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ω^ wrote:法官大人~這下又有一...(恕刪) 這位大德問得好,此時,我只能用一句法界(法律界,不是佛法界),大家耳熟能詳朗朗上口的一句話來回答您。來,跟我唸一遍: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好,記得這句經典不變的話,不但不會變,而且會越來越嚴格。在以往,可能只有目擊證人,沒有其它相關直接物證就能定罪了,現在科技發達,非得要有DNA或其他證據不可。民事上,大概只要讓法官偏向某方,約百分之六七十左右,就能判決了;刑事上,舉證要幾乎達到百分之百才行。因此,大家再來唸一遍: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