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xie0621 wrote: 看到各位這麼有興...(恕刪) 看了律師J大的文字讓我們01鄉民見識到有法庭攻防實務經驗的專業專業中又帶點幽默..話中有話.語帶玄機在嘴砲漫天的01 (當然包括我)文筆著實令人佩服不過仔細看J大這兩天的回文好像比較著重在法官.檢察官與當事人間的詰問與言詞攻防想請教J大的是…也是許多無聊鄉民(當然包括我)想知道的就本案辯護律師是否可以針對起訴書所序述的不合理性.(這些不合理性許可鄉民都有提到)當庭對檢察官作出質疑檢察官有義務解釋這些質疑嗎?第二驗傷單到底是不是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必要證據?假設本案無驗傷單,亦無直接的目擊者法官是否可僅憑自白書(口供)與法庭中的言詞答辯紀錄做為判決的依據?請J大釋疑 感謝
呃...我不是律師,只是跟著鄉民進來看熱鬧的,在此一併說明。 A大: 用字也太客氣了,您的問題蠻有意思的;我就我的理解進行說明。您的問題大致上是一、法律文件刊載不符事實認知的異議聲明,也就是對你寫的,我表示不同意。二、裁量作成的證據及事實認定,也就是證據的提出是否為仲裁依據的採信。若有出入還請說明。 首先,起訴書實際上就是通知書,通知關係人相關案由及法條適格,以及相關時間;收到這封信會讓人措的要死,大概是因為表達了這檔事已經案件繫屬,口語化的要被告了。法律工作者基本上不看那些事情陳述的妖精打架部分,或者鬼打架。我們大概只看事件分類、適用法條、時間;至於其中的內文嘛,老實說,我不認為那是檢察官寫的。你要真的在偵查庭上問她,他大概會給你白眼,不過還是會解釋的,都是內行人,別雞蛋裡挑骨頭的意思。關於第一個疑問的答案是,會;不論是律師要針對內容聲明異議,或者要求檢察官進行說明。多由律師代為提起,而檢察官本身也要針對文件的內文進行說明,不會只有文件就給分。 我想比較重要的應該是其他法律文件的檢閱,如筆錄、自白及證據清單;而為什麼那麼重視言詞辯論,基於法定程序:以言詞辯論為原則,書面為例外。沒什麼太大的原因,諸如昏倒、逛街或吃中飯以外,相干人等好歹都要被請到法庭上。先直接跳到證據的採認,再回到文件檢閱,比較方便說明。 基於前述,對方要提什麼證物,那是他的權利,反正只要他認為能夠證明"他的指控"應該成立的,那就提吧;就像起訴書一樣,他要怎麼寫,就寫吧,反正說明的不過就是你要告我。一如前文,你要告我,成不成立在法官;證不證明,則在偵查庭。而文中所提到的驗傷單,事實上並不能直接支持指控的成立;應該要說,設定了一段時間,是大家都推定侵害發生時間,驗傷單則在這段時間以後,其他事情發生以前成立的,而驗傷單則由醫療院所核發,才能支持了這項侵害發生於當時。因此驗傷單是充分的證據,但不是必要。在無法假定侵害為偽時,要求受害者就醫療院所進行這種採樣,不僅是極大的屈辱,同時也會掀起家庭風暴的。 面對這種文件,存在了很多尷尬,是既希望他有所保留,又希望他詳實陳述;比方說,驗出了一個人的蝌蚪那還好,詳細當然是好事;有些公立院所還真誠實,有幾群就寫幾群,上了法庭,檢辯還真的只能有默契的忽略了這文件,要不人滿為患。現在的醫學有時很不近人情,時間再往前推個十來年,不近人情的則是父母,拿著文件怒氣沖沖的要我幫忙改,娘的,這可是偽造文書;你女兒木早已成舟,怪我阿。最大的尷尬大概是女性當事人,當然他們很清楚事情的經過,但外人當然不清楚;要你去檢查,那還真是光想像就夠尷尬了,我還得拿著那份文件瞧阿瞧的;心軟不要求嘛,證據不足以證實,那我怎麼賠阿。 關於證據的採認,基本上男方大概是啥都提不出來的,都說你沒容器裝東西了;要有,還真是笑不出來。大致上不外,反應快的去拿錄影帶,關係好得趕快找目擊者;女方則相對有利,但也尷尬多了,證據採到裡頭去,不尷尬很難;還得拿上偵查庭讓幾張尖嘴評論,夠慘。所以,證據怎麼提,單方面即可;認不認定證據的成立,則由偵查庭的辯論來決定,俗稱訴狀的答辯文件,基本上只是安慰人心用的。通常透過辯論,讓個別的證物形成合理的支持性,其後再由法官來認定他接受的"部分"。 最後則是判決的作成,直接證據的價值當然優於間接證據;在此一併說明,公立醫院的驗傷單,由於具有一致採認的效力,也就是足以信賴的效力;文件本身屬於間接證據,但其醫療從業人員的專業說明得為直接證據;而自白與言詞答辯的相關內容則同為直接證據。因此,我想你的第二個疑問,法官會不會僅憑這些判刑,我想會;但更有可能的是,在一堆證據中,他只列舉了這兩樣做為依據的說明。附帶一提,別好奇了,我不是檢察官、助理檢察官、法官、助理法官、書記等,就是個鄉民。
海斯勒 wrote:不過真妙 10月發...(恕刪) 看戲吧!!!別介入太多了!!!反正身為男人;第一點..管不好自己的小頭...就是個大錯誤!!!!男人對女人只要[ 有情有義 ],何需[眉角]?更不用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