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pector wrote:照你這麼講,政府高官...(恕刪) 那也是建立於你【基本上相信】的前題之下。前陣子一堆教養出問題的新聞,他們的爸媽、親朋友好友每一個也都這麼說:我的孩子很乖,我不相信他們會做OOXX!可是眼看此樓、另樓,多的是一堆【無條件相信】一位素昧平生、從未認識的網友呢。我首次覺得人性如此美好~~~人人皆善吶!希望這論點能一直堅持到連翻盤後都一模一樣呢。說要給人留活路的人,公開此人資料與隱私(借刀)給予公眾批評與搜索,被搜索與批評的對象因產生巨大壓力之下做出傻事,誰負責?還不是事主買單呢,而是公眾買單,因為批評與搜索施加壓力予該名受害者的人是【公眾】。有證有據就交給司法判定,不會告的人往往都是…(攤手)
吐司羊 wrote:你可以接受 妳的異姓朋友 (好朋友? ) 這樣 開 玩 笑 ?請問 你也可以接受不認識的人 這樣開玩笑嗎??衷心建議你遠離這種朋友??不然會被看成是同一類的人? 謝謝你的建議,但我覺得也不要公佈他人的隱私吧至少他不是對事主道歉,再叫事主把msn po上來也不好吧...會不會有法律的問題啊http://tw.myblog.yahoo.com/jw!CeYqGhaUAhJwl9R0domsnw--/article?mid=91&prev=93&next=87&l=f&fid=11中華民國刑法第318- 1條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第318- 2條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公布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左: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二、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合。三、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四、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五、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六、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七、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八、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九、特定目的:指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關於人肉搜索:南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教授翟本瑞說,網友將正義標準過度膨脹,自認為是正義的一方,發動人肉搜索要求當事人致歉,類似騷擾行為,根本是網路群眾暴力。我覺得當事人已經接受對方的道歉,大家在起哄也不好吧
紫泓飄孀 wrote:那也是建立於你【基本...(恕刪) 這就叫明哲保身我天天和年輕女生一起工作不用開BMW也有很多機會偷吃公司八掛超厲害,但我始終不會讓人落入口實最後搞到連工作都沒了這種玩笑你有問問該男想到最嚴重後果是什麼嗎?能隨便開嗎?
lmliou wrote:我一直跟Betty道...(恕刪) 呃...犯錯就會付出代價,付出多少代價,就不是犯錯者能決定了......走法律....犯錯者不知道法官怎麼判會判多久....走兄弟....犯錯者不知道對方會扁多大扁多狠....被人肉....犯錯者不知會被人肉出多少東西...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犯錯.....做事前先想清楚......凡事可以賭,但不要只看賭贏了的好處 ( 多個妹可以推... )多想想賭輸後的下場....( 下場不是只少一個妹推....想深遠一點,妹把你公佈了你會多慘... )多想兩分鐘,你可以不開口要做愛...
Inspector wrote:這就叫明哲保身我天天...(恕刪) 一種人一種個性,一種米都能養出百種人,你懂明哲保身,他不懂那也是他的事,反正講那堆話從YGG到某些人說的,重點也只有一個。公親變事主並不困難(攤手)。【不理虧的事主也懂該用正當方式去討回公道】,這事本就見仁見智,話就講到這裡就好了,道不同不相為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