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狀況類似,只是父母給的是現金頭期款,其餘的由我獨立負擔貸款,笨的是房子還不是共有喔,還只有登記在女方的名下,還得意的以為用這種方式來宣誓死心蹋地的愛與忠誠,最後女方換工作後3個月拋下19年的感情(交往5年+婚姻14年)就跟同事外遇,賣出房子的錢還要平分.......,後來還知道他跟外遇對象又買房子住在一起過著幸福快的的日子,而我財產歸零重新開始(人生也是)....恨自己傻!! 扯的是女方找的離婚協議書的簽字見證人就是外遇對象,扯爆了!!
離婚4年了,每每看類似的文章,我就希望大家絕對不要用房子為婚姻做保證,有用的話離婚率就不這麼高了!! 讓女方持有是要讓女方安心??讓女方更有保障?還是讓女方有本錢跟籌碼去亂搞? 那男方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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