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3月31日起對現第一張支票、到12月31日最後一張支票為止
共10張各30萬的支票
包含給她娘家父母的生活費、她的保險費及我的手機話費
小孩子學雑費( 二個都公立小學 )、及出國旅行時一切費用
及管理費、瓦斯費。
例外
1. 水電費( 有辨自動轉帳所以不用、但從我的帳頭扣 )
2. 到好市多買東西時刷我的卡、消費金額算一般般吧
( 3月5日:$11514、4月8日:$7686、4月15日:$21906 )
3. 有時剛好沒香煙會叫我老婆去買、算她的。
但書
1. 這些金錢除上述用途外、女方不許移作它用、如投資理財、股票買賣.....等。
2. 雙方離婚時、如非屬女方之過失、則所剰金額一切歸女方所有。
3.但凡一切和男方( 我 )個人慾望有關或涉及改變現狀的費用不應包含在內
如男方想換間更大的房子時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如房價、家俱、裝潢....等、
及男方想買車換車的費用也都不應包括在內。
有一點我覺得滿不爽的、最近看上了一只卡地亞的戒指、
想要送我老婆、但錢要從給她那300萬出、她抵死不從、
理由是她不需要那麼貴的東西、但我覺得她是捨不得那些錢。
用白話說就是:要就你掏錢、想老娘自己出、沒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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