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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局) - 同居1年多的日本女友劈腿,被101大樓3x樓的總經理搶走了 !

加藤老鵰 wrote:
這理由太牽拖了吧?劈腿是因為爽,順便可以確定對女友的感情是經得起挑戰的;賭錢是因為有快感,不是主要因為要確定自己的意志力是經得起挑戰滴.


好啦,我們折衷一下:「劈腿是為了確定感情經得起挑戰,而且真的順便有爽到。」
dungeonronin wrote:
後面那些,我就不回啦!
那些我認為沒救的部份,我也不回啦!


哈哈!連我這超級大外行都覺得他後面回應有點誇張
我不懂法條也看不懂,看你們這樣一來一往,我知道你有去了解法條,而不是像他只是單只就字面上很表面去引用

字連字哪裡有相似的或一樣的就相連引用,根本沒有去了解這法條意義為何適用在哪
從他第一次回復你時,我就發現所謂"正確是不會心痛得"這論點,簡直匪夷所思

還有一堆顧左右而言他的發言就不多說了

補充一下! 嗯! V有當政治家的天分,這是我的真心話


dungeonronin wrote:
說到這裡,一定會有人說:「名譽的價值又能客觀定義、衡量嗎?如果名譽可以,何以感情不行?」說真的,這是好問題,但我不知道答案法律上的有價值之物如何定義,故也無從回答起。但由於認為男女關係涉及法律上契約概念的不是我,所以,我只能負責任的說舉證責任不在我方。要舉證也很簡單,只需去司法院的判例查詢即可,拿出判例來就一翻兩瞪眼。司法院的判例那麼多,我相信言之鑿鑿者總可以找到「至少一個判例」吧?很簡單的,不用去Google,去司法院的網站就好。


可笑,
你先說"因為 XX 的價值無法確定,所以 XX 不能用在法律契約中"

然後我提出"YY 的價值也無法確定,但是法律契約卻有明訂"並舉出明確的法條出來佐證。

然後你告訴我說"我也不知道為甚麼 YY 的價值無法確定但是法律可以明訂,你自己想,我不負責舉證"

哈哈哈...
你一開始說的"因為 XX 的價值無法確定,所以 XX 不能用在法律契約中"有任何法規或判例可以當佐證嗎?
如果沒有,那就只是你一廂情願的想法。
繼然法律中對契約的內容並沒有排除無法確定價值的標的,
而你一廂情願的認定這一條,
卻又舉不出站的住腳的證據,
對方也舉出"價值無法確定但是卻被明訂在法律中的條文"出來反駁你,
然後你竟然回一句"舉證責任不在你身上"!
原來你個人一廂情願的想法效力大過於法律條文呀。
既然如此,後面沒什麼好說了,
因為通通都是你的一廂情願。
從頭到尾我舉了多少的法條出來佐證我的觀點,
而你完全只在那自說自話。
既然我們現在討論的是法律上的問題,
你的任何論點都應該從法律上去找出證據來支持你的論點。
而不是依照"你個人的觀點"去證明"你個人的觀點"。
這樣下去不會有結果。
就此打住吧~


dungeonronin wrote:
即使契約內容具有價值之物,但「雙方」皆須付出/獲得,


你又錯了,
法律中有一條叫做贈與契約。
在贈與契約中,
受贈者並沒有強制付出的義務。
所以這一個論點又是你的個人觀點。


dungeonronin wrote:
原因之三涉及契約的內容和要約/承約。男女關係開始時,雙方對關係的內容未必取得了確切的共識,譬如說B女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但未言明,而A君只是想滿足當下的身心需求,換句話說,B女根本未要約,A君也沒有承約。再譬如說,B女說要跟我交往就要跟我結婚,A君說:「我們先交往看看吧。」B女雖有要約,但A君卻不是承約,而是counter(還價),至於後來若是交往是否表示A君同意B女的要約,那就不一定了,也甚至可以說B女接受了A的條件。


契約成立前的最後一個要約視為成立。
就像你去店裡買東西殺價,
店員跟你還價,
最後你買的時候一定是用你們最後所提出的那一個價錢去買。
而不是最後一個價錢之前的任何價錢。
所以這點又是你的個人觀點了。


dungeonronin wrote:
然而此說最大的問題在於契約本來就可以在法律上不成立


你用了一堆你個人的觀點來證明某東西在法律上不成立。
真是好樣的。
我好久以前就請你提出你的法條論據了。
你到現在還是在用個人觀點來反駁我的法條。
你應該不是學法律的吧。
不然你的老師應該會想一頭撞死。


dungeonronin wrote:
1 筆 / 現在第1 筆
|友善列印|
【裁判字號】99,易,611
【裁判日期】1000323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ITLBLADE.
      又名:CUNDA.
      ,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486
號、第124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ITLBLADE SETH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
,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年、柒月、拾月
、壹年、壹年;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又以加害自由、名譽之
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以加
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
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逐出境。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LITLBLADE SETH前於民國80年起,即以CUNDALL FRANK GEOR
GE HENRY之姓名,持辛巴威國國籍護照進入中華民國臺灣地
區(下稱臺灣),其或假冒係某PUB 股東經濟能力良好、或
假冒係某國樂大師之嫡傳弟子、或假冒係健身房之教練,或
假冒其有經營潛水公司為潛水教練等等名義詐騙多名臺灣女
子,因而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
11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並於97年2
月15日執行完畢驅逐出境。詎猶不知悔改,分別於97年6 月
16日、98年7 月24日,先後以LEIGEND ZJON、LITLBLADE SE
TH等姓名,改持英國國籍護照入境臺灣。LITLBLADE SETH
知並非真心要與下列臺灣女子交往進而締結穩定之婚姻關係
,僅欲利用下列臺灣女子為其支付款項、取得所需財物
,且
LITLBLADE SETH並無經濟能力及不具還款之意願,竟先後基
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為下列行為:


你還不知道我引用這個新聞的目的嗎?
請看上面紅字部份吧。
另外我老早就說了,
自己去看開板的原文,
看看版主和前女友有沒有涉及金錢上的往來。
不要再用你一廂情願的想法來這邊說了。
法律上講求的是證據而不是個人觀點。
既然你提不出你的證據,
而我提出了,
在法律上你就只能接受我的說法。
當然,你內心可以有所不服,
但是法律上沒有人會去 Care 你服不服這件事。

到此打住吧,接下來我不會再回應你的個人想法了。
除非你能舉出個人想法以外的有效證據。
不然再討論下去也不會有結果。

最後謝謝你花時間讓我學到很多東西。
祝好運~

加藤老鵰 wrote:
還是在混淆,看到”依契約承諾”見獵心喜,啊,你看,法律明文規定耶

老大,這契約承諾是針對甚麼你看懂沒有?是針對金額賠償之請求耶,要不要賠,賠多少,怎麼賠,雙方意思表示相對且趨於一致,你怎麼又張冠李戴了?不能撈到籃子裡就當菜啊.


唉,我以為你看的懂得說。
既然你覺得名譽不能成為契約的標的,
那請問你要怎麼"用契約承諾傷害名譽時的賠償內容"呢?

加藤老鵰 wrote:
這個嘛,我同班同學就有做這個的,你要不要多瞭解一下你辛苦google到的科普資料到底是講甚麼?


強者我朋友出現了。
我老爸的朋友的姨媽的小兒子的大伯的老闆的朋友是太空人。
所以我也一定對太空人很了解!
你是想告訴我們這個東西嗎?
你同班同學做什麼跟你了不了解內容有什麼關係?
如果你了解,根本不需要說你同班同學是做什麼的,
你只要把你所了解的東西說出來就好了。
難道我認識律師我就一定懂法律?
我認識大老闆我就一定很會管理員工?
你才是犯了邏輯上的不相干。


加藤老鵰 wrote:
十八個短重複序列DNA位點的遺傳標記總排除率可達0.9999998


唉,可見你根本沒有仔細的看我的回文就以為抓到我的把柄了。
請問有血緣關係就一定會有遺傳嗎?
你遺傳到你叔叔什麼了?
你回去看我的回文,
我說過, DNA 比對你要用在 "直系血親" 的判斷上是有可信度,
但是旁系血親根本就沒有參考價值。
你的 DNA 是來自於你父母,你父母的 DNA 來自於他們的父母,
所以你的 DNA 也可以視為來自你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但是你父母的 DNA 和你叔叔伯伯阿姨舅舅的根本沒有遺傳上的相關,
我前面的回文也說明這點了。
你應該沒有仔細看喔。
順便說一下,
我女朋友的哥哥是在作生技研究的,現在在內科某公司上班。
所以"認識的人作什麼跟你了解什麼根本沒有關係呀"
我女朋友是護士,我姑丈是榮總的主治醫生,
這樣並不表示我就對醫學很了解。


加藤老鵰 wrote:
人家說契約要怎麼表述你說刑法,那乾脆說聖經十誡好了


唉,看來你不懂我舉哪條出來的目的在哪,
既然你說 "XXX 不能作為契約的標的"
那我就舉出一條 "以 XXX 為標的的契約條款"出來給你看。
你不會想告訴我法律條文不是契約吧?


加藤老鵰 wrote:
我覺得呢,我們努力弄懂法條的意思比較重要,不是引述一堆自己都沒搞清楚的條文來撐篇幅,只會讓字數變多,有牽駱駝之妙用(註),無助於釐清觀念.


這點我同意,
所以我所引用的法條後面都會加上我個人的解釋,
目的就是要告訴你我對這條法條的解釋是什麼。
我沒有說我的解釋是絕對的,否則我只需要把法條貼上來,後面就不用解釋了。
所以你當然可以針對你不同意我的解釋的部份去做反駁,
在法院上律師做的不就是這些事嗎?
我引出法條,然後說出自己的論點。
然後對方律師針對我的論點也引出法條來反駁。
最後看誰說的有道理能說服法官和陪審團誰就勝訴。
不是嗎?
如果所有人對法條的認知都是一致的,
那幹麻還需要開庭呢?
直接把法條公佈出來然後法官直接判決就好了呀。


dungeonronin wrote:
那為什麼我要劈腿?
很簡單,因為我要確定我對我女友的感情是經得起挑戰的


為什麼我要殺人?
因為我要確定我的武器能具有應有的功效。

為什麼我要詐騙別人?
因為我要確認我的腦袋是夠靈活的。

所謂的牽拖找理由就是這樣吧,
我學到了,這招真的是太神了。
可以把自己所有一切的行為都合理化。


dungeonronin wrote:
在一起多年,我始終不敢保證如果遇到別的女人,我不會變心
我也不想在結婚後才發現自己愛上了別人


所以你先劈腿?
哈哈哈,
因為我怕你被別人殺害,所以我先殺你。
因為我怕你被別人詐騙,所以我先詐騙你。
我的媽呀,這招更神了。
不但把自己的所有行為都合理化,
還可以順理成章坐上大善人的位置接受他人景仰。
學起來,學起來。
你真的讓我學到了不少,
尤其在人心和人性這部份。
撇開我們討論的對立關係。
這點我要先謝謝你。
因為我對這部份其實滿有興趣的。
謝謝嚕~~~

dungeonronin wrote:
其實,他要證明他的論點也很簡單,就去司法院的資料庫查判決書吧
若其言屬實,總不致於那麼多判決書裡沒有一個例子吧?


這麼做當然是可以,
但是如果真讓我找到的話,
就沒有討論的空間啦。

看過我發言的人應該知道我說過,
我在這邊討論的目定並不是要說服其他人或是改變其他人。
而是為了滿足我個人的喜好。
我就是喜歡沒事無聊的時候上討論區抬抬槓,
藉此我可以學到很多我原本沒有想過的事情。
我喜歡這種討論、辯論、學習的感覺。
所以,我不會依開始就把路給封死。
不然就達不到我的目的啦。
而且說真的,
就算我真的找到判例也引用出來了。
也沒有什麼意義。
因為不鳥的人還是不會去鳥。
而會鳥的人我不需要引用判例就會去鳥。
在這邊的任何言論其實改變不暸任何人的想法。
所以我只想在這邊改變我自己的想法。
就這樣嚕。

跟你們討論真的很過癮呀。

大砲台 wrote:
哈哈!連我這超級大外行都覺得他後面回應有點誇張
我不懂法條也看不懂,看你們這樣一來一往,我知道你有去了解法條,而不是像他只是單只就字面上很表面去引用

字連字哪裡有相似的或一樣的就相連引用,根本沒有去了解這法條意義為何適用在哪
從他第一次回復你時,我就發現所謂"正確是不會心痛得"這論點,簡直匪夷所思

還有一堆顧左右而言他的發言就不多說了

補充一下! 嗯! V有當政治家的天分,這是我的真心話


感謝,
我承認我前面的行為基本上跟你所說的雷同。
哈哈哈~
我的目的從來就不在於"改變別人的想法"
因為這是不可能的事。
我只是要滿足我自己想變論的欲望而已。
所以在這邊也謝謝那些願意花時間陪我抬槓的人嚕~~~
我們一起出錢讓樓主去告他的前女友
看看法官怎麼判
現成的案例
看官您說好不好啊






















































我承認我是來亂的 ~
緊來酸 ~
dungeonronin wrote:
說到這裡,一定會有人說:「名譽的價值又能客觀定義、衡量嗎?如果名譽可以,何以感情不行?」說真的,這是好問題,但我不知道答案法律上的有價值之物如何定義,故也無從回答起。由於認為男女關係涉及法律上契約概念的不是我,所以,我只能負責任的說舉證責任不在我方。 ...(恕刪)

vivian93: 693F
繼然法律中對契約的內容並沒有排除無法確定價值的標的,而你一廂情願的認定這一條,卻又舉不出站的住腳的證據,對方也舉出"價值無法確定但是卻被明訂在法律中的條文"出來反駁你,然後你竟然回一句"舉證責任不在你身上"!原來你個人一廂情願的想法效力大過於法律條文呀。

(法律條文是有個大前提、有個主題,有了某種樣板,雖然很多可以往外延伸跟解釋,但畢竟是死板的東西。無法確立的要怎麼去判定去確定並認定他違反這條規則,這不是法條可以確定的東西,是,或許是明訂在其中但那也只是有個主題的前題下。有些法條無法去確定價值但是會有個大前提,細節部分怎麼確定更別說了。 確立法條無法去明確確立的東西的是"人",不是法條,它只不過是有個大綱可以做與否的判斷罷了)

(要確立無法確立得就要從各個方面考量,如何認定、內容為何、是否故意等等的蒐集證據,但有些根本無解,尤其是感情方面,騙財騙色很多都不是只有初犯去判定,而是他已經犯了好幾個相同或相似案子,這方面舉證就可能已經有困難度了,更別說劈腿這種是普遍存在於社會,要去用某條例判他犯法,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
由於認為男女關係涉及法律上契約概念的不是我,所以,我只能負責任的說舉證責任不在我方。 ~dungeonronin~
vivian93: 475F (起點)
契約訂立不限於文字,口頭契約也是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契約。
當初答應交往時就已經可以視為一個契約了,只不過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而已。既然有契約,為何可以不用負責任?

dungeonronin 488F
一、你是在假設男女交往時特定的語言有法律效力,而我倒是很有興趣看你舉實例和闡釋通用性。沒有實例?沒有通用性?

由於認為男女關係涉及法律上契約概念的不是我,所以,我只能負責任的說舉證責任不在我方。~dungeonronin~
vivian93: 518F
民法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就算當初沒有實際的告白行為,只要雙方能了解並承認意思一致,則契約效力就成立了。


vivian93 wrote:
從頭到尾我舉了多少的法條出來佐證我的觀點,而你完全只在那自說自話。


dungeonronin 488F
二、如何認定感情沒有?又怎麼認定感情還有?你又怎麼認定感情還是一樣的?我不知道,你也不知道,所以感情還有沒有根本就不能作為責任存廢的認定標準嘍?

vivian93: 518F
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很簡單,既然雙方當初承認有感情(交往),而現在雙方都還沒有表達出感情不再的意思前(分手),當然合理的認定感情存在。

我回答了你的問題,換你回答我了... "那你又如何認定感情不存在呢?"(一樣的問題怎麼丟來丟去!!)

dungeonronin 488F
二、請問什麼樣的語言有法律效力:我愛你到海枯石爛、天長地久、一生一世?那沒有怎麼辦?

vivian93: 518F
民法第八十六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我隨口說說對你表達一個意思,是有可能必須負上法律責任的。
但是如果你明知我表達的這個意思是隨口說說的,那麼我就不需要為這個意思負責。
(明知!?單純引用法條,那其中隨口跟真心要怎麼判斷! 有準則嗎!)

民法第九十八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誰都知道我愛你一生一世這句話的真意是"我會愛你很久"的意思。而不是真的要愛到"一生一世"。
(很久!? 那是多久! 有人覺得一年久、有人三年或五年,怎麼認定所謂一生一世的多久之程度!)




法條只是法條,做某些樣版判定用的,但感情不是樣板吧!
各自想法、認定、真心、隨口,要用什麼準則判定並確定犯法與否!
以上因文字太多只擷取前段的一部分


vivian93 wrote:
我在這邊討論的目定並不是要說服其他人或是改變其他人。
而是為了滿足我個人的喜好。
我就是喜歡沒事無聊的時候上討論區抬抬槓,
藉此我可以學到很多我原本沒有想過的事情。
我喜歡這種討論、辯論、學習的感覺。
所以,我不會依開始就把路給封死。
不然就達不到我的目的啦。
而且說真的,
就算我真的找到判例也引用出來了。
也沒有什麼意義。
因為不鳥的人還是不會去鳥。
而會鳥的人我不需要引用判例就會去鳥。
在這邊的任何言論其實改變不暸任何人的想法。
所以我只想在這邊改變我自己的想法。


沒有人要你去改變其他人吧! 只不過是場討論跟同意與否
對於別人的想法、觀感所帶給你的感覺! 你看到的不是別人是你自己
愛斯基摩豬 wrote:
我們一起出錢讓樓主去告他的前女友
看看法官怎麼判
現成的案例
看官您說好不好啊
我承認我是來亂的 ~
緊來酸 ~

本王是想知道版主最初那篇文,經理說:"那經理還嗆我說,你最好上去跟她好好說,不然你可以打聽一下,就知道我是怎麼挺朋友的。"這句話有沒有構成恐嚇?懂法律的來解釋一下吧...
如果樓主真的要打擊劈腿,本王願資助1張小朋友+兩箱礦泉水,不過告不成會不會被反咬污告呀?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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