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之痕 wrote:那是給因「收養」關...(恕刪) tammychen wrote:前提是 有收養關係...(恕刪) 謝謝兩位的說明但再仔細看過條文, 還是有疑問欸...應該是要解讀成1. 但 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 及 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 ,不在此限。還是2. 但 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 ,不在此限。如果是1的話, 是可以結婚的, 是屬於六親等的旁系同輩份, 也就是六親等表兄妹如果是2的話, 前提是一定要有收養關係存在但這裡有二個問題, 就是如果是以2的解釋1. 為什麼會重複規定 收養的四親等 跟 收養的旁系六親等 的關係?而 收養的四親等 亦並未明確指出是直系或旁系, 是否就是不分直系旁系?如果是的話, 那不就與後面的六親等旁系重複規定?且不就會變成旁系規定六親等的限制, 比起直系的四親等還要嚴格的矛盾狀況?2. 為什麼前半段 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 未加有血親的文字, 而後半段旁系加有血親的文字?這兩點實在搞不清楚, 請各位前輩釋疑, 謝謝...
今天...我發現一件事我跟我男友竟然是遠房親戚(PS:我是男的)他的阿罵是我外公的弟弟請問這是旁系幾等親呢??假如真的有以後能結婚嗎??我現在是說別想太多順其自然的在一起開開心心最重要!! 哎!命運!真是造化弄人....
Lutz wrote:但 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 及 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 ,不在此限。 有時法律條文也瞞搞笑的寫了一堆沒人看懂的文字難道連舉例都不行嗎?你→你父親→你阿公→你曾祖父←你伯公(她外公)←她母親(你伯公的女兒)←她我到現在才曉得 6親等的6意思連幾親等 都很難算的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