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
架恐怖
當事人衝動講錯一句話
即使真相是你情我願
沒罪都變有罪了
以樓主的個性來看
上法庭前的確需要攜帶一本SOP教戰手冊
否則防線很快就會被攻破了
果然
人生如戲戲如人生
在法庭中更是一場認真的戲
演不好的人就可能掰掰了.(恕刪)
社群網站~The Social Network~~這部電影可以去好好的看一下!!!!!
TABLE上每句對白.....相互的攻防.......不是那麼簡單的!!!!!

一旦明白了世界是複雜的,人性是複雜的,我們就擁有了寬容與智慧,{城府}可以讓我們游刃有餘的行走其中。
人會起抓狂,在所難免;應該這麼說,過程的繁瑣跟疲勞,不是一般人可以忍受的。你講任何一句話都可以,但要有本事圓回來,而你講的這句話,可能涉及的代價是好幾年的牢獄,還有非人的生活。慎行!
A大:
沒那麼恐怖,通常當事人衝動講了什麼,檢察官會追問下去,多數的人這個時候多少還能應答;當檢察官再追問他衝動講那句話的意思時,這些多數通常"要講卻不敢講"反而造成口誤,然後就撩下去了;要不豁出去的大罵,要不畏畏縮縮半句吐不出來。如果先前那句衝動語不太嚴重,辯護律師可以聲明抗議,阻斷發言讓被告喘口氣;最怕的就是那種豁出去了的,拉都拉不回來,先前講的就放水流了。
bioland 大:
不必在意,事不關己,己不操心;人之常情。對於部分當事人,說再多也沒有用。事實上,我所知道的,十個大概有七個會被判刑。原因大致與我陳述的相似。而那些真有本事的,根本連法院的邊都沾不上。這也是蠻尷尬的。
附帶一提,這不算認罪後翻供;刑事案件基於司法資源的考量,在事件未明朗前,會跟被告協商認罪,以換取較低的刑度,該協商的成立,才是口語的認罪。在這個事件中,警察傳所謂的被告到案說明,在確認關係人於案件的關係;並由於關係已明朗,關係人自白該行為無誤,也就是有發生;而兩造雙方對於事情發生的過程有不同見解,因此檢察官基於職權"替"受害者提起公法訴訟。該訴訟比較類似於民法的確認訴訟;爭議在於確認行為人該行為有無違反當事人意願,也就是:到底這檔事到底是不是口語所謂的強姦。
先說明,也告知開版大,我無意替誰承攬訴訟;不僅由於菜鳥需要的是經驗,所以不能選案件;同時也就我的認知而言,這個問題是不應該發生的;意思是說,不想沾濕,就不要碰水。
一點經驗分享給你,祝順利!
這句話其實一點也不恐怖,還經常被拿出來開玩笑,事實上。而且現在的年輕人在面對司法過程,說也奇怪的愛用這句話,可能是被問煩了吧;我來說明一下這句話好笑的地方。
基於前述,兩造雙方對於是否為合意行為有不同的認知;因此透過仲裁加以確立,之後才是罪(責)及刑(懲罰)的宣告。請注意!不同認知,也就是這個行為的發生有不同見解!
那你火大講一句:我怎麼知道?!請問這個確認關係還需要確認嗎?女方認為是侵害,而你的主張原來是合意,這句話反而說明了你對行為發生原因是:不知道。
請問你是法官,採用誰的觀點?他採認男方,那才真的恐龍了。但是,他也知道男方的意思,就其程序及法定,只好判輕一點,以免多一個"累犯"。
而目前,有越來越多的年輕人會用這句話來回答了,我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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