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砲台 wrote:
除了可以明確確立直接依照法條去判的以外。
在模糊地帶時,看似真有違反法條,但要如何明確確立,總要有證據吧
這也不表示自由心證,
證據的意義是在於,
證明當事者"有沒有符合法條所描述的行為",
如果證明有,那就依照法條判有罪,
如果證明沒有,那就判無罪。
所以上了法院是在證明"有沒有法條所描述的行為",
而不是在證明"這個行為有沒有違法"。
以你所舉的例子強姦來說,
證據的目的是在證明到底雙方是兩情相悅還是違反對方意願,
如果是兩情相悅,
則因為不滿足強姦罪在法律上的定義,
所以就不能判被告強姦罪名成立。
但是如果證據顯示被告違反對方意願而為性交,
那當然就構成強姦罪。
大砲台 wrote:
你既然認為劈腿跟違約、法條有有關,可問題是要如何確定她真有違約。法條一條條般出來,那證據呢? 要怎麼明確確立?
你也還搞不清楚我們現在討論的重點,
我們現在討論的並不是"前女友有沒有違反法律上的契約關係"。
而是"依照樓主所描述的前女友行為有沒有違反法律上的契約關係"。
所以還不需要到"證明前女友有沒有樓主所描述的行為"這項上。
要先確定"依照樓主所描述的前女友行為確實違反了法律上的契約關係",
然後接下來才是"證明前女友有樓主所描述的行為"。
最後才是"判前女友違法"。
整個流程要先弄清楚。
大砲台 wrote:
交往? 告白? 怎麼確立他們是否真有交往
如我前面所述,
這是在確定"樓主描述的女友行為違反了法律上的契約關係"之後才要做的事。
至於怎麼證明,
那就看到時候雙方的證據和辯論技巧誰能說服法官和陪審團了。
大砲台 wrote:
好! 證明有交往。劈腿了違約了,內容呢! 要如何明確的確立她違約!
交往的內容是什麼!要如何認定。劈腿就是違約,要如何證明並確立!
這才是現在在討論的東西,
可惜你的次序弄反了。
你要先確定你所指的對方行為是違法的行為,
然後你才能告,然後你再去證明對方確實有你所指的行為。
而不是你先告,然後證明對方有你所指的行為,最後才證明這個行為是違法的。
否則如果你的最後一步失敗了,
對方就會反告你誣告。
大砲台 wrote:
在無法去明確確立的地方,看似有違反法條。
疑似不見得有罪,當然也不見得無罪,確定與否不是法條在決定的,它不過就是躺在那裏,等各個機關有了證據確定違法有罪,才是法條該上場的時候,既然證據都確定有罪,該怎麼判法條應該都列得很清楚吧!
不對,
無法明確確立的是"是否有符合法條所描述的行為",
而不是"符合法條所描述的行為是否有罪"。
法條在那邊就是告訴你"符合該法條描述的行為就是有罪"。
所以要去證明的就是"有沒有符合該法條描述的行為",
有,就是有罪,沒有,就是無罪。
而不是證明有該行為之後再去探討有沒有罪。
這樣幹麻還需要法條?
直接上了法院從頭證明到尾就好。
蓄意殺人有罪,
所以你如果要告對方殺人罪,
你只要證明"對方有蓄意殺人的行為"讓法官和陪審團相信你,
對方就會被判殺人罪,
而不是對方有蓄意殺人的行為之後你還要證明"蓄意殺人的行為是犯了殺人罪"。
當然,同一條罪名的判決有輕有重,
所以你也可以藉由證據來告訴法官應該從輕量刑還是從重量刑,
但是這並不影響罪名的成立與否。
只要有該行為,罪名就是成立,
而該行為的動機、情況等等,
則是影響判刑的輕重。
這樣你了解整個流程了嗎?
vivian93 wrote:
我們現在討論的並不是"前女友有沒有違反法律上的契約關係"。
而是"依照樓主所描述的前女友行為有沒有違反法律上的契約關係"。
所以還不需要到"證明前女友有沒有樓主所描述的行為"這項上。
vivian93 wrote:愛斯基摩豬 wrote:
所以呢 ? 男女婚前同意交往算是一種契約成立嗎 ?
目前看來,是。只不過...(恕刪)
總之,你就只是想要說劈腿這種違反邊道德認知的行為,也同樣違法。
至於實務上告成功的機率有多少,你並不關心。
關於這種普遍人認為的道德層面上的事,你要認為可以牽扯到法律層面,只能說你爽就好。
我想大部分的人關心的點,只在於被劈腿用法律討公道的可行性,至於劈腿這種行為到底有沒有違反法律上的任何關係並不重要。
可行怎樣都好。
不可行,再多的咬文嚼字也只是嘴砲。
twkscity wrote:
像謝霆峰忍了這麼多年
剛看了新聞
張柏芝3度不簽離婚證書..
而日前謝霆鋒傳出的所有小三、小四都是子虛烏有,目前則將重心放在事業和小孩,此外,張栢芝在分居後仍使用她的附卡月刷幾十萬,據悉,他不打算切掉她附屬卡使用權直到正式離婚。
如果是真的一直刷那還蠻.....
vivian93 wrote:
證據的意義是在於,
證明當事者"有沒有符合法條所描述的行為",
如果證明有,那就依照法條判有罪,
如果證明沒有,那就判無罪。
所以上了法院是在證明"有沒有法條所描述的行為",
而不是在證明"這個行為有沒有違法"。
先不論你後面2段怪怪的
你都說了"上法院是在證明有沒有法條所描述的行為"
而你前面卻這樣說:
dungeonronin wrote:
一、你是在假設男女交往時特定的語言有法律效力,而我倒是很有興趣看你舉實例和闡釋通用性。沒有實例?沒有通用性?
518F
民法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就算當初沒有實際的告白行為,只要雙方能了解並承認意思一致,則契約效力就成立了。
(dungeonronin就已經問你純感情上的交流要怎麼去認定法律效力,實例? 通用性?。 結果法條是你的答案。
這樓後段dungeonronin也是一直問你純感情的東西要怎麼去明確定義和解釋,一樣的你就只是丟法條。 但重點是要怎麼明確定義和解釋啊,總不能連什麼內容都沒有吧。
問你交往、劈腿、分手等等這些要怎麼去明確定義雙方的感覺,你後面也答不出個明確的東西來,就只是丟法條說:劈腿就是違約。
愛斯基摩豬 wrote:
承諾交往就要負責任
請問責任的範圍是怎樣定義 ? 雙方在交往前有先協調和議 ?
525F
請去看我上一篇,連法條都引用給你看了,你不看我也沒辦法。
法律只是一個底限,如果你連法律的要求都無法達到,你在這邊說的話又有什麼參考價值呢?
(上一篇就是518樓。 你都說了! 法律是一個底線,在這裡你更加強化認定感情的東西是可以適用法條的)
dungeonronin wrote:
你先答不涉及身分、物權、債權的男女關係到底是哪種具法律效力的契約
說不出來的話,就別鬧了你
契約就是契約,還有分哪種契約有法律效力哪種契約沒有法律效力嗎?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請問契約內容是什麼? 怎麼明確定義交往、劈腿、分手。 雙方感覺同調才成立吧! 彼此感覺怎麼明確定義? 在一起不見得是男女朋友吧,連告白都沒說在一起視同交往嗎? 這其中的感覺要怎麼明確定義)
vivian93 wrote:
我們現在討論的並不是"前女友有沒有違反法律上的契約關係"。
而是"依照樓主所描述的前女友行為有沒有違反法律上的契約關係"。
所以還不需要到"證明前女友有沒有樓主所描述的行為"這項上。
要先確定"依照樓主所描述的前女友行為確實違反了法律上的契約關係",
然後接下來才是"證明前女友有樓主所描述的行為"。
這是我問的問題:
你既然認為劈腿跟違約、法條有有關,可問題是要如何確定她真有違約。法條一條條般出來,那證據呢? 要怎麼明確確立?
--------------------------------------------------------
有點不知所云
你說的"行為"是指什麼!? 劈腿嗎? 那個不是事實嗎!樓主自己描述的,已經發生的、存在的、事實存在的幹嘛要去證明,她不是已經劈腿了! 幹嘛要去證明她沒有劈腿
我的問題是說,你既然認定劈腿是同違約違法,請問違約要怎麼舉證
我知道她劈腿是事實啊,既然你說劈腿視同違約違法,那你總要舉證,而不是什麼都沒有帶過吧!
最初的合約內容要怎麼去定義? 要怎麼認定雙方感覺是否屬實? 要怎麼明確定義?
vivian93 wrote:
這是在確定"樓主描述的女友行為違反了法律上的契約關係"之後才要做的事。
至於怎麼證明,
那就看到時候雙方的證據和辯論技巧誰能說服法官和陪審團了。
我問的問題:
交往? 告白? 怎麼確立他們是否真有交往
-------------------------------------------
嗯!!!
你前面不是已經認定前女友行為已經違約違反了法條嗎?
你都認定違反了,所以才問你合約內容怎麼定義! 要怎麼明確定義? 都違約了!那當初合約是怎麼定的,雙方感覺是否一致? 如何舉證? 還有感情有無怎麼明確定義?
前面就已有一推問題再問你如呵明確定義雙方感情感覺與否,怎麼推給法院了
就是因為不懂
交往怎麼明確定義雙方感覺關係是否一致! 如何舉證!
劈腿怎麼明確定義雙方感覺關係是否一致! 如何舉證!
言語中怎麼明確定義雙方感覺關係是否一致! 如何舉證!
感情怎麼明確定義雙方感覺關係是否一致! 如何舉證!
合約內容要怎麼去明確定義!
等等的...
就是因為你說劈腿是同違約違法,才希望你可以給個明確的解釋與定義啊
vivian93 wrote:
這才是現在在討論的東西,
可惜你的次序弄反了。
你要先確定你所指的對方行為是違法的行為,
然後你才能告,然後你再去證明對方確實有你所指的行為。
而不是你先告,然後證明對方有你所指的行為,最後才證明這個行為是違法的。
我問的問題:
好! 證明有交往。劈腿了違約了,內容呢! 要如何明確的確立她違約!
交往的內容是什麼!要如何認定。劈腿就是違約,要如何證明並確立!
--------------------------------------------------
我想是你搞錯我的意思吧!
就因為不知道劈腿是不是違法所以才問你啊,你不是法條都搬出來佐證你的觀點了
劈腿違約了,那當初合約內容裡的交往、分手、言語,是怎麼才能明確定義並舉證?
vivian93 wrote:
無法明確確立的是"是否有符合法條所描述的行為",
而不是"符合法條所描述的行為是否有罪"。
法條在那邊就是告訴你"符合該法條描述的行為就是有罪"。
所以要去證明的就是"有沒有符合該法條描述的行為",
有,就是有罪,沒有,就是無罪。
而不是證明有該行為之後再去探討有沒有罪。
這樣幹麻還需要法條?
直接上了法院從頭證明到尾就好。
蓄意殺人有罪,
所以你如果要告對方殺人罪,
你只要證明"對方有蓄意殺人的行為"讓法官和陪審團相信你,
對方就會被判殺人罪,
而不是對方有蓄意殺人的行為之後你還要證明"蓄意殺人的行為是犯了殺人罪"。
我問的問題:
在無法去明確確立的地方,看似有違反法條。
疑似不見得有罪,當然也不見得無罪,確定與否不是法條在決定的,它不過就是躺在那裏,等各個機關有了證據確定違法有罪,才是法條該上場的時候,既然證據都確定有罪,該怎麼判法條應該都列得很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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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2段沒有句點,也沒要說明確行為上的違法! 怎麼會說到明確行為的違法
符合法條有罪! 我沒說符合法條無罪,更沒說"符合法條所描述的行為是否有罪",都已經符合法條所描述怎麼會還會有是否有罪的論點(不提一些除外法則)
除了明確行為外,對方疑似犯法,表示已經跟法條有某種程度上的連結,只是不確定與否
蒐集證據、舉證,確定對方是真有法條上所描述的犯罪行為,法條才會再次上場依規定跟考量判刑輕重與否
從不確定 ~ 舉證的過程中,確定是否有罪不是法條在決定的
殺人罪。在舉證證明期間,確立有沒有罪不是法條在說的吧!
證據、舉證明確,法條跳出來: 你有罪
補充第一段
除了明確行為符合法條描述有罪。不明確的、疑似的就算與法條相符,但沒有證據或舉證證明,也不代表他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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