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3

最幸福的 60 天 - THE END


樓主,小弟我只想告訴您.................. 重點是"代價"

您與您的老婆要付出如何的"代價",是在您的一念之間,一但決定了如何,就請您戴著鋼盔往前衝

至於"腫姦"要付出如何的代價嘛???也是在您的一念之間

不過小弟提醒您一點,這種人就是吃定大多數的人,在剛結完婚就發生這事,為了面子...............

再怎麼樣也會把它"忍"下來而不敢聲張的心態.

小弟相信,您在這間公司所遇到的 , 應該不是第一例 , 但.....您可以讓它是最後一例

加油





告發



堅決的執行
這個女人實在太可惡了

可惡到我不得不註冊留言........

樓主,告死他,這種男人,沒有任何資格活在世界上,有什麼需要幫忙的,我一定幫你幫到底,請各媒體公佈這件事吧,破壞別人的家庭跟殺死一個人有什麼不同?他要約你出去道歉,不必了,法院上見就好了,這種人約你出來,一定沒什麼好事,請你小心,說不定把你幹掉了也說不一定,還總監例,總個屁,這種人我見一次打一次,最好把他的名片及這件事透過網路的力量,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讓他一生撤抵毀掉,才是最好的辦法!!
一時鬼迷心竅不能算理由,只是藉口.
外遇又不如博奕具有引誘高利益性的期待且是持續性的,何來一時鬼迷心竅?

而外遇行為由開始至終結,決定要與否、持續與否這途中種種選擇也都是基於自主自由意願為前提,
並非受酒精等藥物控制不能自己.剛完婚應是最能意識到自己初踏紅毯,婚後不到兩個月隨即紅杏出牆,
他方也更是婚前一個禮拜才認識的對象.此種行為無論如何都明顯違反一般人常態之下的期待.

即使對方再如何本事高,女方最起碼應都能意識到對方的追求.在知道自己剛完婚卻又不能謹守婚後義務,大錯已鑄成.
過錯的形成可分為因自己未盡注意義務而過失鑄成,亦有在自己完全自主支配下完成.
過錯程度更可分為輕微可被允許的錯誤,以及重至不可被容許的錯誤.
女男雙方,都是在完全自主意思至配下,完成了不被一般人所容許的行為,其行為當然是可被歸責的.

當然複雜的感情互動與內心世界往往不是當事人以外者能夠加以窺視的,其他人頂多也只能針對其外在行為而評價.
也許就結果上此行為無論如何都無法被釋懷.惟如大吵過後之空寒,又猶如婚場佈置的執著是否早已內定.
其複雜內心世界的起伏與仍否有未被揭露的真相,仍存有省思的空間....
看大家的留言和樓主心路歷程,
我也才結婚兩三年,小公主也剛剛來報到,
當初結婚時我跟我太太也是會有意見不和,
但是我們看到婚紗公司那死要錢的嘴臉,還是一致砲口對外,
我完完全全無法理解女生怎麼會做出這種事!

樓主加油,希望你可以走出這個痛苦!
我贊成你選擇離開!這種傷口留下來的疤痕,是很容易在裂開的!
加油!時間會把痛苦帶走~
多愛你自己一點~
咪娃娃 wrote:
的的確確沒有拿到發票或收據...(恕刪)

逃漏稅嫌疑重大
依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方法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20﹪,獎給檢舉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另舉發人如有參與逃漏行為者,不給獎金。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3日內, 通知檢舉人領取檢舉獎金

這種逃漏稅的店家,歡迎檢舉,還有獎金可以領喔,請放心,小弟有次去博愛路買單眼相機,本來不想比價,結果店家態度超差,隔天我到別家買相機包,順便問了價格,我問過隔壁2家店家,都是和他相同價位,,都會開立發票,且不再加收5%,因此我就檢舉下去,2個月後就收到國稅局機密掛號,表示檢舉案件成立,而且還真的保密到家,連公文都只有數字代號沒有名子

檢舉網站:台北市國稅局

韓勝謙,我知道你會上來看這個網站的留言,沒錯,我就是要搞你,怎樣?
ih17 wrote:
看了各大大的討論 ...(恕刪)


我不相信愛情是盲目的~~~

就算是激情也是~~一定是有某種因素才會讓人陷入~~

難道你的另一半給你這種理由你可以接受??

不過這類假設性問題就算你回答了也沒用~~~

因為當你真正遇到一樣狀況時~~你不一定能夠照你說的去作~~

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是很脆弱的~~尤其是男女之間的感情

信任感一旦被破壞~~基本上是不可能回復的了~~

就算樓主最後願意復合~~那種信任也跟之前不一樣了~~~

ih17 wrote:
鬼迷心竅不能是實情嗎?

愛情是盲目的
激情也是

也就是男人會一時暈船
女人難道不會嗎?

(恕刪)


我不知道你的性別,所以無法推測你這言論的出發點。
就我個人看過跟體驗過的,我從未見過女人犯錯--尤其是外遇這種事情之後,承認是自己
問題的,都是因為怎樣怎樣所以害得她如此,男人也會犯錯,套句相聲的詞,哪個男人爽
過之後不回家,但女人只要外遇,幾乎都是徹底的毀掉家庭,而且翻臉不認人。

(外遇都是不對的,男人也一樣)
我真是苦呀,苦笑。
我怎麼突然想到某前第一家庭,做了許多非法的事,一開始也是出來否認,直到最後才出來承認犯錯,然後說知道錯了,請社會再給他一次機會,政治人物都是這樣子,那個拿綠卡的xx安也是,一定都得要拿出明確的證據才會承認所犯的錯嗎?這種事一堆人都做過了,已經沒用了,你還以為這招有用嗎?快點出來承認吧,如果你敢出來自已開記者會,堅決表明自已的清白,且不怕大家公佈任何證據,因為沒做過就沒有證據,沒有證據當然就沒事啊,這樣或許我們還會相信你一些,去質疑樓主,不然你就等著上電視吧,這是他公佈的手搞,大家相信樓主還是韓xx呢??


  • 14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3)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