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事要分開來處理。1.今天B女不過是位前女友,A男想不想再見到她,或跟她結婚,那是A男自己可以決定的。2.小孩的話,除非女方是想要求扶養費,那就要先驗DNA確認親子關係,如果真是A的種,自然是得出扶養費。但是這跟娶不娶B女也無關。如果是雜種,就不必幫人養小孩吧,當然想當繼父也未嘗不可啦。所以想理就理,不想理就不要理,要錢就驗DNA,這樣很簡單吧?
sweetlove0 wrote:事情是這樣的.......(恕刪) 不給驗那就不要管他了!!搞不好是因為A男是好人B女離開之後被其他爛男人搞到 生了小孩 然後又被拋棄所以線再回來找A男所以我建議直接說明 不給驗就不要來找 (除非想借機繼續推倒 那就只好繼續糾纏了 )
sweetlove0 wrote:他跟他在一起的時候是3年前!!現在小孩1歲5個月!!再加上懷10個月加起來也是27個月!! 3年有36個月耶!也差太多?...(恕刪) 這表示A男的蟲蟲不是迷路走錯 就是游太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