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最好確定別人會老老實實照妳開出的條款走,不會拖拖拉拉,不會討價還價,妳一旦有做過宥恕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提告了(我指刑事方面,我想妳打算寄的信裡指的觸法也是指刑法239,對吧

那封信別寄啦,都宥恕了,還有甚麼能告的?不能嚇阻,就剩下發洩怒氣的功能,要合法洩憤,讓對方難堪,寫信不是上策.如果妳還打算和妳老公繼續生活,更不適合做攻擊方,妳一反擊,老公的歉疚就會得到出口,對妳沒有好處.
既然現在一切還在進行中,亡羊補牢之計,還是別鬆口說妳已經原諒了,網路上的東西也得改一改,至少在小三或老公沒存檔前要做好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我也是結婚10年的人,我是一個什麼都不行的女人!
長得很抱歉,又肥胖!!
我老公是大媽寶,但是他還是為了我陪我搬出他的家裡!
無微不至的照顧我!
我跟老公婚前毫無感情基礎,
我是我婆婆從路邊抓來的!
只問我要不要嫁他兒子? 我就隨口答應並時至今日...
我跟老公結婚前,我也不曉得我愛不愛他?
對我來說,感情是會變的! 會淡薄會離散~
所以那一天我老公要是為了小三離開我?
我也會乾脆的離開~
當然我也會很傷心,就算是相親才在一起!
就算我跟他在一起除了治療不孕,我沒有做過任何努力!
10年的感情,要是被我發現他有小三?
我會熱烈掌聲換迎小三的接手吧?
畢竟在我跟我老公的感情世界裡,小三才是他真心愛的人!
我只是他媽媽從路邊抓來結婚的醜女人!!
妳跟我小姑很像! (老公的小妹)
她漂亮,能幹,人緣很好!
不管是工作還是家務,都打理的很完美!
風趣幽默~ 善解人意~ 舉止得宜~
每個見過她老公的人,都很羨慕她老公能娶到這麼美麗又溫馴的老婆!
甚至也有大學生到小姑上班的地方瘋狂的追求她!
小姑大我一歲,20歲不到就結婚了!(算算也結婚14年了!)
16歲就跟他先生交往,而她自己再婚前就知道,
自己的老公是因為劈腿自己,所以跟女友分手!
但是他很愛他老公,所以她相信她老公說的,
都是因為前女友太難相處才會分手!
但是她現在仔細回想, 其實是因為前女友很會抓姦才會分手吧!
小姑的老公有過3次偷吃的經驗!
跟鄰居太太!! 酒店的小姐!! 還有自己店裡的工讀生!
(在KTV熱吻被其他工讀生以電話實況!)
每一次都是人家跟小姑講,小姑才發現!
既使如此,小姑還是從不去抓姦,因為愛吧?
所以還是相信丈夫,直到對方上門要她離開(鄰居機車行老闆的妻子),
小姑才認清並離婚!
我不懂.... 為什麼這麼好的女人總是遇到這種命運?
又不是靠老公養? 又沒有跟其他男人眉來眼去!
家事工作都處理得很完美! 甚至在人前也為丈夫做足面子!
孩子們也教得很乖巧聽話!!
倒是小姑一笑置之,只是淡淡的說
"早知道他是這種人,辜負我沒關係,別辜負孩子就好了!"
現在小姑又為了孩子嫁回去,只為了讓孩子多跟他老公拿點錢!
小姑看破了,還是像以前一樣不抓姦,不管他跟哪個女人熱線!
反正只求跟他拿錢的時候,她老公能乾脆點的給她錢就好了!
現在小姑也不怎麼替老公留面子了,有人問起小姑為什麼回來?
小姑也會開玩笑的說"沒辦法啊~ 不當他老婆他才會想到要來愛我啊~"
或許... 男人的感情真的要有距離,才能讓他注意到吧?
如果真的告了 !!
我是認為要告到底 ,追溯期只有六個月 ,
起碼可以把女的抓進去做個一年‧通姦罪需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才能成立~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 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
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
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妨害家庭是刑事罪
到時若對方證據明確---捉姦在床或精液,舉證也不容易,
捉姦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正在從事性行為,或者有錄影也可以 (但是礙於證據取得是否
有妨礙秘密罪嫌,取得證據與法庭訴訟說詞非常重要),加上捉姦時有照片或者蒐證影帶拍到兩個人沒穿衣服
也可以,反正就是要讓法官確信兩人之間確有發生性關係就可以了。
這個罪則最重就是一年有期徒刑,不論是有配偶與他人通姦或是相姦者都是一樣‧
個人是認為心態有問題才會外遇 ,外遇對象要是知道對方有家庭還這樣搞 ,基本上她們兩個勝制是心理因
素有很嚴重的問題 , 這總人最好都在婚前看清楚會比較好 ,不過通常這樣搞的男女其實最後會真的永遠在一起嗎 ?? 當然是不可能的 ,因為男女永遠只是下半身的動物 沒有人類思想道德觀 ,
不是男的癢 就是女的就會在 癢 ,這總人一輩子都不會經歷到什麼叫做幸福 !!因為她們總是在不滿足~
圈圈擦擦 wrote:
備註: 你知不知道你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 想當然爾, 你們在快樂的時候當然沒想過, 目前已經請律師撰寫存證信函, 倘若日後你跟我老公還有任何聯繫包含電話/mail/任何通訊軟體(不論是他打給你或你打給他), 我將對你提出告訴, 請自重!
再說到這段話,日後小三跟樓主老公還有任何聯繫包含電話/mail/任何通訊軟體, 樓主將對小三提出告訴.
請問妳打算告她甚麼?妳有甚麼證據可以讓法官相信他們有性行為?有證據的話,不會需要等她再犯妳多警告的這條才能告,沒有證據的話,等她再犯妳多警告的這條還是告不贏.多此一舉

先不說樓主已經在網路上公告宥恕的行為,小三忍個六個月再聯繫,妳能拿她甚麼辦法??
再退一萬步,小三連半年都不忍,就是不鳥妳,照常聯繫妳老公,除非抓姦在床,妳能告她甚麼?
妳老公和妳訂的契約效力僅及於妳們雙方,妳可以在契約上要求老公斷絕和小三的來往,但這份協議根本無法約束小三(她又沒和妳訂契約),更不可能據此做為提出告訴的理由,簡單講,就是寫爽的而已

無畏佈施 wrote:
這法律很清楚啊, 有配偶的人才是本罪主體。(違背婚約的人)
怎麼實際上都逃過法律制裁呢?
反倒是未婚的小三被判刑?已婚的小三反而沒事!
這不是單身歧視是什麼?!
告訴乃論.不告就是不制裁了,哪有逃?人家不告她老公,妳能怎樣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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