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小炫 wrote:這位叔叔看起來法律不...(恕刪) 雷先生~~好幾位網友把法條貼出來囉!我是很少用知識+的啦~~直接去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去查!http://law.moj.gov.tw/這個應該比知識家有代表性吧?換你囉~~1. 你說成年有兩種?民法20歲;刑法18歲!民法是第12條,請告訴我刑法第幾條寫18歲成年?2. 法界從刑227條,推論出「性自主權是滿16歲」;不知道你從哪裡推論出「就算差18歲只有一天發生關係被告了還是有罪的」?請找出這條法律讓我們長長見識!再雞婆一下,把刑227貼出來...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順便貼一下「法務部」的案例解釋...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896&ctNode=28051&mp=001(法務部也同意,「滿16歲以前」,男女的性同意能力都不算數;反之,滿16歲才算數~~)
jerlsy wrote:我覺得是你先回去把法...(恕刪) 還好還有像您這種有識之士....雷先生射了就跑,還說得頭頭是道?我還以為最近有修法,沒有更新到....閒話一句:借個版面,再次呼喚雷先生...1. 請問雷先生,你說刑法是18歲成年,請問記載在刑法第幾條?若無明載,又從哪條推論?2. 16歲以上,未滿18歲,與以滿18歲之男女發生合意性交,觸犯何罪?
他瞬間消失了 說我孬種 叫我小心收傳票~ 第4頁最後一篇 給了我4封的私人訊息的一些重點內容某人是以前有經驗過 要告男人不成嗎 還是某人女兒受傷害 所以這麼偏激?第一次回覆別人 會有奇怪的人瘋狂要嗆我 還傳我訊息我猜她那麼偏激 絕對不只私信給我一個人過吧這篇他發了不少個回應 全都自己刪除消失 不是罵我孬種嗎?這是國中生的嗆人自爽嗎還是乖乖的去屏東徵打籃球的球友吧 他的知識是活在中華民國 抗日戰爭 還是清末民初?
chinack0211 wrote:雷先生~~好幾位網友...(恕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第222條第2款規定,違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意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你的連結)第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29-1條,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十八歲以下只要與未滿十六歲者發生性行為都犯法只是家長告不告(告訴乃論)和法官判重或輕或免刑。最後附上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