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協議離婚除了剩餘財產分配,監護權,扶養費,
做父母的還有很多責任,小孩生日跟誰過,學校活動誰出席。
但樓主只講錢,那就用錢來講。
有資產,有收入,判多少就給吧。
沒資產,低收入,法院不會不通人情逼死你。
前面說過我爸破產,我媽早就過世,單親爸要養三個小孩加我奶奶。
我家作法是申請低收入戶,子女都靠獎學金唸到大學。
生活費小時依賴我外婆接濟,高中後半工半讀。沒錢人家就是這樣。
前面有人認為這是棄養,我說這是無力扶養,需要協助。
今天是樓主跟前妻都健在,才能在那裡吵誰該給扶養費。
然後說是為了小孩,好人都讓他做好了。
按文,
樓主債務纏身,前妻又生活困頓,
不是找尋社福資源而是告來告去..這對父母從頭到尾都很扯。
一開始抓到外遇就該提告.訴請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爭取兩個女兒監護權..
以上種種樓主自己放棄.也是前因後果~
(監護權.不用衡量雙方經濟?怎會是沒收入又生活困頓的女方得去?)
依照人只會做對自己有利的陳述,
訴訟後樓主的資產會被刮一層皮。該你的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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