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hera wrote:
叫她喝下去的下場也是一樣的啦....
除非噴在套子中打包回家.....
目前比較好的建議是..帶套.然後丟到馬桶沖掉..
48759 wrote:
本酸民第一次看這種文件
所以有個或許是很外行的問題想問
問錯的話各位大大別笑
裡面寫脫去內衣內褲
那外衣外褲(裙)呢?
是誰脫的?
不需要寫到這麼仔細嗎?..(恕刪)
起訴書內容如下
被告:王x明 (民國xx年1月15日生)
住址:xxx路8號2樓之1
國民身分證編號:xxxxx
上列被告因妨害姓自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謹將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 王x明與代號333010024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內密封之對照表,下稱A女)係同校同學,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晚間,在xx路350號「xx動物園」內共同飲用啤酒。近翌日凌晨0時許,王x明及A女均已有醉意,王x明即要求A女一同先至汽車旅館休息,待其酒醒後再載A女回家,A女因深夜無法自行回家,無奈下只得允許,雙方隨即前往位於xx市xx路「xx商務旅館」506號房間內休息,然王x明見A女躺在床上休息,認有機可乘,即以手從後抱住A女身體並撫摸胸部,A女雖大叫:「不要!」等語,且以不停槌打其肩膀、用腳踹其身體等方式反抗,惟王X明仍未罷手,竟違反A女意願將其內衣內褲脫去,先以手插入A女陰道,再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為性交行為1次。
二、 案經A女訴請XXX警察局XX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在卷,後有告訴人即證人A女、證人梁雅惠證述在卷可稽,另有現場照片7張在卷,是被告犯行應勘認定。
二、 核被告王X明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以下略
世界的盡頭 wrote:
1. 法律是看證據辦事,請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自我感覺良好的陳述不管用,電影電視上演的那套煽情的東西,那是劇情的效果,不是現實生活的常態。
2. 對方有採證,有驗傷,你有什麼?有驗傷,代表有傷吧?她身上的傷哪來的?自己打的栽贓嗎?3. 你為何認罪?被脅迫?請拿出證據翻供。若沒有只是說被人家大聲點就認罪,這也奇怪。人家是法院,不是幼稚園,不是要哄你開心的,說話當然嚴肅。
4. 為何女生要抵死反抗才能證明是被性侵?只是一般反抗就不是?男人的力氣比女人大很多很多,女生大多數反抗不來的,若是男人扭住女人的手讓她痛到一種程度輕而易舉。男人打男人,打輸的那一方就知道這種感覺了吧。
或是當事人害怕會對生命造成威脅,要如何抵死?若是這樣,是否被搶劫時沒有抵死反抗就不算被搶,被偷東西是自己沒有善盡管理自己財產的責任到滴水不漏就是活該被偷?
上法院,請講證據,若是你沒證據,那一切都是白說,法律不是遊戲。blockquote>
很同意世界大的說法,也請板大詳細說明這些疑點,您是否有動手傷害她?假若傷害屬實的話,事實不就很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