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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媽媽打給我,我未成年她已成年!該怎麼做?


Junodidi wrote:
你的套是他爸的嗎還是...(恕刪)


計畫生育啦 哈哈

奶茶o wrote:
我13號去女友家玩,...(恕刪)


怎樣處理都可以 不要和建中那個一樣跳樓就好了

給自己一個機會
文筆不差~ 希望你EQ好一點~ 沒什麼不能解決~ 人在這世上就是要克服面對所有困難~ 加油!!
雷小炫 wrote:
這位叔叔看起來法律不...(恕刪)

雷先生~~
好幾位網友把法條貼出來囉!
我是很少用知識+的啦~~
直接去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去查!
http://law.moj.gov.tw/
這個應該比知識家有代表性吧?
換你囉~~
1. 你說成年有兩種?民法20歲;刑法18歲!
民法是第12條,請告訴我刑法第幾條寫18歲成年?

2. 法界從刑227條,推論出「性自主權是滿16歲」;不知道你從哪裡推論出
「就算差18歲只有一天發生關係被告了還是有罪的」?請找出這條法律讓我
們長長見識!
再雞婆一下,把刑227貼出來...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順便貼一下「法務部」的案例解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896&ctNode=28051&mp=001
(法務部也同意,「滿16歲以前」,男女的性同意能力都不算數;反之,滿16歲才算數~~)

奶茶o wrote:
我把保險套丟到她房間的垃圾桶,...(恕刪)


下次不要留下物證
jerlsy wrote:
我覺得是你先回去把法...(恕刪)

還好還有像您這種有識之士....
雷先生射了就跑,還說得頭頭是道?我還以為最近有修法,沒有更新到....

閒話一句:
借個版面,再次呼喚雷先生...
1. 請問雷先生,你說刑法是18歲成年,請問記載在刑法第幾條?若無明載,又從哪條推論?
2. 16歲以上,未滿18歲,與以滿18歲之男女發生合意性交,觸犯何罪?
他瞬間消失了 說我孬種 叫我小心收傳票~ 第4頁最後一篇 給了我4封的私人訊息的一些重點內容
某人是以前有經驗過 要告男人不成嗎 還是某人女兒受傷害 所以這麼偏激?
第一次回覆別人 會有奇怪的人瘋狂要嗆我 還傳我訊息
我猜她那麼偏激 絕對不只私信給我一個人過吧
這篇他發了不少個回應 全都自己刪除消失 不是罵我孬種嗎?
這是國中生的嗆人自爽嗎
還是乖乖的去屏東徵打籃球的球友吧 他的知識是活在中華民國 抗日戰爭 還是清末民初?
別擔心了,記得以有都要戴套就好!還有你也算賺到了!該請吃蛋塔喝奶茶了!
chinack0211 wrote:
雷先生~~好幾位網友...(恕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第222條第2款規定,違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意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於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你的連結)
第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29-1條,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十八歲以下只要與未滿十六歲者發生性行為都犯法
只是家長告不告(告訴乃論)和法官判重或輕或免刑。





最後附上全國法規資料庫
以後要記得要用廣告紙包好再丟啦,不要用衛生紙,太薄了,會有破綻!!
或是帶回家丟,最保險啦!!



年輕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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