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hamountain wrote:
刑法221
不能與未滿16歲之男女發生性行為
所以與滿16歲以上之人做愛是無罪的
但刑法240
未滿20歲之男女仍受監護人保護
她在你家過夜(包含她未回監護人住所)
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成立和誘罪
她父母可告你誘拐未滿20歲之人
請慎重~...(恕刪)
我也記得滿16歲可推,不給錢的話
給錢的話就準備坐牢

現在不推17歲搞不好這一輩子都沒機會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1項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罪處罰未遂犯,不處罰過失犯。
刑法第240條第1項: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不處罰未遂犯、過失犯
僅供參考,被告別怪我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