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例的重點根本不是25000的價格值得不值得...也不是基督徒可不可以婚前性行為。說真的,只要是雙方認真交往的男女,半年付出25000的金錢,用來約會,贈禮,旅遊等是很正常的事。主要是這個女孩三觀不正,當初說是用借就應該歸還,況且版主也沒要求馬上全額還錢。但她為了不還錢物化了自己,說真的沒繼續交往下去也是好的!
aqzzaqzz wrote:我要澄清一件事,愛一個人才會跟她做,今天是她找別人不是我所以我今天立場很明確,我知道她基督徒當然就會負責,但她不讓我負責是她作賤自己事實上也做了頗多次拉,所以不吃虧了,呵呵..(恕刪) '事實上也做了頗多次拉,所以不吃虧了'這樣想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