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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被告

由於我想到了個問題,多嘮叨兩句。可能我講得也太機歪,以致於版友不太想多說了。

  法學院分科,大多以公私法來區分;最現實的,民、商各法,從業人員的收入就高,當然也有因為可以接觸法律以外的領域,如海商或智財等因素,這些年因為學士後法律系所以及錄取名額的提高,整體收入可能也因此降低了,但,還算得上是不錯的社會地位,因此錢不是唯一考量。公法組在行政法範疇,大致以行政機關的法制類公職為首要,刑法大概不外就那三樣,當然也不至於因為錢少就質差,有很多人是對行使公權力的嚮往而選擇,因此司法官就成為首選。講了這麼多要幹嘛?

  主要是在說明,涉及這個領域的時候,可能要先注意的部分;有這麻煩,第一個碰到的應該會是律師,而不是檢察官。可能要注意一下心態了,試問這些專打刑法的律師,碰過多少大大小小的刑案?不諱言,有些人比兄弟還要有江湖味。遇到那種毛賊,我不認為有多少人願意跟他囉嗦的;特別是那些專打刑法官司的,不積極那就算了,想想那些大條的,人都走了還來送禮咧。

  其次,有版友好奇,為什麼有的重有的輕;就列一下相關法條來說明責的問題:
刑§13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14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即為刑法裡對責任程度的規定;至於成不成罪嘛,當事人都招了,別打了...相關規定,請見程序法,附帶一提,前文自動省略了部分程序問題,明眼人應該很清楚,就是該案的癥結所在,在此不做贅述。

  性交行為是無罪的,這檔事的發生正常情況下會有意,因此這類強制罪沒有什麼過失的可能;同時也由於該行為並沒有一般刑案的絕對主客體之分,因此是否為意思一致的確立,就必須先行。依常理,沒有任何人會知道一個人原本想些什麼,回頭推論強制的構成,確實是有點尷尬。基於刑§13、14而認定女性也有責任的判決,就這樣做成了。相對來說,過去跟人上這類場所,或一起喝酒,在意思表示上,還真的存在過等於OK的意思。但某教授都只是去上廁所了,那很抱歉,不予採認就怪他開惡例吧(別說我講的)。

  於是,只要沒有,就應該證明指控的證據不成立;但這檔事經常有別於其他刑案,還不就是要是要不要的問題,策略上就必須相互去證明對方的意思;在此也就不明確的去指出。當策略應該轉向而沒有適時的轉向,經常就是敗訴的因素之一,這也是當事人與律師配合的重要性。我在文前先提律師來例的原因就在這,事情一攤開,律師大概不會分不清楚是§221(強制)或§225-1(乘勢),配不配合在人;問題是,好律師還有個好處,讓裡頭的同學認識一下。裡頭的同學還知道,看刑期就能推斷出做了什麼樣的事。好律師大概可以幫人從一天打三頓,變三天打一頓吧;而§221或§225-1的差別,大概是決定一個學弟會不會變學妹。

  由此大概可以看到檢察官的用心,跟黑白溝通的管道...;另外,版主一直強調:他想找當事人,以及他有喝酒。和解不能改變這個案件的構成,影響大概是在刑度,也就反應到前述。而喝酒嘛
刑§19-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為減免責任的排除條件,又稱為自醉行為。基於無罪推定,本來是不能說你故意,也不能說妳也有意;推這樣的理由出來,反而是否定了你在情況認定上的能力,而不減損事件發生的責任能力。所以不要聽信江湖傳言,相信一下政令宣導講的。

最後一段給開版者。要打就繼續打下去,別輕易放棄;已經覺得無望了,希望別誤以為所有人都跟你過不去,至少這裡有很多人想幫忙。帶好入學通知單,裡頭的同學,質問的程度會讓你覺得01的版友是菩薩。請家人探望的行程排滿點,因為管理員對你會視而不見。最重要的是,人生該學的事情,這是最差的方法。

以上,祝好運
jasonxie0621 wrote:
由於我想到了個問題,多嘮叨兩句。可能我講得也太機歪,以致於版友不太想多說了。

感謝jasonxie0621大分享!!

跟這樓這麼久,也看到幾位可能懂相關常識的大大
但大多點到為止,可能怕擋人財路或惹爭議

多虧jasonxie0621大提供較多的想法
讓湊熱鬧網友如我即使非當事人也能對此類事件了解一二
當然行得正作得直根本不用擔心,但就怕萬一
多了解點總是不會錯

有機會還請多分享~謝謝!!
這片文章看了好久了
因為有補過公職考試
我覺得整篇看起來
大家都沒有跟樓主強調一個重點
整篇的重點就是在於有沒有違反其意願
要有這一點才有強制 這就是構成要件
因為檢察官會扣著這一點問
是因為它一直在問構成要件
沒有違反其意願當然就不是強制了
有達到構成要件 才有可能會符合這一條

就算樓主跟警察官認罪 這個也不是刑會輕不輕的問題
首先 一認罪 就等於承認 違反其意願
這個光看構成這一條強制性交的法定刑度 想要輕也沒辦法輕到哪邊去

所以大家都沒有跟樓主強調 或是請他講清楚
當初到底有沒有違反其意願

至於那個在法庭上講 阿你問我我問誰!我怎麼知道!的人
簡直就是拿自己在開玩笑

其實這就是整個重點所在而已 其他的都只是次要的
也不是法官 檢察官所考慮的

如果當初對方有意願 那就不承認到底不就好了 這不是很簡單嗎
我相信法官跟檢察官也不可能亂判吧
我在猜 大概可能多少是 以為女生嘴巴說不要就是要 ??

其實學一點教訓也是好 跑一趟法院也會對司法程序有所了解
其實法官判一個案 考慮的層面很多 光看一個判決書就可以知道審一個案需要考慮在內的有多少 一堆人說恐龍法官 一般人想得到的 法官想不到嗎
一堆人在罵司法 以為司法就是電視上講的那樣子 其實司法已經很不錯了
這也是不錯的人生經驗 至於若是進去關的經驗 也是很寶貴喔~嘿嘿~~

這讓我想到很久之前有個新聞

女方跟男友大吵一架

之後女方負氣去找一夜情

沒料到回家的時候男友在同居處等她

男友想要複合並且再來一炮回溫

女方怕內褲的精液味道讓男友聞到

又怕馬上洗澡會被男友發現

所以就跟他男友說她被人性侵


我只能說

上免錢的最貴!

上免錢又貼標籤的不只是貴!

還要去牢裡被人洗刷刷

洗刷刷是什麼你先了解一下吧

拿牙刷把你的龜頭刷爛

牙刷柄在塞爆你的菊花

"男人的好與壞都是在菜市場一片女性喊價聲提出來的,沒有標準也沒有真實性"
終於有人肯回應了...不知情的還以為我佔版吶...都不知道蝴蝶蘭一個人話有多空虛阿...

qovop大:
不是要騙鼓勵啦,大家就自己的看法回應就好了,謝謝你的鼓勵。
不講明也不是因為怕擋人財路,一則由於這個版的發文動機,並不聰明,也不純正。二則由於一項事務不可能一蹴可幾,任何事情都應先下了功夫,當然只能寄望成事在天,真有什麼巧門,資訊發達如今日,哪等他來問,早就傳遍了。在加上,每個人的理解與認知不同,如果在這教了什麼教戰守則,誰知道事情會演變成什麼樣子。
以上,謝謝。


J大
你別想太多
沒有啥人回
是因為版主沒有po上最新的進展

我也很想知道後續發展到底為何?

LOVELOVE530 wrote:
J大你別想太多沒有啥...(恕刪)


+1 樓主閃避不見...這也無奈
老實講,我還蠻愛開玩笑的;但喜歡講冷笑話的人通常有個致命傷,一被白眼就... ...

  剛才的新聞有點觸動我的回憶,法官真的就那麼"恐龍"嗎?至少我是不同意啦;回憶一下在學的經驗,某些現任的司法官,嘿...先說是畫山水的。

  你知道的,法學系沒啥大不了的特徵,大概就是老師都忙,因此上課的時間千奇百怪,但我絕對無意把敝人的無能,歸咎在老師的身上;因此我們會有些奇怪的時間跟地點上課,如果加上一些千奇百怪的理由,上課的情況,那還真是讓人覺得與眾不同。

  記得有門時間跟內容都很不吸引我的課,上頭講他的,下邊睡我的;睡醒了無聊,亂看之餘,瞄到前座女同學的分岔,那就找點事做,這位同學也有趣,說道:剪掉,除非你也想分岔。同樣的無聊也會發生在其他課,就拿前座的吊橋消遣,當然也熟啦,因此也口無遮攔的講了:按錯開關,待會你就負責拿拖把來,.........。不止我,其他人也差不多;有次一個同學,把吊橋給開了,女孩也妙,回了:剛好,我想也該睡了;還真的就趴下去睡。

  不曉得大家有沒有注意到,有些女孩嘆氣的時候,會連帶的把背弓起來,上身緩緩的下沉,背駝到不能再鴕;有回上課時同學問道:真有那麼重嗎?女孩居然也認真了,用手秤了秤,回答:在一起太久了,應該要問別人。沒想到動作大到前面的老花眼都瞧見了,幽幽的說:後面那對狗男女,再持續你們的合意行為,我就賣門票啦。......。

  法學發展至今,個人主義成為了指導原則,除了強調個人權利、價值,但是其理想則在:自我約束。前面幾個例子,是澄清還是抹黑,有待商榷;至少就我而言,我不會因此而妄想,或猜測有沒有機會。我所知道的,系對班對不是沒有,也有外銷他系的;當然也有光棍,還聽說有人被騙了不少錢。但,喜歡就去追,追到了要如何,那是兩個人的事;與其遮遮掩掩的想幹嘛不幹嘛的,就大方點囉。

  法律系不是專出聖徒,私生活一樣精彩;不否認有人覺得苦讀才有將來,也不乏會玩、會把妹、睡到自然醒又總是前幾名。不管你擁有什麼樣的生活,要作的事涉及到另一個人的時候,能做不能做,自己應該要清楚;如果不清楚,就儘量用影響程度低的行動來證明這個底線。  

由於我個人希望這個版還能維持一點可見度,佔點版面讓它浮起來;大致上都是玩笑話,希望還能夠提供點娛樂效果,各位請繼續。

jasonxie0621 wrote:
老實講,我還蠻愛開玩...(恕刪)


不過話說j大的文筆辭藻還真是讓小弟忘塵莫及

果然受過法律專業勳陶的寫出來的文筆就是不一樣

每每看到法律系寫出來的狀紙就是有一種文學味呀
大概是見小登朽key
所以閃人不見蛋
畢竟這種見笑代
沒人想攤在陽光下讓人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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