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ene1058 wrote:
人家離婚必有其不得已的苦衷...
雖然不能維持完整的家 ,但是離婚的雙方, 都仍然享有照顧探視小孩的權利與義務,
不能說因為離婚了, 就形同放棄照顧探視小孩了吧,
即使離婚了 ,只要雙方協調的好 ,仍能給予小孩完整的愛...(恕刪)



況且妳現在已知他們的自私想法!若還抱這種天真的以為.那真的不是人家對不起妳了...
若妳不便撫養.將孩子留在前夫家..或許有幾分無奈
既然妳有能力撫養小孩..爭取把小孩接過來住.還是留在爺奶那邊....這是妳自己的取捨
fw0308 wrote:
我有能力撫養小孩只是現階段怕小孩的身心情形,因她現在甚麼都不知道,因為之前因工作關係小孩出生後都由前婆婆照顧,而我與前夫當假日父母,我現在只想先約定好探視的時間方式,譬如每週六日帶出來過夜,未來寒暑假一人一半!
另外重申爺奶不能禁止有監護權的媽媽來看小孩.甚至媽媽可以帶走小孩..不經爺奶同意
只有妳前夫可以跟你爭(但你們權力一樣大~這要上法院)
因為我同事最近為了這個上法院!她婆婆來她家搶小孩還告她!
法管只問她婆婆:妳要帶走小孩有經過媽媽同意嗎?妳若未經同意視同綁架小孩!(婆婆:....)
台灣婆婆普遍以為自己地位在媳婦之上..但監護權至上..重要的是妳婆婆對妳不滿.已有阻撓的事實
妳要快安排後面如何把小孩爭取回來
不要在天真地說自己是為了爺奶和小孩的天倫之樂..忍痛將小孩寄放....這道理...其實也沒道理
如果妳是真心以為小孩子跟爺奶在一起比跟妳在一起好...無論妳是否有權都已經失格
真有監護權之爭...恐怕妳會輸掉(若妳天真在法院上證明孩子在前夫家比較好....)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1. 很多阿公阿嬤把小孩視為私產或家產,拒絕離婚在外小孩父或母來探視,
這在現代的觀念上已經落伍。現代觀念是把小孩視為國家的有生命資產,
為了小孩能得到最佳照顧,所以才訂定家事事件法、非訟事件法、家暴法
等法律來介入家務事,處理小孩的種種情況。又監護權官司開庭時只有男女
雙方到庭,不能有人旁聽。可見阿公阿嬤、伯伯叔叔姑媽等親人都無權爭取
監護權。
2. 監護權跟撫養費是兩回事,不可混為一談。法律上離婚的男女雙方都有撫養
小孩的義務;法條上並沒有「強制」兩個字。可是法界實務上是採取強制撫養
的觀點,也就是說雙方如果協議一方不必撫養,那這份協議書是無效的。
既然雙方都要撫養,有探視權一方被拒絕探視小孩這是說不過去的。
3. 共同監護會衍生很多糾紛,現在法院一般不會裁定共同監護而是單方監護。
故夫妻在離婚時最好不要協議共同監護。
父母離婚,雙方或一方都不要有仇恨而好好溝通來照顧小孩,那在成長階段還是
可以適性良好的發展。最怕一方有仇恨,那小孩心智易偏差成為不良少年,將來
成年可能危害社會;就是可能危害社會,國家才會訂定法律介入家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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