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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有沒有男人敢簽這種婚前協議

話說這種婚前協議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嗎?

菜花龍 wrote:
話說這種婚前協議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嗎?


無效

理由:違反善良風俗

男人是很膚淺的,有需求得不到滿足才會向外發展,為了婚後生活協調及避免男方偷吃,女方簽下底下這份婚前協議應該也是合理的,要不萬一女方婚後都不給碰怎辦??

"為避免因婚後性生活不滿足而導致男方有任何外遇、通姦,和配偶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同性與異性)發生肉體上的性行為,女方須無條件配合男方任意時刻、任意地點提出之性行為需求並同意男方以任何姿勢、方式施行性行為之全部過程(性虐待、暴力方式除外),若有違反則女方名下財產一切歸予男方,且放棄所有繼承權,所有收入也盡歸男方,但男方需給予女方每月35K的生活費,如男方平均月收入不足35K,則不須給予女方任何生活費"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這個婚前協議,死要錢的人可以這樣操作:一直拒絕老公求歡,老公向外發展, 抓到, 要錢,
這不是很可笑嗎?


我又踏馬得認同妳一次了
土城加藤鷹

十六夜 wrote:
"為避免因婚後性生活不滿足而導致男方有任何外遇、通姦,和配偶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同性與異性)發生肉體上的性行為,女方須無條件配合男方任意時刻、任意地點提出之性行為需求並同意男方以任何姿勢、方式施行性行為之全部過程(性虐待、暴力方式除外),若有違反則女方名下財產一切歸予男方,且放棄所有繼承權,所有收入也盡歸男方,但男方需給予女方每月35K的生活費,如男方平均月收入不足35K,則不須給予女方任何生活費"



這個我喜歡
來人阿 排入民法中
土城加藤鷹
isohera wrote:
我又踏馬得認同妳一次了


反正也不是你的第一次了




所以,

我不會負責的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反正也不是你的第一次...(恕刪)



點點頭
握握手
土城加藤鷹

零‧紅蝶 wrote:
樓主別氣
鄉民們自有一套好男人的邏輯
這時候就會開始談"互信"了

+1...
然後開始牽拖一堆...
重點這種協議因為違反公序良俗上了法庭絕對不會被承認...
但是還是要牽拖一堆有的沒的讓自己好看點
機車變成罵人的形容詞是有原因的

hoyalun wrote:
>配偶需給予本人每月35K的生活費,如本人平均月收入不足35K,則不須給予任何生活費

奇怪,我看的意思是
我外遇財產歸另一半但要給我35K生活費,我收入若不足35K則半毛也領不到耶


我也覺得這邊很奇怪
樓主應該改成月收入超過35K,則不須給予任何生活費才對吧?

零‧紅蝶 wrote:
樓主別氣鄉民們自有一...(恕刪)


+1
怎麼覺得這樓大多的回覆跟前陣子9A事件諸公們的反應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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