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e-ecopower wrote:
兩位大大討論的爭點應該是要先釐清財產契約、身分契約及身分法上契約的適用問題
以開版大的例子
實務上認為同居尚有別於所謂之「事實上夫妻」
因此能否完全適用上述任一種契約之規定仍有研求餘地
這個問題有點類似身分法能否完全適用民法總則的問題
目前通說仍是持否定見解
其實真正的結果是怎樣對我來說並不重要。
因為我並不是當事人,
感情關係是不是法律上所承認的契約關係對我來說也不是那麼重要。
我所享受的,並不是"贏"的結果。
而是在於"討論"的過程,
就算最後結果是我輸了,
如果過程對我來說是有趣的,
我也很高興。
就像比賽,
贏了固然值得慶祝,
但是輸了也有值得讚許的部份。
至少在過程中自己是快樂的。
一直以來,我重視的,不是結果,而是過程。

vivian93 wrote:
你引的這段哪裡有說到"情感和愛因為不是權利或可應承之物"?
不要擅自擴大解釋別人的文意好嗎?
原文是說:
如果父親為了愛和親情而允諾將名下產權交給自己的兒子,
兒子是不能因此強制要求父親將產權轉給他的,
原因是"兒子並沒有對這個契約做出任何的承諾",也就是兒子並沒有"承約",
所以雖然依照這樣的契約來說父親是必須把產權轉給兒子的,
但是因為兒子沒有承約所以這個契約不成立。
不要以為別人都看不懂英文你就可以胡亂呼弄。
D君給的連結你根本沒看,對吧?不然怎麼會睜眼說瞎話呢?
Valuable consideration is always sufficient to support a contract, whereas good consideration may in some cases be insufficient. Modern courts speak only in terms of consideration, and would find love and affection to be no valid consideration. For example, a father might agree to transfer title to real property to his son in consideration for the son’s abstention from smoking, drinking, and associating with persons of questionable moral character before age 21. If the son does agree to forbear, at the age of 21 the son can enforce the contract because he has provided valuable consideration; that is, he gave up a right in return for his father’s promise.
咦??怎麼不是D君引的那段,哎呀呀它在連結裏呢.
”the son has not given up any rights or made any promises.”,為什麼?因為love and affection to be no valid consideration,不是valid consideration,要怎麼承諾?
看完這段很顯然就會發現,你天馬行空來上這麼一段綠字部分,實在真的讓人懷疑”看不懂英文”哩.”兒子並沒有對這個契約做出任何的承諾”,為什麼?因為不可能做到.原文不已經講清楚了?love and affection to be no valid consideration,不是valid consideration,要怎麼承諾?
”這段哪裡有說到"情感和愛因為不是權利或可應承之物"?”
我的天啊,你真的只會望文生義麼?你非得看到原文一字不漏照樣講一句才能瞭解麼?邏輯的遞移律沒學過?
好,現在我們現在知道,你在打嘴砲時不懂得看清資料,醜一.
其實呢,我大膽假設,D君故弄此狡獪,連我旁觀都知道你打嘴砲基本功不甚紮實,給連結鐵定跳過,他根本是故意挖這個洞,你非跳進來不可

vivian93 wrote:
又來了,
他第一句話就說了:
愛和感情是可以讓契約生效的。
只是要讓契約具有強制力,愛和感情不能作為唯一的條件。
看到了嗎?愛和感情是"有效條件",只不過不是"充分條件"而已。
拜託,這並不是什麼很艱深的英文,
還不足以讓你拿出來唬弄這裡的版友。
不要把別人都當文盲。
以上你是要反駁下面這段:
”Love and affection will support a deed and make it valid, but it is not sufficient considera- tion so as to make a contract enforceable. In other words, a contract to transfer real estate upon love and affection is not enforceable; a deed with recited consideration of love and affection cannot be set aside
愛和情感不足以使契約可執行”
make a contract enforceable就是使契約可執行,你是要反駁啥?契約是否valid,與enforceable本來就是兩碼事,你是連甚麼叫做”可執行”甚麼叫做”成立”都弄不清楚麼?還是你英文真的不好,不知道make...enforceable在此就是可執行的意思?

醜二.
vivian93 wrote:
拜託你一下,不要在唬弄我了。
我的英文還沒有爛到你想像的程度,
我不知道D君是怎麼想像滴,不過,以上述兩段說明來看,你是真的對自己的英文程度究竟如何,稍微有那麼點欠缺自覺

vivian93 wrote:
你知道你跟我最大的差別在哪嗎?
就是我的個人觀點在說出來前一定會先想過,
所以你會怎麼反駁我大概事前都可以稍微猜到,
因為能反駁的方法我早就自己都想過了,
所以你一直反駁我可是我還是能反駁回去就是這個原因。
而你的個人觀點在說出來前卻沒有經過審慎的思考,
(或是有思考但是不夠周詳)
所以被反駁個一兩次你就接不下去,
然後你就要另外找東西來說了,
所以就變成你說什麼都被反駁。
只要有能力打字,又有足夠時間,反駁是不需要思考的,所謂”還能反駁回去”,只是表示搶到時間說最後一段話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D君給的連結你根本沒看,對吧?
哈哈,被發現。
我確實沒有點連結去看,
因為我以為引用時要把重點部份引用出來是大家的共識。
既然 D 君只引用了一部份,
當然就認為 D 君的重點就是他引用的那一部份。
不然我引用民法161條出來,
結果其實我是要說民法261條。
那算是誰的問題呢?
要嘛就不要引用,直接給連結就好,
既然要引用就應該引用重點。
算了~就當我中陷阱吧。
加藤老鵰 wrote:
make a contract enforceable就是使契約可執行,你是要反駁啥?契約是否valid,與enforceable本來就是兩碼事,你是連甚麼叫做”可執行”甚麼叫做”成立”都弄不清楚麼?還是你英文真的不好,不知道make...enforceable在此就是可執行的意思?
你也真是好笑,
我們在討論的從來就是"是否可以成立"的問題,
而不是"是否可執行"的問題。
你到現在還搞不清楚討論的重點嗎?
如果不清楚的話回去把我們的回文再仔細看一遍,
看看我們討論的是成立與否還是可否執行。
加藤老鵰 wrote:
只要有能力打字,又有足夠時間,反駁是不需要思考的,所謂”還能反駁回去”,只是表示搶到時間說最後一段話,代價可能是被識者踢屁股,”還”當然是有,”能”可就大大不見得.D君小人之心描述你的惡意,用了下流二字,不過,從這段來看,同情的瞭解,你是真的誠懇滴在”想”,我只能理解成能力問題了,無關道德判斷.
不經思考的反駁就如同閣下這篇回文一樣,
完全不知道我們再討論的重點是什麼。
只知道自以為抓到對方的小辮子就想上去踢兩腳,
沒想到第一腳踢下去以為嚐到甜頭想再踢第二腳,
結果瞄錯地方一腳踢空自己跌了個四腳朝天。
所以建議下次想踢別人屁股之前自己要先穿好褲子,
免的踢不中自己跌倒光屁股着地反而比被踢的人還痛。
當然,如果你的能力只到此為止,那也不能要求太多就是了。
識者當然是有,但很可惜不是閣下。
vivian93 wrote:
法律只是一個模型,
真正在做事的時候法條只是用來參考嗎?
什麼東西適用法律,什麼東西不適用法律,
是個人的自由心證嗎?
那法律都可以廢掉了。
因為我犯了法我可以"自由心證"的說我的行為不適用法律。
是這樣嗎?
除了可以明確確立直接依照法條去判的以外。
在模糊地帶時,看似真有違反法條,但要如何明確確立,總要有證據吧
(單就舉例強姦來說,不談法條內容)
女人因某些原因告男人強姦,男人說是兩情相悅
強姦罪有法條吧,但要怎麼判定是真強姦還是兩情相悅!
法條死板的原因在這裡,它沒辦法知道是真強姦還是兩情相悅
它只是死板得躺在書裡,查到證據是真強姦以它為準定罪,證據顯是真是兩情相悅無罪
這其中就需要很多考量、證據去查明是否有罪,而不是因為女人指證歷歷就直接依法條判罪
它不過是個主軸、大鋼、前題,看似違反但要有明確且確立的證明他違反才能下判
(這強姦例子還算是是法條有的,比較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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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既然認為劈腿跟違約、法條有有關,可問題是要如何確定她真有違約。法條一條條般出來,那證據呢? 要怎麼明確確立?
交往? 告白? 怎麼確立他們是否真有交往
要是沒告白就在一起的怎麼辦、性伴侶怎麼辦! 習慣? 默認? 如果都單純是對方認為自以為的在交往怎麼辦,如何確立這其中關係並證明有交往(成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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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證明有交往。劈腿了違約了,內容呢! 要如何明確的確立她違約!
交往的內容是什麼!要如何認定。劈腿就是違約,要如何證明並確立!
我愛上別人,對方不想分手,合約怎麼辦總要另一人同意吧!如果不管他跟其他人交往是算劈腿嗎!
有沒有明確的、確立的方法可以舉證雙方各自的情感有或沒有,這樣才好下判他違約
如果是淡掉的連分手都沒提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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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交往,有感情的情況下還劈腿跟別人交往。合約中哪個地方違約!
這又回到最初的情況,因為沒有白紙黑字這種非常明確可以確立的東西,很多地方需要舉證才能下判
感情幾乎都是模糊地帶、幾乎都是習慣默認、口頭上承諾真假。這些要怎麼去蒐證!
總得要和明確並確立的證據才能判他違約吧
vivian93 wrote:
既然法律條文沒有除外的部份,
你就不能擅自說 XXX 不適用。
除非你能舉出另外一條法條說明"XXX 不適用"。
你沒看過很多法條的後面都會加上一句 "但.......不在此限"?
這就是該法條的除外範圍,
怎麼會"確立法條無法去明確確立的東西的是人"呢?
我可沒說什麼XXX不適用,也不是這意思
法條不過是,有證據並確立,並依情節輕重 決定法條規定內的判刑輕重
在無法去明確確立的地方,看似有違反法條。
疑似不見得有罪,當然也不見得無罪,確定與否不是法條在決定的,它不過就是躺在那裏,等各個機關有了證據確定違法有罪,才是法條該上場的時候,既然證據都確定有罪,該怎麼判法條應該都列得很清楚吧!
你的思慮認定交往視同契約
法條拿了就認定劈腿違約,卻沒發現要定罪最重要的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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