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是瘋了 wrote:
昨天跟朋友喝酒抬槓...(恕刪)
@@a 先讓我寫個慘字~
三、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的被告(相對人)為何人?
(一)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被告。
但妻或夫死亡者,以子女為被告即可(民事訴訟法第五八九條之一)。
(二)否認子女之訴,子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亦有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九六條第二項、第五八四條)。
(三)未成年之子女為訴訟行為者,受訴法院之審判長應依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於認為必要時,並得依職權為之選任(民事訴訟法第五九六條、第五八五條)。
(四)惟子女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共同被告之夫或妻,
或由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代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五九六條、第五八六條)。
【看新聞學法律】奉子成的婚 發現兒子非親生 怎麼辦?
【新聞事實】
台北市謝姓男子四年前與詹姓少女相戀,由於少女懷孕,於是「奉子之命」步上紅毯。
然而,兒子愈看愈不像他,去年底他將自己、兒子、太太的檢體送三軍總醫院比對DNA,
證實他與兒子沒有親子關係,才知道當了別人的爸爸,所以向士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2004/04/30 聯合報】
【法律解析】
一、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的原因為何?
按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者,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但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
我國民法在民國七十四年修正前原規定,夫能證明於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者,
得提起否認之訴(舊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民國七十四年修正時,
行政院原提案擬修正為「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於受胎期間內未與他方同居,
或夫不能生育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然立法院審查會以現代醫學發達結果,
原認「不能生育」之夫,亦有使妻受胎之可能,又「同居」不等於「受胎」 ,
爰將第二項修正為「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以資周延。
二、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的原告(否認權人)為何人?
(一)否認子女之訴,舊法僅規定唯夫得提起,倘子女顯非夫之婚生子女,而夫又不願或不能提起否認之訴時,該子女之真正生父即難以確定,民國七十四年修正後之民法,為顧全子女之利益起見,使妻亦得提起。故得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的原告為夫或妻,亦即有否認權之人為夫或妻。但夫或妻為禁治產人時,應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如監護人即係其 配偶時,應由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代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五七一條、第五九六條第一項)。
(二)夫或妻如為未成年人時,其行使否認權,不必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事訴訟法第五九六條第二項)。
(三)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但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六個月內為之。又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五九○條)。
三、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的被告(相對人)為何人?
(一)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被告。
但妻或夫死亡者,以子女為被告即可(民事訴訟法第五八九條之一)。
(二)否認子女之訴,子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亦有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九六條第二項、第五八四條)。
(三)未成年之子女為訴訟行為者,受訴法院之審判長應依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於認為必要時,並得依職權為之選任(民事訴訟法第五九六條、第五八五條)。
(四)惟子女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共同被告之夫或妻,或由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代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五九六條、第五八六條)。
四、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有無期間的限制?
(一)否認子女之訴,夫或妻應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逾期不行使,則其否認權即因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二)若夫或妻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應自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九○條第一、二項)。
(三)若子女死亡,其否認權即消滅,故對已死亡的子女,不得提起否認之訴,其已起訴者,就其本案訴訟應即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