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中 wrote:
從你的敘述來看,我根(恕刪)
告早就不成立了,也沒打算有後續,其實我文章一開始就是希望可以得到中立的解答,所以我很小心的避免去提她的不是,但卻變成我被撻伐,有些人5塊、10塊都非常計較,他們不是比我更小心眼嗎?所以當初我如果直接跟他要,不要提什麼情感,應該也不會有瓜田李下的尷尬情況了是嗎?可是你這樣說也很不合邏輯阿,誰會叫一個陌生人去幫忙買東西,接受他東西(難道不怕我下毒),又給對方電話這麼隱私的資訊,訊息也互有往來,為何不會是她故意忘記這難堪的過往,記得女明星犯了錯,不是都會說自己不認識誰誰誰,不記得哪些事之類的,難道不是謊言或推托之詞嗎?
hsu560 wrote:
感謝您的回覆,應該是(恕刪)
好吧,
就事論事,
你當初真的應該想盡辦法把她找出來叫她還錢,
隔了那麼久,要告要趕快行動了,
連結:借款請求權時效
至於能不能要求利息,要去問律師
連結:可以要求利息嗎
然後證據要準備好,買香水的發票、她請你幫她買的簡訊都要準備好,當時轉交的店長也要找到,避免被對方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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