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tz wrote:
謝謝兩位的說明但再仔...(恕刪)
大大~~「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這句是僅用在「收養關係」上面
所以四親等、六親等都是指因收養而成立的親等關係,而且都要是旁系血親,不是直系血親
所以舉2個例:
我的伯父收養一枚正妹,因此那位正妹跟我是四親等的旁系擬制血親,而且輩分相同
所以~~我可以把那位正妹「合法推倒」~~就醬子~~哈哈

如果我的舅公(我父親的舅舅)收養一枚正妹,因此那位正妹跟我是四親等的旁系擬制血親,但是輩分不同
但是輩分不同,因為我要叫那位正妹「姑姑」...所以我只好改名叫「楊過」才能有機會推倒她了...
懂嗎

P.S 若樓主的女友今天變成是「收養」來的,那就可以結婚了...那01大大就沒機會叫樓主表表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