬼哩~
就像上面的大大講的~花點錢去諮詢一下
省的日後的麻煩
我真的好奇的想問一句:

啊是有人拿槍抵著你的頭逼你掏小雞雞出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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