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peier.com wrote:
前提是,妹妹平常也有...(恕刪)
若認為妹妹完全沒盡到扶養義務,那就舉證,法院會斷奪
官司曠日廢時
請哥哥摸著良心問問自己,妹妹真的視父母、兄長為陌生人?嫁出去後不相往來?
從另一篇原文,父親的喪事看來,我不認為如此
私以為,扶養的付出,不能拿來與應得的權利做加減乘除
否則民法改一改好了,做子女的為父母的付出,記得留收據存檔
將來分產時,拿出來算一算百分比,這樣就公平了嗎?
親兄弟姊妹做成這樣,也算是難看了
taipeier.com wrote:
但所謂的扶養是指 24 小時 365 天,天天都是~而不是偶而為之,一年看不到幾次
如果只談權利卻不談義務,這擺明吃哥哥的便宜~~
不過我都叫我媽把房子賣一賣,錢就當成他們辛苦一輩子的退休金
至於兄弟姊妹們就各自打拼,
要吃牛排要吃滷肉飯各憑本事~恕刪)
VICINIPPP wrote:
各位大大:
依照之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