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ngchin wrote:
所以監護權官司苗栗地方法院完全判給女方,
男方要付贍養費、孩子所有開銷費用,要探視小孩還要女方同意.
(恕刪)
法院通常不會這麼判, 即使監護權判給媽媽, 爸爸還是會有探視權(除非爸爸有家暴或是重大過失).
法律這樣設計有他的道理的, 這是一種平衡措施, 保障孩子不會被虐待.
所以你的同事輸在不懂法律, 所以被女方擺佈.
不妨請你同事把法院判決文 po 上來, 01高手很多. (要把個資塗掉).
其實根據根據民法1055條第五項, 你同事已經可以申請假處分請求職權變更.
以下網站要好好研讀一下, 實在不忍心看到不懂法律的人被欺負:
http://woman1.pixnet.net/blog/post/33949618-%E3%80%90%E6%B3%95%E5%BE%8B%E7%9F%A5%E8%AD%98%E3%80%91%E7%9B%A3%E8%AD%B7%E6%AC%8A%E5%8F%8A%E6%8E%A2%E8%A6%96%E6%AC%8A
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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