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是很膚淺的,有需求得不到滿足才會向外發展,為了婚後生活協調及避免男方偷吃,女方簽下底下這份婚前協議應該也是合理的,要不萬一女方婚後都不給碰怎辦??"為避免因婚後性生活不滿足而導致男方有任何外遇、通姦,和配偶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同性與異性)發生肉體上的性行為,女方須無條件配合男方任意時刻、任意地點提出之性行為需求並同意男方以任何姿勢、方式施行性行為之全部過程(性虐待、暴力方式除外),若有違反則女方名下財產一切歸予男方,且放棄所有繼承權,所有收入也盡歸男方,但男方需給予女方每月35K的生活費,如男方平均月收入不足35K,則不須給予女方任何生活費"
十六夜 wrote:"為避免因婚後性生活不滿足而導致男方有任何外遇、通姦,和配偶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同性與異性)發生肉體上的性行為,女方須無條件配合男方任意時刻、任意地點提出之性行為需求並同意男方以任何姿勢、方式施行性行為之全部過程(性虐待、暴力方式除外),若有違反則女方名下財產一切歸予男方,且放棄所有繼承權,所有收入也盡歸男方,但男方需給予女方每月35K的生活費,如男方平均月收入不足35K,則不須給予女方任何生活費" 這個我喜歡來人阿 排入民法中
零‧紅蝶 wrote:樓主別氣鄉民們自有一套好男人的邏輯這時候就會開始談"互信"了 +1...然後開始牽拖一堆...重點這種協議因為違反公序良俗上了法庭絕對不會被承認...但是還是要牽拖一堆有的沒的讓自己好看點
hoyalun wrote:>配偶需給予本人每月35K的生活費,如本人平均月收入不足35K,則不須給予任何生活費奇怪,我看的意思是我外遇財產歸另一半但要給我35K生活費,我收入若不足35K則半毛也領不到耶 我也覺得這邊很奇怪樓主應該改成月收入超過35K,則不須給予任何生活費才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