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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懷孕了!

個人覺得可以先公證阿!一下子而已
如果相愛公證很合理吧!結婚倒是可以慢慢討論
先公證吧,我很多朋友也都是這樣!
等小孩生下來,才在另外找時間補請
不過也都是一、二年後的事了!
可能是受到過去儀式婚的影響,發現很多人都說公證,民國97年5月23日已改為「登記婚」(民法第982條參照)。

若真打算要結婚,得先去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嗣後再考慮是否辦婚禮。
不是你可以成為甚麼,而是你想要成為甚麼 。
男方知道這件事嗎???知道了...打算娶妳嗎???如果以上皆是....那應該是妳小倆口要去討論的事...上來問一些不相甘的人做啥????
我也覺得要先問問男方吧...

還是妳自己可以接受之後的改變嗎?

至於辦婚禮只是1個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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