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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局) - 同居1年多的日本女友劈腿,被101大樓3x樓的總經理搶走了 !


大砲台 wrote:
法律條文是有個大前提、有個主題,有了某種樣板,雖然很多可以往外延伸跟解釋,但畢竟是死板的東西。無法確立的要怎麼去判定去確定並認定他違反這條規則,這不是法條可以確定的東西,是,或許是明訂在其中但那也只是有個主題的前題下。有些法條無法去確定價值但是會有個大前提,細節部分怎麼確定更別說了。 確立法條無法去明確確立的東西的是"人",不是法條,它只不過是有個大綱可以做與否的判斷罷了


恕我看不太懂你這段的意思,
你的意思是說,
法律只是一個模型,
真正在做事的時候法條只是用來參考嗎?
什麼東西適用法律,什麼東西不適用法律,
是個人的自由心證嗎?
那法律都可以廢掉了。
因為我犯了法我可以"自由心證"的說我的行為不適用法律。
是這樣嗎?

既然法律條文沒有除外的部份,
你就不能擅自說 XXX 不適用。
除非你能舉出另外一條法條說明"XXX 不適用"。
你沒看過很多法條的後面都會加上一句 "但.......不在此限"?
這就是該法條的除外範圍,
怎麼會"確立法條無法去明確確立的東西的是人"呢?

vivian93 wrote:
可笑,
你先說"因為 XX 的價值無法確定,所以 XX 不能用在法律契約中"
然後我提出"YY 的價值也無法確定,但是法律契約卻有明訂"並舉出明確的法條出來佐證。


一、
你的邏輯跳躍太誇張了,你這邊做的推論是「A的價值無法確定,但是是法律上認可的權力,所以B的價值無法確定,但也是法律上認可的權力或有值代價。」但事實上,你只能推論價值無法確定「不妨害」B成為法律上認可的權力或有值代價,可是並不能因此證明B是法律上認可的。The fact that A's value cannot be objectively determined but is a lawful right doesn't mean anything whose value cannot be determined is a lawful right.

發現了沒?你把「價值無法確定」變成了「為法律所認可的權力」的充分條件,但你其實只能說「價值的無法確定」不是「某物是否為法律上認可的權力或有值代價」的充分條件。這種推論的荒謬之處就如以下的例子:Bertrand Russell不能理解Wittgenstein,但Wittgenstein是舉世公認的天才,所以Bertrand Russell所不能理解的白痴,也是舉世公認的天才。你看不出這個邏輯多荒謬的話,那我也幫不上忙了。

另外,我懷疑你是把自然人/法人的權力跟契約中「有值代價」的要素給搞混了,但這部份的解釋已經超出我的能力範圍。我不能解釋的是自然人的名譽權力等受損時,其貨幣價值如何計算。

二、
舉證責任確實在你方,但是如我上面所說的,你的「舉證」根本是犯了很嚴重的錯誤。換句話說,你根本沒有實現你的責任。


vivian93 wrote:
你一開始說的"因為 XX 的價值無法確定,所以 XX 不能用在法律契約中"有任何法規或判例可以當佐證嗎?
如果沒有,那就只是你一廂情願的想法。


很簡單,我甚至不需要引任何法條:契約要素之一是Mutual Consideration(雙方皆須提出有值代價,something of value),故提出一個不確定有無價值的代價或標的物等於根本沒有滿足Mutual Consideration此一要素。這就像說契約要求雙方至少要拿出$1與其等值之物作為代價,結果一方所提出之物的價值根本不及$1或無法得知,這契約如何成立(或說,是莊笑為)。是的,你現在一定會說:「誰說契約中的代價必須是能被貨幣衡量的?」沒有錯,確實不必(就像我們可以立一個契約而代價是我賞你10個巴掌把你打醒,你則要給我一份你手寫的5000字悔過書),但他必須要能夠被客觀評估,否則你去法院訴訟時,你要怎麼證明被告沒有履約?難道你要跟法官說「因為我覺得他沒有愛我」?

你會有這樣的言論只證明你在引用法條之前連契約的要素都沒有去理解。

vivian93 wrote:
你又錯了,
法律中有一條叫做贈與契約。
在贈與契約中,
受贈者並沒有強制付出的義務。
所以這一個論點又是你的個人觀點。


Sure,你要把贈予契約這種拿進來說也可以,我承認我言詞有瑕疵
但請問贈予契約的受贈方必然有義務回報任何東西嗎?答案是不必然有義務
請問你要用贈予契約的角度來看開版和前女友的關係嗎?我是無任歡迎的

你發現你砸了自己的腳了嗎?且砸得很誇張而可能需要節肢了。

vivian93 wrote:
契約成立前的最後一個要約視為成立。
就像你去店裡買東西殺價,
店員跟你還價,
最後你買的時候一定是用你們最後所提出的那一個價錢去買。
而不是最後一個價錢之前的任何價錢。
所以這點又是你的個人觀點了。


我說的是即使要約發生了,但「承約」可能沒發生,而所謂的意思表示也未必是「表示承約」。舉個例子來說:

A說想要以$100賣車給B
B點了頭
後來B沒有買,A告B毀約
B卻說我只是點頭表示「聽到了」,但沒有「承約」

我跟你說契約的協商過程,結果你跟我談契約成立之後的事,完全沒抓到重點。

vivian93 wrote:
你用了一堆你個人的觀點來證明某東西在法律上不成立。
真是好樣的。
我好久以前就請你提出你的法條論據了。
你到現在還是在用個人觀點來反駁我的法條。
你應該不是學法律的吧。
不然你的老師應該會想一頭撞死。


我是說我們不能因為社會習俗為X,就假設契約內容一定符合X
並借此指出我們不能假設開版和前女友的契約一定符合X

我根本沒有說「某東西」在法律上不成立

至於你要我引法條?我只想問這有必要引法條嗎?
你知道你的邏輯是什麼嗎?你的邏輯是:因為習俗是X,故萬事皆不違背X
這個推論的荒謬之處只需用一個例子來說明:速限是100 km/hr,故沒有車子時樹超過100 km/hr

好啦,你要我引法條,那我就請你去看111-113條。

至於我老師有沒有想要撞死?我不知道,但我推測他會先看到你的文章而笑死。


vivian93 wrote:
你還不知道我引用這個新聞的目的嗎?
請看上面紅字部份吧。
另外我老早就說了,
自己去看開板的原文,
看看版主和前女友有沒有涉及金錢上的往來。
不要再用你一廂情願的想法來這邊說了。
法律上講求的是證據而不是個人觀點。
既然你提不出你的證據,
而我提出了,
在法律上你就只能接受我的說法。
當然,你內心可以有所不服,
但是法律上沒有人會去 Care 你服不服這件事


首先,請你判決書要看清楚一點:

LITLBLADE SETH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年、柒月、拾月、壹年、壹年;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LITLBLADE SETH明知並非真心要與下列臺灣女子交往進而締結穩定之婚姻關係僅欲利用下列臺灣女子為其支付款項、取得所需財物,且LITLBLADE SETH並無經濟能力及不具還款之意願,竟先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為下列行為...

以上清楚可知Litlblade Seth犯的是「詐欺罪」,那麼何謂詐欺罪?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何謂詐術?詐術是利用錯誤的陳述來使人產生錯誤的認知(但這不是說傳遞資訊錯誤就是行使詐術喔),以取得「物」(此物為何?應是財產,因為詐欺罪和背信、重利同列在刑法第32章裡)。

回歸Seth的案例
Seth的非事實陳述為何?「真心交往而締結婚姻關係」、「具經濟能力且有還款意願」。
Seth是否知道這些陳述為假?判決說「明知並非真心」、「不具還款之意願」
Seth詐得之物為何?眾女子「為其支付款項」、「取得所需財物」

請注意,判決書固然有說Seth騙得被害者感情,但請你仔細看看「感情」是否有被列入此案詐欺罪的被詐術取得的「物」裡?沒有,而且我上面也說了詐欺罪所指之物應為財產。所以,請你不要以此案證明「欺騙感情」本身構成詐欺罪。

回到開版的案子裡,我不是說開版的前女友沒有行使詐術,但請問你既然引了Seth的例子,你必然是看出了開版的案子裡有什麼地方和一般正常男女交往的特別不同。如果你說不出來開版的案例何處啟人疑竇,那我只能假設你只要看到任何男女交往牽涉了物資往來而交往結果失敗,你就會認定那涉及了詐欺罪。不然,你就是拿了個雞毛當令箭,拿雞腿比LP。

再來,讓我們釐清一下你引Seth的例子的脈絡,釐清之後我們就會發現你的重點一直在轉變(或說你根本是亂入)。

444樓:
197867213 wrote:
看到一堆人留言 感覺很心寒
難道沒婚約 感情就不該有責任

看到條件比較好的 公X 母X 就可以轉移目標 令投懷抱
這樣人跟畜生何異


459樓:
dungeonronin wrote:
那感情沒了,不就沒責任了?
沒約,人家不愛你了、不喜歡你了或是愛上別人了,你還硬要對方跟你在一起?
...
硬要別人看到條件比較好的、比較喜歡的也不能跟對方在一起,這跟奴役他人何異?
把戀人當所有物看,這種態度跟養狗何異?


以上的重點單純是談感情本身的責任、可否(輕易)轉移目標、沒有感情了是否仍應拘束對方。這裡沒有提到財物或有值代價的問題。

475樓時你回我459樓的文字:

vivian93 wrote:
那你如何認定感情是有還是沒有?
契約訂立不限於文字,
口頭契約也是契約,
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契約。
當初答應交往時就已經可以視為一個契約了,
只不過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而已。
既然有契約,為何可以不用負責任?
如果覺得責任太重,
正確的作法應該是先解約(分手)。
而不是擅自違約(劈腿)...


你在475樓時只是在說既然有契約,哪麼要轉移目標前應該先解約。

488樓時,我部分的回應是:

dungeonronin wrote:
是啦,我也同意日女+經理作法有瑕疵,但也沒問題阿,就叫日女先甩了開版不就好了?那現在甩了沒?甩啦!


此處,我還沒意識到你真的是把感情關係視為法律上有效的契約關係,所以我回應違約可能存在,但解約動作確實進行了。

這裡我們談的還是單純的分手或說解約程序。

接著,518樓你回:
vivian93 wrote:
如果是"先甩"那當然沒問題,
也就不會有現在的爭議,
但是事實是女方在分手前就已經劈腿了。
就算劈腿被抓到之後才分手,
也是不對的。

我去7-11買飲料,
錢還沒付我就把飲料打開來喝了,
然後被店員抓到,
我可以再把錢付了然後當沒事發生嗎?
當然不能!這樣的情況不管你是後有沒有付錢,
店員是可以報警告你偷竊的。


這裡你提出解約應在轉移目標之前提出,而不應當先違約。
這段期間,我才意識到你真的是要把感情關係放到法律契約關係的框架下
所以,646樓時我問你「不涉及身分、物權、債權的男女關係到底是哪種具法律效力的契約」,同時:

dungeonronin wrote:
好啊,開版去告前女友啊,就告劈腿啊,我很想看這「官司」會怎麼打?
But Again,請先證明這牽涉了哪種法律契約的違約!


很清楚地,這裡我只延續討論的主題而要你說明劈腿(你所謂的未解約就有其他對象)的官司怎麼打。我一直以來為了把主軸放在「單純的感情關係是何種法律契約」、「劈腿是否構成民刑事官司」而避免把牽涉了財務糾紛、詐欺等的案子而提醒你不要把涉及身分、物權、債權。

結果呢,你就引了Seth這個涉及詐欺財物的案例,然後現在開始說開版和前女友有財物的往來。囧rz… 如此嚴重的跳tone,如此誇張的「暗渡陳倉」,你叫我要怎麼把你認真當一回事呢?

vivian93 wrote:
到此打住吧,接下來我不會再回應你的個人想法了。
除非你能舉出個人想法以外的有效證據。
不然再討論下去也不會有結果。


我靠,我真的要笑了...你敢回我這句話,那怎麼還敢說:

vivian93 wrote:
所以我所引用的法條後面都會加上我個人的解釋,


你可以對法條產生「個人的解釋」
我質疑你對法條的「個人」解釋居然還不行勒??

平平都是對民法中的契約概念的討論,你可以提出個人解釋,我不行?

vivian93 wrote:
dungeonronin wrote:
其實,他要證明他的論點也很簡單,就去司法院的資料庫查判決書吧
若其言屬實,總不致於那麼多判決書裡沒有一個例子吧?


這麼做當然是可以,
但是如果真讓我找到的話,
就沒有討論的空間啦。


找不到證據就別廢話了,一鞠躬下台會比較好




說真的,我認為你的思考邏輯是走了邪門歪道,而且很不紮實,實在應當靜下心來做基本功。我又怕又愛跟你這種人討論,因為脈絡不明、邏輯跳躍、跳tone亂入、文章臭長(我倒也不短),要整理出你的問題在哪裡實在很花心力,所以怕,但整理出來之後又好像解了個謎題一樣。
vivian93 wrote:
因為我怕你被別人詐騙,所以我先詐騙你。


完全錯誤喔,因為我一沒有違約、二沒有詐欺
為何沒有違約?因為我當時的女友、現在妻子同意
為何沒有詐欺?因為我沒有傳遞明知錯誤的訊息或隱瞞事實

See?別人的「契約內容」和你不同,你就要拿犯罪去比喻
vivian93 wrote:
我前面也說過啦,
知所以沒有"無牽涉到物權、債權、身分的問題的判例",
原因就是因為沒有牽涉到那些東西的話對方根本不會提告。


呵呵~這是你個人的主觀認知
你怎麼知道不是一堆人想去告結果發現根本告不成?

vivian93 wrote:
法條就擺在那邊,要怎麼用就看個人功力。
既然法條並沒有規定"不涉及物權、債權、身分之契約不具法律效力",
那麼這些契約就一樣是受到契約相關的法律所規範,


對對對,那些律師都是白痴,明明可以告的都告不成
就算案子牽涉的「代價」不是有值代價、無法被客觀檢驗價值、無法被客觀檢驗是否有履行
也是可以成案的

vivian93 wrote:
有沒有判例不能當成會不會違法的惟一依據。


說得對,但一個常見的糾紛或說「損害」居然連一個判例都沒有
這難道不會讓你去思考何以如此嗎?
你這麼愛思考,千萬別犯懶!

怎麼說你犯懶呢?因為你說:

vivian93 wrote:
就像在大馬路上罵人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是基本上如果不是真的罵到很難聽或是其他理由讓當事人火到不行的話,
通常也都是摸摸鼻子就當碰到瘋子一笑置之了。
不是嗎?
但是在大馬路上罵人有沒有違法?
當然有。
會不會被告?那就看運氣了。
這就是我要說的重點.


平均來說,被劈腿的火氣或不快,會比被人罵小?
公然侮辱的賠償,一定比訴訟費用多?

自己想清楚你在說什麼吧!


vivian93 wrote:
你們很難證明某一個契約不具法律效力,
除非法條裡面明白的出現"XX 契約不具法律效力"的文字或是意思。
除此之外,你們找一百個理由都無法證明你們的論點,
而我只要找到一個支持我的判例就可以證明我的觀點。
就算我找不出判例,只要我能找到相關的法條,
該法條沒有排除這個契約的法律效力,
就可以說明這個契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你這樣說是很下流的辯論策略,為什麼呢?因為你表面上是引法條,但實際上是進行了對法條的詮釋,就如同我們所做的一樣,可是由於你的詮釋流於字面而我們的深究,所以使得我們雙方的立場變成貌似我們在擅自詮釋法條而你忠於法條。

不過,沒關係,你要來這招也可以,我們就看法條吧。

民法
第二編:債
第一章:通則
第三節:債之效力
第四款:契約
第246條:
(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請問你怎麼「給付感情」?你不要說牽涉到行為喔,因為那時標的物/給付物實際上是「作為/不作為」了。

再來,我們來看看民法如何定義債的種類,內容太長所以我只列目錄: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345
第 一 節 買賣 § 345
第 一 款 通則 § 345
第 二 款 效力 § 348
第 三 款 買回 § 379
第 四 款 特種買賣 § 384
第 二 節 互易 § 398
第 三 節 交互計算 § 400
第 四 節 贈與 § 406
第 五 節 租賃 § 421
第 六 節 借貸 § 464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 464
第 二 款 消費借貸 § 474
第 七 節 僱傭 § 482
第 八 節 承攬 § 490
第 八 節之一 旅遊 § 514-1
第 九 節 出版 § 515
第 一○ 節 委任 § 528
第 一一 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 § 553
第 一二 節 居間 § 565
第 一三 節 行紀 § 576
第 一四 節 寄託 § 589
第 一五 節 倉庫 § 613
第 一六 節 運送 § 622
第 一 款 通則 § 622
第 二 款 物品運送 § 624
第 三 款 旅客運送 § 654
第 一七 節 承攬運送 § 660
第 一八 節 合夥 § 667
第 一九 節 隱名合夥 § 700
第 一九 節之一 合會 § 709-1
第 二○ 節 指示證券 § 710
第 二一 節 無記名證券 § 719
第 二二 節 終身定期金 § 729
第 二三 節 和解 § 736
第 二四 節 保證 § 739
第 二四 節之一 人事保證 § 756-1

想看全文的可以用此:民法中債的種類

請問,在這麼多的「債」裡,你有看到感情嗎?

嗯...明明是這麼常在「交易」的東西,幾乎是任何人一輩子都會交易的東西,為什麼民法寫了那麼多債,卻獨獨漏了「感情債」??為什麼??為什麼??

我就不作「個人解釋了」,不過,我們看看網路上的相關文獻好不好(抱歉,我手上只有幾本Tort的入門書籍)?我們只要google以下等文字便可以取得不少文章:valuable consideration、good consideration、something of value、affection、love

連結一

However, if the father had agreed to convey title to the property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love and affection that the son has for him, the son would not be able to force the father to transfer the property to him. Although it would be sufficient to pass title if stated in the deed, it is not enough to support the contract because the son has not given up any rights or made any promises.

情感和愛因為不是權利或可應承之物,故不足以支持兒子強制父親轉移財產。

連結二

Love and affection will support a deed and make it valid, but it is not sufficient considera- tion so as to make a contract enforceable. In other words, a contract to transfer real estate upon love and affection is not enforceable; a deed with recited consideration of love and affection cannot be set aside.

愛和情感不足以使契約可執行

連結三

On the other hand, a promise will not be a valid consideration if it is too vague or uncertain – but some degree of vagueness is clearly acceptable.

有效的有值代價不能太模糊或不確定

連結四(很舊的資料)

In the law of contract, a good consideration, as distinguished from a valuable consideration, is inoperative, and is insufficient to support a promise.
...
A promissory note, executed by a parent and delivered to his child upon consideration of love and affection, is unenforceable.2 A son, to whom his mother has given a written order upon trustees, without any consideration except love and affection, can not maintain an action against her, on the refusal of the trustees to pay such order.3 A promise by a devisee, made after testatrix's death, to divide his property with his brother, though both were sons of testatrix, is without consideration.4 A conveyed land to his daughter B, by a deed which was given for love and affection, and which contained a covenant by A to pay off certain mortgages on such land as they became due. Such covenant was held to be unenforceable for want of consideration.5

這段說得也差不多...



我不想假設以上的「他人觀點」有多少的份量,但讀讀看也無妨唄
兩位大大討論的爭點應該是要先釐清財產契約、身分契約及身分法上契約的適用問題
以開版大的例子
實務上認為同居尚有別於所謂之「事實上夫妻」
因此能否完全適用上述任一種契約之規定仍有研求餘地
這個問題有點類似身分法能否完全適用民法總則的問題
目前通說仍是持否定見解
vane-ecopower wrote:
兩位大大討論的爭點應該是要先釐清財產契約、身分契約及身分法上契約的適用問題


沒有用的,因為:

一、我一早已經把這些點排除在外了,我談的是感情關係本身,而不必限制在開版或任何牽涉同居的案例裡。我前文有嘗試釐清討論的脈絡,有興趣可以看看。

二、V的觀點是民法沒有明言排除何為有效的代價,那麼那代價就是有效的,他基本忽視民法債的種類裡裡面根本沒有感情債這項,也沒有去考慮感情作為契約裡的代價的法律問題。

我只能說,告得成,早都有一堆死也要把人拖下水的去告了。自殺情殺都有人幹了,你要跟我說因為沒有財物損失、律師費比賠償高,所以沒人去告,我怎麼聽都覺得這話有點白痴。

dungeonronin wrote:
一、
你的邏輯跳躍太誇張了,你這邊做的推論是「A的價值無法確定,但是是法律上認可的權力,所以B的價值無法確定,但也是法律上認可的權力或有值代價。」但事實上,你只能推論價值無法確定「不妨害」B成為法律上認可的權力或有值代價,可是並不能因此證明B是法律上認可的。The fact that A's value cannot be objectively determined but is a lawful right doesn't mean anything whose value cannot be determined is a lawful right.


等等等等,
是你說"因為 B 的價值無法確定,所以在法律上不認可"
然後我提出"但是 A 的價值無法確定,卻在法律上認可呀"
所以我推論"價值能不能確定跟法律認不認可沒有直接相關"
所以如果你要繼續證明 B 在法律上不認可,
那是你要提出證據出來,
而不是叫我提出證據證明法律上認可 B...
因為法律上並沒有排除 B 的認可。


dungeonronin wrote:
發現了沒?你把「價值無法確定」變成了「為法律所認可的權力」的充分條件


你搞錯了吧,
是你把「價值可以確定」變成了「為法律所認可的權力」的必要條件...
我只是舉例告訴你價值可不可以確定並不影響法律認不認可。
我從來沒有說"因為XXX的價值可以確定,所以法律應該認可"
我是說"因為法律沒有排除XXX的認定,而XXX符合法律的描述,所以法律應該認可"
而你之前卻告訴我"因為XXX的價值無法確定,所以法律不認可"
是這樣沒錯吧?
你要不要回去確認一下?
不然就自打嘴巴嚕。


dungeonronin wrote:
我不能解釋的是自然人的名譽權力等受損時,其貨幣價值如何計算。


不用自己亂包工程了,
沒有人要你解釋這個。
基本上你的解釋也沒有意義。
因為不同的人名譽權利受損時所能要求的賠償也不會一樣。
在法律上馬英九的名譽就是比你的名譽值錢,
周杰倫的名譽就是比我的名譽值錢。

我舉出名譽的例子就是要告訴你,
價值能不能確定不影響其能否成為契約標的的效力。
其他的,你也不用多做解釋了。

dungeonronin wrote:
舉證責任確實在你方,但是如我上面所說的,你的「舉證」根本是犯了很嚴重的錯誤。換句話說,你根本沒有實現你的責任。


如我上面所說,犯了嚴重錯誤的是你而不是我。
再回去加強一下自己的邏輯能力和記憶能力吧。
不要自己說過什麼都忘了。


dungeonronin wrote:
Sure,你要把贈予契約這種拿進來說也可以,我承認我言詞有瑕疵
但請問贈予契約的受贈方必然有義務回報任何東西嗎?答案是不必然有義務
請問你要用贈予契約的角度來看開版和前女友的關係嗎?我是無任歡迎的


哈哈哈,你開始在胡言亂語了。
你前面才說契約要素是雙方都必須提出有值代價,
這邊又說贈與契約的受贈方沒有義務回報任何東西。
那不就是打了你自己的巴掌嗎?
然後又提到我要用贈與契約的角度來看感情關係。
你的邏輯真的不太行喔,
是你說契約構成必須要雙方提出有值代價,
所以我才舉出贈與契約告訴你雙方提出有值代價並不是契約的必要條件。
結果你卻解讀為我要用贈與契約的角度來看感情關係。
唉~~原本想說看你打的文字應該是有一點邏輯基礎的,
想不到你的邏輯就只限於賣弄文字。


dungeonronin wrote:
你發現你砸了自己的腳了嗎?且砸得很誇張而可能需要節肢了。


還給你,你的腳在這邊。
下次砸的時候記得不要砸太用力。


dungeonronin wrote:
我說的是即使要約發生了,但「承約」可能沒發生,


如果就感情關係來看,
已經交往了不就是承約的事實了?
不然你所謂的承約是什麼?
我發現你很喜歡打迷糊仗,
這邊說一說,發現被反駁到說不下去就開始扯其他東西來說。
那我就只好追著你打了。
你可不要怪我不給你留台階呀。


dungeonronin wrote:
A說想要以$100賣車給B
B點了頭
後來B沒有買,A告B毀約
B卻說我只是點頭表示「聽到了」,但沒有「承約」


什麼跟什麼呀?
舉例嚴重失當。
以現在再討論的感情關係來看,
應該是:

A說想要以$100賣車給B
B點了頭然後把車子開回家了。
後來B沒有付錢,A告B毀約
B卻說我並沒有「承約」
然後A就會問:既然沒有承約你把車開回家幹麻?

你不想答應(承約)對方的告白(要約)幹麻要跟對方交往(收貨)?
你貨都已經收了然後卻說你沒有要買,
那你是想搶嗎?
發現你不只該節肢了嗎?


dungeonronin wrote:
我是說我們不能因為社會習俗為X,就假設契約內容一定符合X


這不是我們說的,是法律說的。
我前面引過的法條我不想再引一遍,
你自己回去看,
不然請你先付錢我再引給你看。
都已經免費幫你查法條一次了,
你還想來第二次呀?
第二次就要收錢了老大。


dungeonronin wrote:
我根本沒有說「某東西」在法律上不成立


我發現你的記憶真的是不好,

dungeonronin wrote:
如果你是想拿法律上的契約關係來比感情關係,那我只能立刻跟你說:「Sorry,我跟你看法不同。」

Again,男女關係是否為具法律效力契約?請你Qualify先,不然真的是浪費時間。

你先答不涉及身分、物權、債權的男女關係到底是哪種具法律效力的契約
說不出來的話,就別鬧了你


這應該是你在646樓自己說的吧?

dungeonronin wrote:
請先證明單純的男女關係屬於哪種法律上的契約關係?

你把不屬於法律範疇的東西硬拉進法律來談


這應該是你在647樓說的吧?
所以你現在是要再賞自己一個耳光嚕?

對了,我的"服"在哪?
你還沒給我耶,
我沒有跟你收錢就算了,
你連自己答應要給我的"服"你都不想給?
難怪你那麼討厭契約。

dungeonronin wrote:
你知道你的邏輯是什麼嗎?你的邏輯是:因為習俗是X,故萬事皆不違背X


拜託,如果自己的邏輯程度不好,
就不要胡亂的去推理別人的想法。
否則真的只會鬧笑話。

dungeonronin wrote:
好啦,你要我引法條,那我就請你去看111-113條。


看111-113條幹麻?
無效的法律行為跟我們現在在講的事情有牴觸嗎?
你先去看71-74條吧。
看看什麼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dungeonronin wrote:
至於我老師有沒有想要撞死?我不知道,但我推測他會先看到你的文章而笑死。


為什麼?
是因為覺得他教出來的學生竟然觀念差到比不上一個門外漢,
所以覺得可笑到死嗎?

dungeonronin wrote:
請注意,判決書固然有說Seth騙得被害者感情,但請你仔細看看「感情」是否有被列入此案詐欺罪的被詐術取得的「物」裡?沒有,而且我上面也說了詐欺罪所指之物應為財產。所以,請你不要以此案證明「欺騙感情」本身構成詐欺罪。


你真的很選擇性看別人回文耶,
你自己再回去把我的回文看一遍,
看看我說的樓主前女友"詐欺"的部份是指哪一個部份。
我不想再浪費時間去把我之前說過的話再說一次。
我從來沒說"欺騙感情"是詐欺...
再回去看清楚一點吧。
不要說我欺負你呀。

vivian93 wrote:
基本上意思是一樣的,
法蘭克騙女生說要娶她,
而前女友騙男生說不會劈腿。
(請參考原文,前女友確實有說樓主想太多之類的言論,而當時就已經有劈腿的情況了)
雖然程度上有些差異,
但是本質上是一樣的意思。
都是藉由欺騙的方式讓對方自願把錢掏出來。

其中最大的差別在於,
詐取的金額大小而已,
法蘭克是詐取到上千萬,
所以這種的被發現幾乎是一定提告,
但是本棟樓前女友只不過是小小的幾萬塊
就算樓主真的告了,
也真的勝訴了,
那幾萬塊拿去付律師費搞不好還不夠,


作個好事,664樓,自己去看。

vivian93 wrote:
真的要告,交往期間由女方劈腿之後到男方發現之前男方所付出的財物通通都可以告對方詐欺。
因為這段時間男方付出財物的前提依習慣是"女方為男方的女友"。
而自從"女方劈腿"之後,依習慣女方已不能視為男方的女友了。
但是女方在明知的情況下繼續接受男方以這樣的條件為前提而提供的財物支助,
當然是詐欺。


649樓。
回去看清楚一點喔。

dungeonronin wrote:
平平都是對民法中的契約概念的討論,你可以提出個人解釋,我不行?


等等...
我的解釋是對法條的解釋,
但你的解釋是對"你自己的觀點"的解釋...
當然有所不同...
我的解釋如果成立,
那就是代表法律。
但是你的解釋成立了,也只能代表你的個人觀點。
看出差異性了嗎?

dungeonronin wrote:
我又怕又愛跟你這種人討論,因為脈絡不明、邏輯跳躍、跳tone亂入、文章臭長(我倒也不短),要整理出你的問題在哪裡實在很花心力,所以怕,但整理出來之後又好像解了個謎題一樣。


我也是...


dungeonronin wrote:
為何沒有違約?因為我當時的女友、現在妻子同意


你也承認這是契約了嗎?
好吧~那就這樣吧。

dungeonronin wrote:
呵呵~這是你個人的主觀認知
你怎麼知道不是一堆人想去告結果發現根本告不成?


為何告不成?
頂多就是敗訴而已,
哪有告不成這回事?
那既然會敗訴,
也就會有相關的判例。

所以既然找不出勝訴的判例,
也找不出敗訴的判例,
那推測為沒有人告也是很合理的不是?

dungeonronin wrote:
對對對,那些律師都是白痴,明明可以告的都告不成
就算案子牽涉的「代價」不是有值代價、無法被客觀檢驗價值、無法被客觀檢驗是否有履行
也是可以成案的


毀謗和公然侮辱的判例應該不少,
依你的能力應該不難找到吧。
請問這些都是有值代價?都可以被客觀檢驗價值?
你接下來該不會又要提"XXX可以不能推得YYY可以"的言論吧?


dungeonronin wrote:
說得對,但一個常見的糾紛或說「損害」居然連一個判例都沒有
這難道不會讓你去思考何以如此嗎?


咦?是你的眼睛有問題還是你的網路有問題?
我不是老早就說過我認為的原因了嗎?
我確實很愛思考,但是你也不能把所有事都叫我思考完再告訴你答案呀,
有些答案要自己找的才是自己的東西。
別人告訴你的始終是別人的東西。
乖,別犯懶了。

dungeonronin wrote:
平均來說,被劈腿的火氣或不快,會比被人罵小?


那你不要問我呀,
前面有人說"樓主會不爽是樓主自己的問題"。
你去問那些人呀,
問問他們被劈腿的火氣和被人罵哪一個比較大呀。
我又不是當事者,
你問我幹麻?
我說走路自己跌倒的火氣最大!
然後呢?就代表所有人走路跌倒都要去告交通局為甚麼路不平嗎?

再來,你提到"平均來說",
你有辦法證明"被劈腿"的發生率跟"被人罵"的發生率誰高誰低嗎?
就算"被劈腿後提告"的機率比"被人罵後提告"的機率高,
也不代表"被劈腿後提告"的次數會比"被人罵後提告"的次數多。
除非你能證明被劈腿的發生次數跟被人罵的發生次數一樣多或是後者較多。
你的國中數學應該重修。


dungeonronin wrote:
公然侮辱的賠償,一定比訴訟費用多?


所以我說了"除非對方嫌錢多時間多要跟你玩"
被劈腿了大部分人會把多餘的時間拿去找下一份良緣,
但是被公然侮辱的人難道要把多餘的時間拿去侮辱別人嗎?
基本點就不一樣,你怎麼比較?

dungeonronin wrote:
自己想清楚你在說什麼吧!


你知道你跟我最大的差別在哪嗎?
就是我的個人觀點在說出來前一定會先想過,
所以你會怎麼反駁我大概事前都可以稍微猜到,
因為能反駁的方法我早就自己都想過了,
所以你一直反駁我可是我還是能反駁回去就是這個原因。
而你的個人觀點在說出來前卻沒有經過審慎的思考,
(或是有思考但是不夠周詳)
所以被反駁個一兩次你就接不下去,
然後你就要另外找東西來說了,
所以就變成你說什麼都被反駁。


sugizo74025 wrote:
女生的心態,如果是立場堅定的,經理又何敢在對方有男友時,就先出手帶她去挑7萬多包包,

經理就看準,這些東西加溫柔攻勢,出去以後女生一定會到手 ,這樣的心態我也知 !!


玩不起高消費的...
亂入一下,請教一個問題

人際關係(愛情友情)可以當作契約的標的嗎??應該是契約自由的例外吧

如何強制A去愛B呢??

dungeonronin wrote: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又是選擇性看文,
"感情的付出"是不能之給付?
"忠誠"是不能之給付?
好吧,就算你要這樣認定,
請看你自己引的法條的後半段吧。

dungeonronin wrote:
However, if the father had agreed to convey title to the property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love and affection that the son has for him, the son would not be able to force the father to transfer the property to him. Although it would be sufficient to pass title if stated in the deed, it is not enough to support the contract because the son has not given up any rights or made any promises.

情感和愛因為不是權利或可應承之物,故不足以支持兒子強制父親轉移財產。


你引的這段哪裡有說到"情感和愛因為不是權利或可應承之物"?
不要擅自擴大解釋別人的文意好嗎?
原文是說:
如果父親為了愛和親情而允諾將名下產權交給自己的兒子,
兒子是不能因此強制要求父親將產權轉給他的,
原因是"兒子並沒有對這個契約做出任何的承諾",
也就是兒子並沒有"承約",
所以雖然依照這樣的契約來說父親是必須把產權轉給兒子的,
但是因為兒子沒有承約所以這個契約不成立。

不要以為別人都看不懂英文你就可以胡亂呼弄。


dungeonronin wrote:
Love and affection will support a deed and make it valid, but it is not sufficient considera- tion so as to make a contract enforceable. In other words, a contract to transfer real estate upon love and affection is not enforceable; a deed with recited consideration of love and affection cannot be set aside.

愛和情感不足以使契約可執行


又來了,
他第一句話就說了:
愛和感情是可以讓契約生效的。
只是要讓契約具有強制力,愛和感情不能作為唯一的條件。
看到了嗎?愛和感情是"有效條件",只不過不是"充分條件"而已。

拜託,這並不是什麼很艱深的英文,
還不足以讓你拿出來唬弄這裡的版友。
不要把別人都當文盲。


dungeonronin wrote:
On the other hand, a promise will not be a valid consideration if it is too vague or uncertain – but some degree of vagueness is clearly acceptable.

有效的有值代價不能太模糊或不確定


不要再打迷糊仗了,
只選擇自己想看的部份來說。
你如何證明什麼是"太模糊"?我說是"有一點糢糊(some degree of vagueness)"不行嗎?
還有,他只說是"有效的代價(valid consideration)"
並沒有說"有效的有值代價(valid valuable consideration)"
拜託不要再擅自曲解別人的文意好嗎?


dungeonronin wrote:
In the law of contract, a good consideration, as distinguished from a valuable consideration, is inoperative, and is insufficient to support a promise.


法律上的契約中,好的代價跟有值代價的區別就在於它(好的代價)是無法執行的,並且不足以構成承諾。


dungeonronin wrote:
In the law of contract, a good consideration, as distinguished from a valuable consideration, is inoperative, and is insufficient to support a promise.
...
A promissory note, executed by a parent and delivered to his child upon consideration of love and affection, is unenforceable.2 A son, to whom his mother has given a written order upon trustees, without any consideration except love and affection, can not maintain an action against her, on the refusal of the trustees to pay such order.3 A promise by a devisee, made after testatrix's death, to divide his property with his brother, though both were sons of testatrix, is without consideration.4 A conveyed land to his daughter B, by a deed which was given for love and affection, and which contained a covenant by A to pay off certain mortgages on such land as they became due. Such covenant was held to be unenforceable for want of consideration.5

這段說得也差不多...


這段也只是舉出一些"愛和感情不足以成為契約強制力的充分條件的解釋而已"
並沒有說"愛和感情不能成為契約的內容"。
拜託你一下,不要在唬弄我了。
我的英文還沒有爛到你想像的程度,
如果你是引用阿拉伯文的話我也許會被唬弄到。

dungeonronin wrote:
我不想假設以上的「他人觀點」有多少的份量,但讀讀看也無妨唄


可見你讀的並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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