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我自己選的房子,說好是一起買
頭期款150萬,他出50我出100,登記共同持有,
我跟他都有收入,說好的每月貸款一人一半
但他只付了4個月就沒付了,當時我想~既為夫妻,共同生活
基於彼此信任,就沒說話~往後都是自己付全額貸款
兩年後,我的積蓄到有一點數目,加上賣掉手中持股,我就去繳完所有貸款,
第3年公婆的房子被房東收回,考量公婆的身體狀況,我同意他們搬來一起住~
公婆跟小姑住進來後..從此我自己的家..不得安寧~
第5年離婚,他要求房子給他..因為父母沒地方住,
孩子是跟他姓,不想叫別人爸爸,阿公也希望自己的孫子在身邊,所以他要孩子..
前夫,前夫父母每天疲勞轟炸~終於我同意放棄房子的權利,全都給他..
全程他只繳了4個月,一半的貸款月繳額,總共不到2萬元...拿到一棟透天厝..
我回到台北,就這樣....
問我後悔嗎??
沒..花了一筆錢..讓自己免於被一家爛人荼毒一輩子,
你....自己考慮,要過怎樣的生活,掌握在你手上!
不要不好意思拒絕..那往往是痛苦的開始!
共同持有..將來她要給誰進來住,你沒有反對的地方~
從兩人生活變多人生活...你的房子,就變成收容所~
萬一鬧翻了~絕不是付錢就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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