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砲台 wrote:
法律條文是有個大前提、有個主題,有了某種樣板,雖然很多可以往外延伸跟解釋,但畢竟是死板的東西。無法確立的要怎麼去判定去確定並認定他違反這條規則,這不是法條可以確定的東西,是,或許是明訂在其中但那也只是有個主題的前題下。有些法條無法去確定價值但是會有個大前提,細節部分怎麼確定更別說了。 確立法條無法去明確確立的東西的是"人",不是法條,它只不過是有個大綱可以做與否的判斷罷了
恕我看不太懂你這段的意思,
你的意思是說,
法律只是一個模型,
真正在做事的時候法條只是用來參考嗎?
什麼東西適用法律,什麼東西不適用法律,
是個人的自由心證嗎?
那法律都可以廢掉了。
因為我犯了法我可以"自由心證"的說我的行為不適用法律。
是這樣嗎?
既然法律條文沒有除外的部份,
你就不能擅自說 XXX 不適用。
除非你能舉出另外一條法條說明"XXX 不適用"。
你沒看過很多法條的後面都會加上一句 "但.......不在此限"?
這就是該法條的除外範圍,
怎麼會"確立法條無法去明確確立的東西的是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